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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违法行为处罚及责任认定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时间:2011年08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检验、鉴定、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处罚、执法监督等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半年多来,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以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认知。作为一名基层事故处理民警,经历了由旧条例到新法、由老程序到新程序的转变,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笔者就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实施存在的难点及对策谈一下个人观点,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抢救及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实施新法后倍受观注和争议的问题,新法取消了由一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规定,改由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支付,同时,各医疗单位也承担了对事故伤员无偿救助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医院也是没钱不救助或只做简单的处理,尤其对于伤重病员,没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很难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抢救,对此,院方说自已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拖欠医疗费也成了家常便饭。保险公司称上级还没有先行支付这样的规定,再者还存在此三者保险还属于商业性,不是强制意义上的保险,还有保户是否有无证驾驶、驾驶证未审、酒后驾驶、车辆未审、违反交通信号、超载等拒赔或免赔的恶性交通违法行为。而社会救助基金目前还未成立,无从谈起抢救费用的支付问题。虽然目前使用了车主自愿缴纳事故医疗费用这一办法,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如果车主不愿缴纳或少缴纳,我们也只能告知受害方去法院起诉,然而很少有人去走这条维权途径,加之对新法的不理解,也就难免对我们事故处理部门产生抵触情绪,矛盾由此产生。特别是对于外地车(尤其是旧车)、车主经济困难的、没有保险的而伤者花费医疗费用又较大的,这一办法又显得苍白无力。

        对策:1、继续加大对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重点提高群众对救助途径观念的转变。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事故民警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淡化经济纠纷和一般以上事故的调解,将事故处理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轨道。 2、加大与法院的联合执法力度,尽快自上而下成立交通事故处理简易法庭, 并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形成联席制度,便于办案,便于群众起诉,简化程序,方便工作。 3、鉴于目前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相应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制度及保险罚款制度)及办事机构(社会救助基金)尚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向地方人大提出议案,采取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先行实施或建立办事机构,逐步有效的解决一些问题。

        二、关于事故各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这是新法实施后随着罚款额度的提高而产生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轻便车、摩托车、农用车、超载车、外地车、不定性车及驾驶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上。他们一个共同的特性是,本身已经受伤或致对方受伤后面临高额的医疗费或赔偿金,所驾驶车辆价值已不足以赔偿或罚款,而又要去支付较高的罚款,本人想不通,理解不了,于是采取了逃避的办法。直接产生了三个后果,一是处罚无法进行导致案卷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二是当事人(本身在事故中无大损失,而要承担赔偿和较高罚款的一方)逃避处罚和事故处理,多次上门找不到人或发电报、挂号信无下落,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三是受害者一方即不想交罚款又想在事故处理部门这儿拿到赔偿金,纠缠事故民警不放,甚至出现了耍赖皮的现象。这三种后果都不约而同的将矛盾集中到了事故民警的身上,致工作被动,群众误解,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对策:1、在成立交通事故处理简易法庭的基础上,对逃避处罚和处理的当事人实行公告制度,对公告后你不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的财产予以公开拍卖,仍不能抵偿赔偿金的,对当事人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查封。 2、对逃避处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开处罚一批当事人,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震慑。 3、对逃避处罚的当事人输入道路交通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使其今后无法办理驾驶证、车辆落户等与交通管理有关相关业务。

        三、关于逃逸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问题。

        这是一个困扰事故民警的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大难题,特别是重特大逃逸事故的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好了还能查到人和车,线索渺茫查很长时间查不到的,甚至有线索但碍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外地民风的影响归不了案的,更有甚者在得知触犯刑律或无能力赔偿后四处打工躲藏的,民警工作压力可就大了,再加上当事人对民警工作的不理解,往往会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甚至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对此,每一名事故民警都有深切的体会。

        对策:1、查缉逃逸事故不外乎一个“快”字,要获取线索快,追查行动快,将逃逸者抓获在逃逸之初或逃逸的路上,这样就能很好的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因此要发挥好公安信息网、警务工作站、道路监控设施及乡镇交警中队等科技警务的作用,在全市建立一个通讯畅通、行动迅速的追逃网,实行警务联动,有效的打击逃逸犯罪。 2、更大范围的建立交警部门自己专门的追逃网站,将所有逃逸事故、肇事者上网追逃,实现追逃工作的良性循环,影响较大的重大恶性逃逸事故同时在刑侦网的追逃,以扩大追逃范围,以便迟早破案。

        四、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得不到很好的确认,有的当事人以责任认定不妥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就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受理,使其丧失证据作用。二是有的行为(或者是过错)无具体法文可以引用,或者引用比较勉强,这种情况下(无具体违法行为)是否定责。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时,其“操作规范”是什么?在哪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新法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增加了过错原则,有些过错与引发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那是否还要承担责任(如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时被逆行的汽车撞伤,甲除无证外无其他违法行为)。四是在事故认定时某些车辆定性存在难点,突出表现在不正规厂家生产的无合格证明的车型上,还有拼装车、无手续车、报废车,因其无手续、无合格证、无发票、无产品目录,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性,很难在法律文书以正规的文字说明。五是对于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的驾驶人,有的酒后极度兴奋,即使想强制抽取血样都解决不了(怕伤及本人),如何对其行为进行酒后或醉酒的认定。另外还存在当事人肇事后立即脱离现场躲藏(或弃车或驾车),几个或者十几个小时后主动投案(以消除体内酒精和换取有证的驾驶员居多),这种情况在事故认定书中难以说明。六是当事人一方为身份不明的人(以精神病人、流动人口、残疾人、无固定住所经济困难的外来人口居多),有的本人受伤无人照顾处理,有的为逃避处罚和赔偿装聋作哑,有的死后多方查无身份,无论给任何一方都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难度。七是对于非当事人人为破坏的现场处理问题,有些事故现场当事人去医院或因其他情况离开现场后,其家属或其他非当事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推离现场,造成现场破坏,致使当事人各方在这一问题上各持一词,使我们工作被动。

        对策:1、加大与法院的联系,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2、借鉴其他发达地市(如*、*等地)的先进做法,以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将某些事实清楚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轻微交通事故认定为全责,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3、请支队肇事科领导举办一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讲座,对事故处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解惑答疑,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同时基层民警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沟通,促进共同提高。以上是对当前事故处理工作的一点个人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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