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0警务的理论思考
所谓警务,即警察勤务(police operation),指警察机关对警察机构与警察人员,以最有效的编组,使其按分配的时间,遵循不同的方式,执行各种警察工作之一切有计划有规律的活动。
“*110”警务是*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借助110报警服务台所开展的勤务活动,其核心是一种巡警勤务,其实质蕴含着一种新的警务理念。尽管其警务机制还需发展、完善,但它的警务思想在当前乃至今后更长时间里,对指导、加强和改进我国公安工作的意义是积极和深远的。 一、“*110”警务的科学内涵 “*110”是*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的简称,前身是*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巡逻中队。1990年8月,针对当时*市区社会治安的突出特点,为了加强社会面的治安控制,“*110”主动要求把原先设在刑警队的“110”盗警电话移到了治安巡逻中队,担负起违法犯罪案件的接警和处置任务。在警务实践中,源于两件偶然的群众报警求助,“*110”开始了一场警察职能的“换位”思考,统一了服务群众、救助群众同样是份内的神圣职责的认识,将自己真正摆在了人民公仆的位置上,为创立“巡警110”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1990年12月,“*110”创造性地把“110报警台”改名为“110报警服务台”,使“110”报警电话与巡警勤务接轨,找到了勤务运作的支撑点、载体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广泛宣传其服务功能,公开提出“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服务标准,并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人民需要警察帮助的,均可拨110”。“110”从此成了密切联系群众的热线电话。 纵观“*110”警务改革历程,从设置“110报警台”, 到改名“110报警服务台”,敢为天下先的“*110”人始终以有效服务群众为目标,以巡警勤务的“巡”和“灵”为主线,致力于巡警勤务的改革尝试。一方面,先后四次改革勤务运作方式,依托110报警服务操作平台,变“集中出警”为“就近出警”;变定点、定时巡逻为点、线、面结合的24小时全方位巡逻,扩大警务活动的密度(指单位时间空间内警力出现和分布的比率);变坐等求助为警力摆上路面,主动提供服务;变巡警勤务与民警教育训练脱节,为执行勤务与整训、备勤轮换(在科学划分警区的基础上实现双不误)。在市区不断扩大,接警量逐年攀升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快速反应,信守市区3~5分钟内到达现场的承诺,同时,也提高了巡警勤务活动的力度(指单位时间空间内警力发挥的效能强度),保证快速、高效、优质地服务群众。 另一方面,随着“*110”效应的出现和辐射,报警量剧增,尤其超出巡警能力、权限范围外的,又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报警求助,为能做到热情、有效的服务,“*110”在公安机关内部以及政府其它部门(行业),主动以“共建”形式来推动和促进社会服务的联合行动(*特色的“110”社会联动或社会“因应机制”,后来又由“共建”发展为文明办牵头的社会联动),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起警务的长效机制,拓宽了服务内容,保证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并为“110”机制从单纯的巡警勤务向“社会110”发展创造了条件,赢得社会的普遍赞誉。 审视“*110”警务之革兴,我们认为,其警务实践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其中最值得我国警学理论界关注的科学内涵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突出警务的双重职能,体现了一种新型的警务职能观。 “*110”警务改革,拓展了警务活动的内容,变坐等群众报警办案为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群众,把服务群众摆到与维护治安并重的位置上。表面上看,“110报警台”改名“110报警服务台”,只增加“服务”二字, 但其功能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明确将为民服务定位于警察职责范畴(在《人民警察法》中为法定义务),而且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努力拓宽为民服务领域。此举突破了传统的警务观念,反映了人民的意愿,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取胜的法宝和优良传统。由于历史原因(包括后来的人为原因),我党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上过份强调集中统一。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公安机关突出打击职能,淡化服务职能,致使群众工作往往被实用地摆在服务于专门工作的位置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党的基本路线作了重大调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国展开,形势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为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也要为经济建设作好服务工作。于是,服务的问题被历史地提了出来。新《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使警察服务群众的职能问题更显突出。正本清源,时代呼唤警察职能的返朴归真。 “*110”坚持“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融之于日常勤务中,重树了中国警察的新形象。其意义还远远超越了警察本身的范畴,成为党和政府改变形象,取信于民的典范和“窗口”,其社会效应也远不仅止于治安效益。 二是实现社会治安的动态监控,建立了快速反应的新型警务机制。 “*110”警务改革,一改静态警务机制的弊端,针对动态社会治安的新特点、新变化,以“110报警服务台”为载体,率先将巡警勤务与之接轨,闻警即动,形成了快速反应的新机制。尽管其报警服务台系统设备简陋,但反应神速,并持之以恒,成为全国“110”快速反应机制的典范。同时,在巡逻、接警、指挥、出警、处置各个环节上还着眼于内部挖潜,进行改革,使各个环节密切配合,保证了警务运行的“四快”,即请示报告快、赶赴现场快、开展工作快、处置警情快,加大了警务覆盖面,缩短了接处警的时间差,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巡警快速反应的能力,以适应动态社会治安对公安勤务的客观要求,有效、快速地维护社会治安,响应群众的求助,也推动了社会各职能部门因应机制的产生。 “*110”警务机制表明,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既是客观形势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全局。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矛盾中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犯罪活动的新变化,犯罪时空的全天候和全方位特点突出,犯罪主体和侵害客体不确定,侵害者与被侵害者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外来犯罪增多,流动性、突发性、暴力性明显增强,具有作案快、逃遁快的特点。