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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局当前公安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1年07月0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如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具规模的今天,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容我们回避的现实问题。

        尽管我人微言轻,水平有限,在忙中偷闲时,我还是喜欢就上述问题进行思考,现将我关于我局当前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看法,袒开胸怀,不惜笔墨地叙述于后,不当之处,诚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局在打行政官司时,几乎是“屡诉屡败,屡败屡诉”。

        “屡诉屡败”说明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我局的执法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法不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确有存在。可慰的是“屡败屡诉”又昭现了我局的干警并未因出现败诉而影响执法情绪,并未因“输了官司赔了钱”而放弃职责,我们还是在嘲笑和败诉中,坚持不懈地,尽最大努力地工作,没有因噎废食。

        但无论怎样说,我们还是应当正确看待败诉问题,正确处理好败诉与树立执法权威的关系。

        公安机关败诉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主要是:

        1、有诉讼就有胜诉和败诉,既使公安人员在主观上尽最大努力地去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国家和社会在客观上为其执法提供充足的警务保障,他们在执法时,认真中也难免有失误,在“一万”中也难免有“万一”,出现差错,不足为奇。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原告人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不同,公安机关既使在执法时无有偏差,有时也会出现败诉。

        败诉虽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减少诉法,抑或出现诉讼后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一、败诉严重地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老是败诉的公安机关,其执法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我们应该:

        1、摒弃败诉的畏惧感。我们不应该畏惧败诉,回避败诉。而是应该从败诉中吸取教训,加强学习,严格执法。当然我们也不应对败诉麻木不仁,那种认为败诉是公家赔钱与已无关的人,是对法律的极端不负责任,是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

        2、知错就改。当败诉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坚决地执行该判决和裁定,该承认错误的就承认错误;该退回罚没财物的就退回罚没财物;该赔偿损失的就赔偿损失。抵制和拖延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都是错上加错,违法后又违法。没有差错是一种良好的执法权威,知错就改,实事求更是一种良好的执法权威。

        3、对于胜诉后的原告人,尽管其有洋洋自得,甚至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说三道四、妄加非议的言行,但作为确实错了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用一种宽阔的心怀冷静地对待之,丝毫不应抱有“犁他不到,再耙他一下”的错误想法。采取报复心态去认识败诉的人,是一个心怀狭窄的人,这样的人,永远不可能进入公正无私的执法意境。

        4、要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尽量避免败诉,应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应有行之有效的监督规范;严格错案追究制度,应有实在的,严厉的追究程序和方法。

        二、凭恃经验与尊重知识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公安执法已成为一个具有严密科学性的社会工程。要严格执法,要正确执法,既要求公安人员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各种突发情形,又要求公安人员知识精而博。如果执法警察既有精博的专业知识,而又丰富的实践经验,无疑会使我们的执法水平达到一种高超的境界。但目前存在的状况是:有经验的干警并不具有起码的专业知识,有的干警搞了一辈子的特种行业管理,退休时还不知什么叫特种行业;有专业知识的干警又缺乏实践经验,有的干警谈理论头头是道,但在做群众工作时,却不知道“宜缓不宜急,宜散不宜聚”的简单道理。

        如何处理好凭恃经验与尊重知识的关系,如何去造就一批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精博的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确实是一个很重要,很迫切的问题。

        1、经验型的人民警察和知识型的人民警察应相互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经验是重要的,积累经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光有经验,不足为一个好警察,不足为一个好的执法人员;掌握知识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数载寒窗,其情可悯。但光有知识,不善于用知识去指导实践,又是可悲的。任何凭恃经验而轻视学习,或者以知识自傲而不能学以致用的警察,在执法时都会出现冤错。

        2、尊重知识比凭恃经验更为主要。现实地讲,知识型的警察,其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熏陶,得到了科学的点化,其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只要组织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扶上马并送上一程,且在执法实践中,注意积累经验完善自身,不出数年就会成为一个实用的专家型警察。而积累数十年不成系统的经验,且年老体弱,文化基准又低的警察,由于各种自然的、社会因素累赘其身,要他重新学习并切实地掌握自己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确有几分困难。虽然现在两者兼备的警察不多,且要在短期内造就之也不太可能,但可以肯定地说,知识型的警察与经验型警察要好。

        3、我们在吸收和提拔使用人民警察时,应十二分地注意凭恃经验与尊重知识的关系。可的是,关于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认真地,坚决地贯彻执行之。   

