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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政府主导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研究

    时间:2011年06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需求也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的2%,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了全世界的1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世界道路交通大国。当前已有1亿多辆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今后每年还将有上千万辆机动车上路,道路交通安全已刻不容缓地摆在各级政府的面前。因此,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研究已势在必行,且极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由于我国道路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上的原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由各级政府统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的规划工作及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有:①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公路的规费稽征、养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等。②机械和商检部门。我国的汽车生产由国家机械局负责,在国产汽车正式投产前,由主管部门请专家参加,对其性能、质量及试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审查评定,以确定其能否正式投入生产,目前我国主要实行车型认证制度,即进行汽车鉴定时,由公安车管部门参加,通过审查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公安部共同下达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在用汽车的安全行车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进口汽车由商检部门负责把关。③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制定、车辆的牌证管理、驾驶员的考核发证、交通监控、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

        从上述管理体制结构可以看出,各个相关管理部门都管理城市交通的某些方面,缺少一个权威的政策机构对城市交通进行系统性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的管理进行协调。在我国现实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中,每个部门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将其"应尽"职责单方向发挥到极点,缺少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行业或部门分散管理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各个部门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变化对城市交通的影响难以作出灵敏反应,无法采取协调一致的革新措施。这些是我国城市管理机制传导不畅的先导性问题。

        二、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日显突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是运输安全管理局和交警"两家共管"的格局。管理机制的弊端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日益显现出来,安全管理漏洞频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技术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提高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道路运输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事前预防","全过程、全员、全部、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建立和实施,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形势严峻;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效能,损害了政府形象。

        (二)安全管理职能划分欠科学。按照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管理;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征稽管理等职责属于交通部门;农机部门享有拖拉机、农用车的"委托"管理权,从1986年执行至今。其它部门如工商、*、城建等部门只管理其某一部分。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历来是维护社会安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刑事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是警力不足。而公安部门将相当一部分警力用于交通管理,相对削弱了治安管理。

        (三)现代交通要求与交通参与者交通意识存在差距。一方面是汽车交通的逐渐普及,机动化程度的迅速提高,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平均车速的大幅增长;另一方面是人们的行为习惯仍然停留在步行、非机动车时代,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与现在的交通环境不相适应,广大农村地区道路机动车不断增加,加上沿海开放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这些群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而且道路上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随意变更车道、酒后驾驶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大量安全隐患,难以在短时期内迅速适应汽车交通的需求,亟需进行全民"扫盲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公安交警执法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勤务组织重点不突出。一些单位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勤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对勤务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勤务工作变成了副业。有的单位,存在着上班机关化、执勤机械化、纠违简单化的现象,抓不住重点,警力均分,工作平推。二是勤务考核单一。勤务考核只停留在纠违数上,有的侧重于执勤执法形象,也有的以事故定乾坤,把复杂的动态管理简单化,没有把握勤务管理的内在规律,缺乏对动态管理的考核,没有把上路率、纠违率、遵章率、安全率和规范率综合起来进行考核。三是执勤执法被动管理占主导。由于部份民警不重视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执法思想不端正,不能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很难适应现实要求。一些民警消极怠工、被动应付,只求完成纠违等硬性指标,存在着纠违种类单一、随意纠违充数等问题,巡逻管理没有针对性。有的民警坐在巡逻车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管事率低下。没有把纠违与秩序改善、事故预防结合起来。四是勤务手段上科技含量不高。由于车辆和道路不断增多,人们对交通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警力不足的矛盾将凸现出来,如果再靠经验型管理与劳动密集型管理,不更新管理理念,增加管理的科技含量将不能适应需要。五是勤务改革方法不多,效果不佳。很多地方已经意识到旧有的勤务模式难以适应现实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大量改革的尝试工作,但在改革过程中,思想放不开,行动顾忌重重,畏首畏尾,改革为小单位的利益让路,以至让改革流于形式;有的摸索出了一定的路子,但在遇到传统思想阻力的时候,不能坚持真理,任由改革流产,当然无效果可言。

