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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十二五”期间消防监督工作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年06月0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我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时期。消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科学研判形势,正确制定“十二五”消防规划,指导、推动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消防监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行政干预与消防执法相矛盾,造成消防执法难、火险隐患多。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现象严重,因此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仍然是主抓经济,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经济的高速、跨越式发展,制定了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政策,提供十分优惠的条件,希望藉此吸引外地客商到本地区投资兴业。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固然很好,但在具体操作上应严格把关,掌握好放宽政策的尺度,掌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当地政府要求消防监督机构要理解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一味地要求管理从宽,监督标准从低,审批程序从简,有的甚至要放弃管理,既不“监”也不“督”,造成消防监督职能的缺失,管理上失控。这种做法,可能能够见到一时的效益,但必将后患无穷。

        (二)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相矛盾,严重制约着消防部队职能的拓展。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有关要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要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另外还要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越来越多,日常监督检查的任务越来越重,再加上每年开展的很多全市、全省、全国甚至世界性的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量极大,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大队的消防监督干部普遍只有1-2名,明显警力不足,导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长期处于繁重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任务之中,不允许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消防部队职能的拓展。

        (三)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弱与消防安全要求高相矛盾,导致消防工作开展艰难。一是当前从政府到部门、到各单位,都没有真正意识到,应当按照《消防法》要求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都认为消防安全就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于是出现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上的错位,比如:编制消防规划、增设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培训、甚至连火灾隐患整改都认为是消防部门的事,是帮消防部门办事。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要求很高,任何时候、强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死人、不能出大事故,而且2010年公安部又提出用三年时间打造社会“防火墙”工程,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这种低意识、高标准的现象将使消防监督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难以取得显著的效果。

        (四)建审后移与监督前置相矛盾,增加火灾隐患风险。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权后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考试员又当监考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必须要求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要求并不牢靠:建审中发现和纠正的各类问题很多,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也比较多。如果建审后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建筑竣工完毕,将形成一大批火灾隐患。

        (五)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对监督员进行约束是确保消防执法公正性的必要措施。但长期以来消防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直是担当自我监督的角色,消防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没有理顺。鉴于此,虽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出台了多项机制,但从实践情况看还需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加以落实和完善。例如,有些单位还没有制定严格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虽已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没有落到实处,对一些执法过错行为的处理失之过宽。网上执法工作制度虽已建立,但是定期的网上督察、执法考评只是一种浅显的表面行为,尚未真正开展等。

        二、对“十二”期间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的构想

        (一)尽力争取政府支持,搞好消防规划,避免重复和低效益投入。当前我国还有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处于不断发展、建设之中,小城镇、新城区建设方兴未艾。消防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督促落实城镇消防水源、消防队站、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的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防止公共消防设施再欠新帐。在搞好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的同时,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政府专项拨款、相关单位资助等途径筹措资金,加大车辆器材装备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专勤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投入,要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急需的器材装备上,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消防效益。

        (二)稳定执法队伍,建立育才机制。公安消防部队的现役体制,人员流动性较大,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有着丰富执法经验的干部转到地方工作,每年都有新人到监督执法岗位工作,所带来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为此,一是要改革现有的干部培训机制,着力从“通才”和“专才”相结合的角度去培养执法干部。二是要改革现有的岗位轮换机制。对于消防执法岗位的人员任用不能过于频繁,在一定时期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着力从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角度去培养执法干部。三是要改革现有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体制,着力从营造栓心留人工作环境角度去培养执法干部。

        (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切忌大包大揽。现行的法律赋予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是明确的。消防机构应当集中力量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把自己的工作做细做精,而不要干别人的活,吃力不讨好。比如隐患整改,消防部门只是履行督促职责,单位才是整改责任的主体,现在却本末倒置,把责任全部归到消防机构门下,整不整改成了各级消防部门的硬指标;又如消防宣传,消防机构本来只是担负督促指导职能,而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才是担负责任的主体,现在也是消防部门大包大揽,把它揽为自己责任,反而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没了责任,成了消防宣传的志愿者。这种局面的持续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纠正机制。为了保障消防监督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一是完善消防监督执法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在外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内部,要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察;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各级消防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考评活动,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三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三个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追究的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责任追究的决定和落实机制,对执法不公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出台一系列《消防法》配套法规、细则。在国家下一个五年计划中,我们一方面要大张旗鼓地宣贯这些公安部令,同时要根据消防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配套出台这些公安部令的实施细则和考评方案等。

        总而言之,在“十二五”期间,消防部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树立主体意识,主动“靠上去”为政府出谋划策,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并以此作为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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