        三、依法办事与执行上级指令

        依法办事与执行上级指令的矛盾,曾长期困扰着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有很多败诉案件,就是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上级领导的非法干预所造成的。要妥善地处理好这一矛盾,即有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的大气候问题,也有作为一个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对待官职及如何做到“不阿权贵”的小气候问题。在当前,要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对待上级的指令。上级指令,有的是上级决策机关的指令,它代表上级领导集体的意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进行处理。对于上级个别领导凭借职位或权力影响而发出的非公务性指令,我们应当坚决拒绝执行。

        2、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拒绝执行上级超越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是我们拒绝执行上级错误指令的法律武器。公安机关应大力宣传《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使地方领导干部对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有个清楚的认识。当上级发出要求公安机关执行越权的指令时,公安机关应多做解释工作,以取得有关领导的解释和支持,当解释无效时,应坚决拒绝执行。

        3、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为官意识,增强公仆意识,增强党性修养,要有不阿权贵的精神,要公公正正地执法,不卑不亢地做人,不应混官迹场不得自拔。有了这种精神和修养,群众会支持他,正直的领导也会理解和使用他的。

        四、加大打击力度与依法办案

        前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对违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以罚代法,降格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最近局党委审时度势,作了“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定”我认为,这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1、我们应提高对“加大打击力度”的认识。在现阶段,违法犯法活动狂獗,社会治安状况不太稳定,作为一个人民警察,应有嫉恶如仇的品格,作为公安机关,应以打击违法犯罪为天职。受利益驱动,放纵违法犯罪,会使本已受到怀疑的人民警察形象更加丑化。对违法犯罪活动若仍不增大打击力度,便不足以儆戒违法犯罪,保护人民;便不足以平民愤,安民心;便不足以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会使公安机关严重脱离群众。

        2、加大打击力度,仍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并不是不根据事实和法律,实行独裁的“格杀勿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间,都是我们办案的基本原则,我们仍应以一贯之。对任何案件的处理,我们仍应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在此基础上,在法律规定处罚范围内,根据情节,从重处罚。增大打击力度,仍是依法处罚。

        3、加大打击力度,仍要坚持“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违法犯罪的一贯政策。这一政策,对违法犯罪分子既有威慑作用,又有感召作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时候,我们仍应义无反顾地实行这一政策。我们既要纠正以往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宽大无边的错误,又要防止不分轻重不区别对待,一律从重的偏差。

        4、从当前具体的司法实践角度上讲,加大打击力度并不应该是“来了就不能出去”。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不应该是一律不办理取得候审。因为取得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总有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问题是公安机关应正确采用之,防止“保而不审”;对待立案标准,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用“纯数学”观点来理解,既达到立案数额标准的犯罪案件,还应考虑情节,数额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以上这些问题,涉及到我们加大力度是否依法,是否“稳、准、狠”。(我建议:不懂的同志,应认真地学习和理会,以便掌握;已学过的同志,也应重新学习,以便“温故而知新”)

        五、“*现象”与警察形象

        原溪口派出所所长*案发后,有一次我坐班车下乡,一群众谈到*的事(是客观的),还谈到我局其他干警的事(我未予核实,不知是否客观真实),最后他竟愤愤地说“现在公安局已是头顶生疮,脚下流脓了”,我听了,好像受了极大的侮辱,心里极不好受,真想对之大声呵斥“你在造谣,你是反革命!”但理智制止了我这样做。

        事后我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企求从中探求启发。*的错误性质是严重的,是人民和法律所不能饶恕的;群众的议论是过激的,但像*那样,践踏法律,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应该说是非法利益)而放弃原则,徇私舞弊,常常和流氓烂仔沆瀣一气的等等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我姑且称之为“*现象”。

        对于“*现象”我们应该坚决地与之斗争。

        1、人民警察应有人民警察的形象。我们在待人接物时,虽不要求像对待瘟疫一样和流氓烂仔“划清界线”,但我们还是应该时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近赭者赤,近墨者黑”的昭示,保持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尊严,不应不分场合,整天和流氓烂仔斯混吃喝,以免群众产生“警匪一家”的错觉和非议。

        2、我们应当坚持群众路线,时刻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但流氓烂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我们在查处治安案件和侦查刑事案件时,需要使用耳目和特情,但并不是流氓烂仔才有能力和资格为我服务。那种借口建立线人关系而为其与流氓烂仔的暖昧关系辨护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流氓烂仔的危害性,腐蚀性,记住他们每时刻都有可能成为我们的专政对象。

        3、像*那样,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其向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就不予追究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对法律的猥亵。我们再也不能像*那样,把在沿海和开放地区作案的犯罪分子当作“创收”的财源。我县公民在外地作案,虽不属我县公安机关管辖,但我们一经发现,应依法采取措施,移送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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