公安机关要达到制止、打击犯罪的动态平衡,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力求以快制快,以快制暴。同时,社会治安问题成因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使公安机关原有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犯罪的动态特点,尤其是流窜犯罪、异地作案,单靠传统的案后排查摸底的侦破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只有建立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缩短接处警的时间差,才能有效控制犯罪时空。时间已客观地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因素。国外发达国家警察特别强调“区控时间”(区控,指警务覆盖的控制区;时间,指接警处警时间差)。据日本警视厅的统计,“区控时间”每提高1分钟,现场捕获犯罪的可能性提高15.7%。同时,快速、高效、优质的警务过程,也是公安机关自塑形象,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又有利于警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110”警务的理性思考 “*110”警务改革的闪光之处不仅仅在于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从深层次上看,其所致力的警务改革尝试,开创了我国“110警务”之先河,进而推进警务全面革兴,势必引起警学界探索警务规律的理性思考。 思考之一:“*110”警务思想,为公安勤务改革——“实战化”的警务方略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110”的实践,从我国基层少数有责任感的民警顺应民心,自我要求改变形象开始,却导致了一场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勤务变革。动力的渊源在于其深刻揭示了我国公安体制现状的诸多弊端,因而要求改变现状,提高警务效能成为必然。 我国公安体制中条块分割状况明显,机关化特征显著,业务分工过细,机构设置重叠,警力配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造成警务活动中指挥与实战之间的功能性障碍,导致警务繁重与警力不足、警情紧急与处警迟缓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和警务效益。 “*110”警务改革的成效表明公安勤务必须抓住快速反应机制的枢纽,监控社会治安的动态变化,切实转变警务思路,深化公安勤务改革。警务风格要从“被动勤务”向“主动勤务”转变;勤务体制从“行政机关化”转向“勤务实战化”;勤务方式从点控制转向点、线、面系统控制。为此,必须加强机构改革力度,精简机关,打破级别思想、警种界线、本位主义;调整警力投向,面向基层一线和治安热点部位,服从实战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警力,着眼挖掘内部潜力,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佳勤务效益。 思考之二:以巡逻为主的勤务方式在警务工作中的地位不可替代。 “*110”的巡警勤务,突出以巡逻为主要工作方式的动态勤务特点。其成功实践使理论界必须深入思考巡逻勤务的地位问题。 1、从巡逻勤务的作用看: (1)当代警务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违法犯罪,消其于无形。而巡逻勤务的全时空特性,对整个社会面进行控制,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警察无所不在的印象,起到了预防非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增强公众安全感之作用。 (2)巡逻警察的“办公室”就在街面上,更有机会为公众提供服务,无疑是提高警民关系质量的最佳勤务方式之一。 (3)巡逻勤务的工作对象异常广泛,能锻炼警员的各方面能力,磨练意志,培养敬业精神,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所以,它是培养警员的“课堂”。同时,巡警勤务是始终面对社会,置身于公众之中的“阳光”作业,便于公众监督。因而,更能促进警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此外,从各国警察勤务方式看,警察的巡逻勤务是世界警务的共同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中,巡警占绝对多数,巡逻勤务是警务工作的核心。新警察开始工作,首先就是巡逻。有的国家甚至明文规定所有警察都需具有巡逻的实践经验。“街道经验”已成为警界之共识。 2、从我国巡逻体制建立的实践看: 我国把巡逻作为一个新警种的勤务,为之专门制定法规,建立了组织系统,是中国警察巡逻的特色所在,在实践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公安巡逻体制的建立成为了我国公安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治安动态环境的客观需要。 (2)巡警是我国公安机关以“110”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的主力军,有力保障了社会治安,有效服务着人民群众。 (3)巡警是我国公安机关应付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警力集中、机动性、应变能力最强的警务力量。 可见,我国巡逻体制的确立,带动了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促进公安体制、勤务方式、运行机制的相应改革,是公安工作适应改革开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所以,我们必须强调一方面巡逻勤务应作为培养和锻炼新时期人民警察的实践课堂;另一方面公安勤务运作必须牢牢以“110”为龙头,以巡警为骨干,以派出所为依托,各警种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互巡互动应成为当前勤务改革和运作的主要方式。 思考之三:新时期我国警务工作的服务性功能,只能加强不可削弱。 传统的警务职能观认为,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对犯罪的打击惩处,至于别的任务总认为应由社会其它部门承担。这种思维误区至少带来两种恶果:一是片面强调自身的特殊作用,容易滋长职业的特权思想,使公安机关逐渐与社会脱离,凌驾于社会公众之上;其次由于警察的警务活动多带有强制、禁止、取缔等特点,而其工作对象是公众。作为执法主体,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必然要对自己所要保护和为之服务的总体中的部分个体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这就容易产生矛盾、摩擦和对立情绪,造成公安机关与部分公众的感情隔阂,久而久之,使公安工作逐步失去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的支持。 问题的症结在于,过去我们没有将社会看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系统,片面强调公安机关的打击惩办职能,忽视了公安机关保护服务的职能,导致了我们在社会大环境中关系失衡,并由此进一步强化自我封闭状态,形成独立于社会的内部层级组织和特有的警察文化意识。长此以往,公安机关孤军作战,陷入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怪圈。应当指出,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客观必然性。