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和管理工作的思考
刑释解教人员在最初回归社会时,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他们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就自身而言会遇到角色转换的矛盾,即在押服刑的罪犯与回归社会的普通公民之间角色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回归社会后,往往会影响通往正常公民的“自由”之路。因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一直是影响社会治安,危及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地方政府不得不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把刑释解教人员做为影响稳定的高危人群加以管控。
因此,刑释解教人员迈出大墙、走入社会这一特殊阶段的回归衔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适应、融入社会的关键,当前造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其中,由于衔接不到位,造成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帮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是就成了安帮教安置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巩固监狱劳教部门教育改造工作成果,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
一、衔接管理工作现状及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司法局和刑释解教办公室,坚持各司其责、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超前落实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扎实推进安置帮教的各项工作,积极协调乡镇司法所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督促其切实做好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落实,为他们回归后的生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对回归后户口申报、择业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服刑在教人员回归后面临的生存问题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授课。同时,各监狱、劳教所对服刑在教期间表现不好,存在不稳定因素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通报户籍所在地,形成了针对服刑人员中特殊对象的重点帮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出监所必接的工作原则,一般的对象通知或动员家属将其接出监所,对重点对象特别是针对有三次以上服刑或劳教记录等七类易脱管失控、重犯可能性大的人员,由基层安帮机构有重点的进行必接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基层的安帮机构协调公安、劳动、工商等各部门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如动拆迁、户口恢复迁移、婚姻破裂后的居住权变更、养老金的延续以及医疗保险、最低社会保障衔接等等。通过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凸现了“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帮扶中进行管控”的理念,实现了回归衔接机制良好运行。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前三个月,是基层帮教组织进行接茬帮教的黄金期,我们通常把这段时间称作“强化免疫期”。帮教组织能够在回归人员离开监所的第一时间与之建立接茬帮教联系,利用这段时间,通过接触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组织无就业技能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为他们进行创业就业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为生活困难,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及时办理低保,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时,通过开展帮教,使他们知道自己出狱后一举一动仍然在管控视线内,对其产生震慑作用,从而阻断他们重新犯罪的路径。可见衔接不严,必然导致我们错过接茬帮教的黄金期,造成脱管漏帮,从而使帮教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不仅是帮教安置工作的重要的一环,而且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回归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安置帮教工作本身的定位导致一些人员不能衔接。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但从实际看,两个单位的登记表及相关数据一直不一致,同时上下掌握的数据也不一致,有明显的脱漏登记的现象。现阶段安置帮教定位在“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以后,从法律意义上,是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主体,国家对其管理只是对一般公民普遍意义上的管理,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没有违反有关帮教管理规定的制裁措施。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可以选择接受也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引导、教育或扶助。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措施,也没有违反规定的惩处,使这项规定成为“遵守者的规定”。
2.实践中,短期刑罚和劳教的执行方式导致部分刑释解教人员无法及时得到衔接。根据《意见》规定,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但是,在实践工作中由于看守所关押的既有已决犯也有未决犯,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很大,很难及时做好有关出所的工作。劳教所也存在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等类似问题。监狱负责关押刑期1年以上的罪犯,实践中出现减余刑释放和假释的情况时,通知书的寄送工作就可能出现迟滞。
3.刑释解教人员自身认识存在偏差,监狱和劳教所的回归教育工作指导性有欠缺,是回归衔接工作不畅的重要因素。服刑服教人员没有认识到回归衔接工作是保障其刑释解教后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本身对回归问题的轻视是刑释解教人员不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的重要原因。