        三、政府主导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创新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乎着公民的生存权和安全权的保障,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由于人、车、路的矛盾显得相当突出,交通事故已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最大因素。如何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让交通安全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大局,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亟待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创新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寻求交通事故多发的破解之策。

        (一)建立以预防交通事故为核心的公共安全体系。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交通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通安全工作蕴含了更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根据当前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和谐交通理念,加快建立起以预防交通事故为核心的公共安全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一个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综合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二是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交通管理资源是公共安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调配公安、交通、安监、农业、财政、民政、建设、工商、卫生、教育、宣传等众多综合职能部门的公共安全管理资源,优化组合和配置社会信息资源、社会人力资源、社会财产资源,使公共安全管理资源有效整合,优势互补,协同开发利用,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只有借助政府行为才能为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供基础保障。三是优化和整合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资源。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车辆与驾驶人源头管理等工作,每一项工作都牵扯到公共安全管理资源的重组和利用。优化公共安全管理资源配置,一方面要通过挖掘资源潜力,激发资源活力,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资源重组,使其优化配置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另一方面要按照"有效整合,科学利用"的原则,整合其他社会资源,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创新交通事故防控机制,既要有周密的计划,更要有扎实的目标,这是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前置条件。当务之急就是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出发,建立健全起全社会的交通安全目标体系。 建立交通安全目标体系,要紧紧依托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从关注人权、关注人的生命权的基本要求出发,建立一套面向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其落脚点就是通过从上到下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层层落实各级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把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延伸到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乡村、社区,使广大公众明确交通安全工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断加大交通安全工作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覆盖面,从而达到科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建立各单位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必须突出组织实施环节的严密性。首先要明确各单位组织实施者的责任,即确立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其次,要建立层层抓、层层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交通安全目标体系有人抓、有人管的局面。与此同时,各单位要通过对交通安全目标体系的全面量化,围绕实施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法和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做到"防范于未来"和"亡羊补牢",从而为推进交通安全目标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建立健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的交通安全教育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一章第六条中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基于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特别在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整体不高的情况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加快构建从上到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二是以强化公众教育为基础,提高公民素质为目标。首先,要以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教育对象来扩展和完善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实施中,要借助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单位等活动的开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多角度的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并以执行交通安全目标体系为抓手,筹集各项教育经费,完善各项教育制度,落实各项教育措施。其次,要依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五进"宣传活动的开展,建立教育协作制度,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和强度。 和谐的交通环境展现的是社会的文明程度,体现的是公民的人文素养。交通安全教育,不仅要以规范公民交通行为为目的,还必须培养知法、守法的现代公民意识,并作为提高公民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创新交通事故防控机制,防是手段,控是关键。依据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要求出发,加快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体系。一是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坚持从 "软件"上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所谓"软件。主要包括: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严格执法,全面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等。另一方面,要坚持从"硬件"上抓好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所谓"硬件"主要包括: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排查整改交通事故危险点段,大力改善道路通车条件,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标本兼治,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的目的。二是不断延伸管理触角。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要提高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部门协作的工作强度、社会联动的覆盖程度,按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不断延伸长效管理触角,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具体落实到长效管理上来。三是管理考核必须落实。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体系,关键要强化工作考核,通过考核促成从上到下有人抓、纵横交错有人管和各级各部门抓有强度、管有效果的工作局面。要按照"考核有量化,考核有结果"的要求,不断完善目标考核细则,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标准,进一步落实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级各部门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环节上做到有章可循,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按照一级抓一级、分工抓落实、层层抓督导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并及时将考核情况予以公布,做到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从而不断推进交通安全工作走上新台阶,并使之成为一项长久的工作措施。

        未来十几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大规模建设和初步形成现代化公路网,道路运输市场已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正在从初步的市场经济向成熟、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历史时期,此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研究,对于今后中国道路运输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提高路网的运行效率,降低道路的社会使用成本,减少今后道路安全改造的费用,促进道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本研究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探讨解决中国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途径,提出安全政策框架,希望能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政策的制定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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