《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它危险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立即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即服务人民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而非职业道德规范。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党、我国政府及公安机关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尤其现阶段,在社会其它部门、服务机构功能还不完善的时期,延伸警务的服务性功能之空间,社会价值更大。 警察的服务职能成为新时期人民警察的首要职能,是时代的需要,是人民公安机关宗旨所决定的,与国外发达国家警务发展的趋势不谋而合。国外发达国家,警察用于刑事侦查、打击犯罪等执法任务上的时间和精力通常仅占20%,其余80%的精力主要用于为公民提供各种性质的治安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形势,公安机关必须更新观念,认识警务服务性功能的极端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变单纯的打击惩治为寓打击惩处于管理服务之中。 思考之四:警务社会化是我国警务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10”的警务改革,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方面,它应社会的呼唤、群众的需要而出现;另一方面,其“110警务”又在走向社会化。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警务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所谓警务社会化,是指公安勤务主体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遵循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指导方针,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运用各种社会性管理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进行警务活动,使社会治安工作由公安机关的独家管理变为社会齐抓共管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提供有力的治安保障和治安服务,创造有序、繁荣的社会环境。 警务社会化的提出,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坚实的客观基础和理论依据,符合世界警务发展方向。 ⒈警务社会化是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 警务社会化,就是在新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使公安勤务面向社会求发展,是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在警务领域的具体化和创造性的运用。社会的发展变革,违法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和社会性,科学地表明警察的抑制作用不是决定性的。要扼制犯罪,关键在预防,而预防的关键又在于社会参与,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所以,警务社会化反映了社会变革、动态治安环境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警务社会化的客观基础和现实保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权参与管理社会治安,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共同的意志和奋斗目标,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警务社会化,使蕴藏在广大人民中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巨大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得以体现。 ⒊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理是警务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从性质上讲,警务社会化是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自始至终离不开它的理论指导。同时警务社会化也符合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运用各种方式,把社会力量合理组织起来,使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主体化的社会控制的管理系统。 实现警务社会化的主要途径是: (1)充分发挥警务主体的职能作用。 首先要转变警务思想,更新警务观念,使之贯彻到执法全过程。警务活动要从“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转变,警务评价标准要从“重破案率、发案率”向“重视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转变。既要着重“案前”预防,又要重视“案后”服务;既不能漠视发案数、破案数,又不可忽视服务、帮助公众的效果和质量,创造性地发挥警务的主导作用。 (2)努力营造公众的治安意识,培养公众的治安参与度。 公安学基础理论认为,公安主体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人民群众在解决治安问题方面富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在警务活动中,要通过宣传教育,协商沟通,使公众自觉承担治安责任,履行治安义务;要通过公开警务内容(涉密警务除外),增加警务工作的透明度,打破公众对警务的神秘感;要通过提供警务服务,增进警民关系,让公众逐步理解警察工作,尊重警察劳动,发挥公众的治安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警务社会化救助机构,开展更为广泛的救助服务。 社会治安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警务主体自身能力的不足限制了长效救助服务的开展。只有建立警务社会化救助机构,才能保证持续、稳定、高效的救助服务。各级政府在重视发挥警务主体职能作用的同时,要把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广泛的救助服务,作为提高政府效能的系统工程,摆上议事日程。如英国政府成立的“强奸救助中心”,对被强奸妇女免费作性病检查、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我国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公民的见义勇为之举予以表彰和奖励,都是有效的社会化的救助服务。当前,在警务活动中,还有许多情形,如失物招领、提供路费、安置走失人员等等,亟待完善救助,务实提供服务。可见,开展警务救助服务是实现警务社会化急切要解决的一个方面。 总之,“*110”创造性的警务改革实践,势必引起警学界从更深层次探究思考新时期我国警务工作的服务性功能、巡逻勤务方式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我国警务改革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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