4.部分释放通知书记录的人员身份信息不详,或者信息有误,查找困难,造成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由于部分监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填写的释放通知书住址信息过于简单。有的仅标明县区或者某街道名称,没有门牌号码。有的仅有释放人员姓名,没有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基层司法所的工作量成倍增长,而且模糊查找还容易造成误会,引发群众的不满。由于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释解人员的住址在其在押期间经过拆迁改造发生了变化,监所工作人员填写的住址往往是按照判决书中显示的老住址进行填写,这也给日后的查找带来不便。帮教组织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查找核实,造成了核实查找期间的脱管漏帮。另外,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的“三假人员”存在使回归衔接工作落实难度加大。近几年来,在司法程序中故意使用假身份的人员日益增多,这部分人员进入监狱后便成为 “三假人员”。
5.“人户分离”现象严重,区域间人员转交机制不健全,使回归衔接机制的后续工作难度加大。现阶段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双列管,两头包”,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但是,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很大,实际居住地往往并不固定,落实帮教难度很大。
6.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无法将查找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当前,一些基层领导和社区(村)干部对帮教安置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帮教安置工作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专门工作,缺乏配合工作的主动性。而基层司法所人员短缺现象严重,“一人所”大量存在,且缺乏工作经费,装备设施简陋。由于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面对刑释教教人员回归衔接的逐一核对查找,尤其是面对人户分离、空挂户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查找不到,造成了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管”。
三、建立回归衔接机制,深化回归衔接工作的设想
由于上述衔接问题的存在,使我们的安置帮教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才能做到对回归人员不失控、不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回归衔接机制是安置帮教工作各个职能部门对即将刑释解教以及刑释解教后一定时期内的人员进行帮扶和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而各司其职、进行有序衔接的系统化工作。
各司其职就是各部门分清职责,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置帮教工作。有序衔接是指在衔接工作中做到制度上配套,操作中环环相扣,衔接不留漏洞。回归衔接阶段在整个安置帮教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服刑在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需要立足现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高衔接率,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失控。
(一)便于基层帮教组织准确锁定帮教对象。通过入所帮教的首次谈话,司法助理员可以详细了解服刑在教人员的身份情况和具体的家庭住址,次日就可以通过到其家中走访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信息有出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差,马上与监所联系,重新更正。这样帮教组织不仅在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前,就将其锁定。而且还可以有效甄别“三假人员”,从而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查找比对工作中解脱出来。
(二)可以使服刑在教人员在回归社会前充分了解国家的安置帮教政策。安帮工作人员在监所通过与服刑在教人员座谈,向他们宣传有关安置帮教方面的政策,让他们了解政府和社会并没有因为他们犯过错误,而抛弃他们,而是通过各种途径挽救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向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介绍政府正在开展的真对失业下岗的免费技能培训情况,告知他们出狱后如何申请技能培训,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接受就业指导。通过入所帮教的首次谈话,可以使他们树立信心,勇敢面对挫折和挑战,打牢和谐回归基础。
(三)做到“出所有人接,接出有人管”。在服刑在教释放当天,街道司法所会组织释解人员家属和所在社区(村)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其接回,用亲情的温暖和社会的关心,为释解人员送去他们走出人生“寒冬”的第一缕阳光,感其心灵,促其转化,真正实现监所帮教与社会接茬帮教的无缝对接。
四、对完善安置帮教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对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和相关信息的核查机制。通过各省司法厅,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监所与地方安帮办联动,开展外调,对服刑在教人员身份的识别,充实完善有关信息内容,确保监所寄往各地安帮办的释放通知书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三假人员”流入社会,防止出现安置帮教工作的盲区。这样即便释解人员不回原籍和居住地报到落户,也能通过准确的信息查找到他的亲属,通过亲属掌握他们出所后的情况。
(二)建立刑释解教信息专网传输平台。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递,速度快,安全保密性无法保证。通过邮政传递,效率低,从释放通知书的接受情况看,安全保密性也无法保证。只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刑释解教信息传输专网,终端至少要连接各县(市、区)的安帮办或司法所和各地的监狱、劳教所,才能保证信息传递的高效、准确、安全。还应建立司法行政系统与公安看守所的信息传递机制,杜绝对留所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缝衔接。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充实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司法所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帮教安置经费投入,改善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条件,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司法所帮教安置管理工作的能力。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做好人口户籍管理清查整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敦促住所地迁移和空挂户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努力做到户籍地与居住地的一致。同时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帮教安置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和帮教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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