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及对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当前,由于受价值取向、情感判断和智力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影响,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不同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那么如何减少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偏差,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就消防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上的自由裁量权: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较大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控制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和对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行政权中最具有灵活性和伸缩性的又是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强化对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任何一种措施或规定都要有着法律的保障,而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加以规定时,立法就成了最基本的控制。在消防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制定完善与《消防法》相配套的法规,从制度层面细化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2、强化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大力开展消防执法监督岗位“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和执法业务“大学习、大培训、大竞赛”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岗位考试和业务技能知识竞赛,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及淘汰制度,不断充实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解决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增强消防执法人员道德修养,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以此实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依法行政,从而减少因道德风险产生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实施。应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救济,畅通法律救济通道,实行行政相对人定期回访制度、行政执法群众意见反馈制度,公开政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和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八项权利的落实,严格实施错案追究。 4、强化对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要针对行政执法违法和执法不当等现象,严格执法责任倒查,重点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和内部层级监督,并将消防监督员的个人执法行为、成绩与晋职、晋衔、福利待遇相挂钩,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和惩戒、奖励措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的有效性,有力确保各级消防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5、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监控行政自由裁量权。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以及申诉检举权等一系列权利。法律对人们享有权利的确认,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成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只有这样,如此众多的抗衡自由裁量权不合理行使的公民权利,才能使权利要求汇合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实现对合法权利侵害的救济,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使权力不合理运用或滥用得到有效的控制,建立良好的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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