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法主体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人的因素是决定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公安机关的执法主体是广大民警,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各项任务必须依靠广大民警来实施和完成。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以人为本,建立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主体管理体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安执法队伍是推动执法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石。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执法主体的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理念先行,扫清民警执法思想障碍 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公安机关暴露出的许多执法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在于一些民警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动机不纯,特权思想严重,宗旨观念、法治意识淡薄,人权保障意识模糊,没有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从而导致了执法行为上的偏差。作为基层公安机关,要将执法理念的更新摆在执法主体管理的首要位置,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组织民警开展执法问题查摆、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上狠下功夫,引导民警牢固树立三种意识,彻底扫清民警执法思想上的障碍。一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首要价值追求更好地体现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把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更好地体现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努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警民关系。二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引导民警将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观念深植于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克服物质利益、人情关系和特权思想对执法、管理、服务活动的干扰,杜绝执法活动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三是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就是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过程。要结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民警责任意识,恪尽职守,服从大局,本着对法律、对组织、对群众、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把执法规范化贯穿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真正由“要我规范执法”变成“我要规范执法”,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素质固本,提高民警规范履职能力 作为执法办案的主体,民警素质的高低,从源头上决定着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但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民警对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执法办案凭经验和主观臆断,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缺乏宏观驾驭能力,很难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这也成为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主体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成为加强执法主体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基层公安机关必须紧贴现实斗争和执法实际需要,着力抓好五项培训,在培养和提高民警规范化执法能力上做文章。一是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以公安部执法能力等级考试为契机,采取专家授课、巡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测试等形式,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基础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培训,促使民警掌握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逐步提升执法规范化能力。二是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结合公安执法多样性的特点,以增强岗位执法能力为目标,区分刑侦、治安、交警等不同警种和不同岗位,开展岗位专业知识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强化民警立足本职岗位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法制跟班学习培训。以点带面,定期选调专兼职法制员和业务骨干到法制部门轮流跟班,参与指导执法、审核案件、执法考评,有效提高专兼职法制员指导本单位执法工作的能力,拨高业务骨干执法水平,从而带动一线执法民警整体执法能力的提升。四是案例点评警示培训。法制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一些典型案例,及时组织执法民警进行通报、讲评,使其对照查摆剖析,从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岗位或其他民警身上重复发生。五是民警旁听庭审培训。经常组织民警参加法院的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针锋相对的控辩,使民警充分了解法院审判程序,以及发现办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成功诉讼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所要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要求,使民警在今后办案过程中不走或少走弯路,切实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诉讼意识。 三、制度引导,谋求执法活动精细管理 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我们只有不断制定和完善执法工作管理机制,让广大民警养成用制度和规程执法的习惯,才能指导民警正确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一是落实执法资格认证。在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所有从事执法活动的民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的民警,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未取得执法资格的领导一律不得审批案件。同时严明对非执法主体的管理,非执法主体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岗位工作,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协勤等临时人员一律清退。 二是健全执法责任体系。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专兼职法制员、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民警、分管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人等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执法主体的职责,狠抓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责任,上下联动、环环相扣,压力传递的责任链条。 三是完善执法细节管理。针对各警种、各部门执法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特别是紧紧围绕接处警、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伤情鉴定、涉案财物管理等关键执法环节,以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依据,完善、细化执法流程,制定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操作规范,使公安机关的各个执法领域、执法岗位、执法环节都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以指导并服务于民警执法活动。 四是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真实记录执法民警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日常执法办案情况、执法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完善档案内容,确保一人一档,长期保存,作为评价民警执法状况,对民警晋职、晋级、晋衔及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杜绝执法问题查究时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问题,增强广大执法民警的执法规范化意识。 五是健全内部审核监督。首先,为基层执法单位配齐专兼职法制员,把执法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强化执法源头监督力量,力求对基层执法工作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其次,强化法制民警的案件审核职责,认真落实“一案两审一评”的个案质量审核评判机制,对每一起刑事、行政案件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执法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最后,充分利用内部执法办案网络监督系统,从110接处警开始到案件办结,强化对执法过程的动态监督;深化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针对群众举报投诉、涉警信访、媒体曝光等反映出的突出执法问题定期实施考核评议,及时讲评、通报,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管理、过程性管理、系统性管理。 四、考核激励,营造争先创优浓厚氛围 公安机关要以激发内动力为切入点,引入执法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把执法业绩与民警的职务晋升、奖惩等紧密挂钩,充分调动执法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执法管理与队伍管理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依托日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对执法民警的工作绩效及执法质量进行公正评价。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季度执法之星、年度执法标兵、优秀案卷评比等争先创优活动,以此发现并选拔人才,让执法业绩突出的民警及时得到表彰,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予以提拔、重用,使优秀基层执法民警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大大激发民警工作热情和执法队伍活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对落后民警的约束机制,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危机感。建立诫勉谈话制度、落后民警离岗培训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思进取、不求上进,长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民警,单位领导或纪检、政工部门要及时对其谈话,加以诫勉;对于精神状态差、工作马虎应付,在位不尽责,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民警,责令停职检查、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安排上岗;对制度不落实、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的民警,决不姑息迁就,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基层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五、从优待警,促进执法工作优质高效 执法民警常年战斗在一线,工作艰辛劳苦,具有高风险、高强度、高压力的特点。对执法民警的管理,既要做到严管,更要做到厚爱。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从优待警为突破口,最大限度调动民警主观能动性,发掘执法队伍潜力,促进执法工作的优质高效。首先要在解决民警待遇上下功夫。要认真落实执法民警的待遇问题,在政治上要认真解决民警的职级待遇,在经济上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警察的各种补贴、加班工资落实发放到位,对因公致伤、致残、死亡或牺牲的人民警察要抚恤到位,使民警体会到组织的爱护和关心。其次要在保护民警身心健康上下功夫。建立民警健康状况预警制度,认真落实民警疗养、休假、体检、心理咨询等从优待警措施,以调适民警身心健康,缓解压力,保障民警能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各项工作。其三要在维护民警权益上下功夫。建立规范和畅通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案(事)件发生后的申诉、调查、处置、救助渠道,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的民警澄清事实,洗刷冤屈,依法惩戒侵害人员,加强执法民警正当权益的保障,保护民警工作热情。最后要在解决民警生活困难上下功夫。尽最大能力关心民警生活,对因患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民警要帮扶救济到位,帮助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和子女升学等实际问题,尽心竭力为民警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切实解决民警实际困难,使民警能解除后顾之忧,轻装上阵,全身心的投入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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