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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当前货车超载的原因、危害及治理对策

    时间:2011年12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不断有媒体报道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超载再度引起人们的注意,在当今社会货车超载的确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顽疾”。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量也随着突飞猛进,公路运输当前还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经济发展的需求与社会交通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形成交通运输管理一抓就紧,一放就乱,事故多发的局面,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治理货车超载不单再是交通管理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堵疏结合治理,才能让交通运输走上良性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根治货车超载现象。对此,笔者根据公安部正在全国开展的“三超一疲劳”治理整顿,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货运超载存在原因

        (一)利益的驱动造成超载超限现象。现在很多人都追求利益至上,从事运输业的人也不例外,这也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趋势,受利益驱动,在运输界“多拉快跑”是这运输行业的一大不成文的宗旨,已深深地印在了运输驾驶员的心理,因为,交通运输本来目的就是挣钱。在经济规律来讲自然是多多益善。所以在很多驾驶员眼里只有经济至上,而没有多少社会责任感。

        (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超载超限现象。受市场竞争的影响,车辆经营者之者相互压价,造成经营秩序混乱,形成市场恶性竞争,运输市场不能按市场规律运行,当油价等运输成本上升时,运价上涨,反之,则下降。现实中大家争抢货源,相互降价,但运输成本没有下降,为了维持利润,只有在运量上增加,这样就形成了超载,而且越超越多。

        (三)汽车厂家为吸引买者搞“大吨小标”,造成法律上的超载现象。本来厂家在生产汽车时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来确定车辆的载重量,但是在实际上很多汽车生产厂家及改装厂家为追求效益,生产的车辆存在“大吨小标”车辆来吸引买者,这在以前要交养路费时和交过路费时能省下很多钱,造成交警核定载重量很低,但实际上又不可能按交警核定重量进行装载,形成“法律”上超载,而事实上有可能不超载,这种现象在上路时经常能够碰上,驾驶员怨气也很多。但作为交警来说又只能依据核定载重量来执法。

        (四)超载治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冲突,地方政府政策遏制了严格管理。现在交通运输跟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很多地方领导在对外招商过程中往往都会以交通优势和交通管理优惠来吸引外商,于其是在当下很多外商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是很强情况下,特别有吸引力,无形中政府以牺牲交通安全来打造“优良投资环境”,所以交警在治理超载过程中,都会缩手缩足,顾东顾西,造成在整治货车超载的行动中,往往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大多只是一阵风,走过场。

        (五)治理不力、执法不严。目前,在执法规范上很多地方存在粗放型管理,路有无违法车辆或有无违法、罚多罚少完全掌握在路上执勤民警手中,造成一些人执法不严,徇私情或有其它个利益,导致对于查处的超载车辆,实行“以罚代管”、“只罚款不卸载”的方式,把处罚放在第一位,没有耐心的教育超载驾驶人,使其交通安全意识得不到应有的提高,超载现象出现反弹率较高,同时,在执法监督上又没有,造成路上民警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超载执法效果的好坏。

        (六)运输企业管理混乱,行业监管失控。货运车辆挂靠问题突出,货运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大部份车辆都是私人出钱买然后挂靠在某个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则每月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至于货车怎样运营运输公司不管,运输公司也不组织驾驶学习,驾驶员也不怎么听运输企业的,导致企业的管理责任难以落实,所以存在货车车主我行我素,想怎么装就装,想怎么超就怎么超,除了行政管理的约束外,没有企业内部管理任何约束。

        二、货运超载的危害。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数增长的,超限**%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一辆超限*倍的车辆行使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使**次;一辆**吨的超限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车*.*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元钱,就会造成公路破坏***元代价。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达***多亿元,这些受损路面和危桥给我国公路造成严重的损失,隐性破坏与间接破坏更是不可估量。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那熟悉的字眼“路面施工,车辆绕道行使”,这样一来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不但阻碍经济不能快速发展,更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造成重特大事故频发或加重事故后果,严重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从交通安全管理角度来讲,车辆的装载必须在符合车辆设计要求,这样车辆在运行时采取制动措施时,制动力才能起到应用的作用,车辆才能停下来,如果车辆超载势必增加刹车的距离,增加了刹车的距离,就增加危险,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又由于超载,增大的车辆的运动势能,事故发生时无形中会增大后果。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都有超载有关,如****年*唐山“**•*”死亡**人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货车核载**.*吨,实载**.*吨,超载***%。****年*阜新“*•**”死亡**人的事故中,肇事货车核载**吨,实载**.*吨,超载**%;江苏南京“**•*”死亡**人的事故中,肇事水泥槽罐车核载**吨,实载**吨,超载***%;山东淄博“**•*”死亡**人的事故中,肇事货车核载**吨,实载**吨,超载***%。今年江西沪昆高速“*•*”死亡**人的事故中,肇事货车核载**吨,实载**.*吨,超载**.*%。

        (三)损害运输市场的正常运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正如前面超载产生原因分析中,车辆经营者之者相互压价,造成经营秩序混乱,形成市场恶性竞争,运输市场不能按市场规律运行,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正常发展,同时,超载引发事故频发、造成桥梁损坏,影响通行速度,造成堵车事件,无形中影响经济发展,就如近期内蒙古公路堵车影响煤炭运输,造成许多地方电煤告急,自然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三、超载治理对策

        通过分析超载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要治理车辆超载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单一的措施都不能解决。因此笔者认为超载治理必须走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这样才能根治货车超载现象。

        (一)从法律上解决超载和超限的矛盾,解决多法治理,增加法律上的治理手段。目前我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主涉及两部法律,一部是公安部门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部交通运输部门执法的《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安全角度设计车辆不能超载,而《公路法》是从公路路产安全角度设计车辆不能超限,这就造成车辆超限后就一定超载,往往造成一辆车交通公路部门处罚后,公安交管部门又进行处罚,各罚各的都有道理,但是苦了驾驶员,导致越罚车辆越超,导致治标不治本。目前,很多设立治超站并规定只有治超站才能查处超载、超限,公安交管部门不能上路查超载,又导致许多县、乡道路或许多国道上车辆绕行治超站,加上治超站执法问题,很多地方治超成了收费站或保超站,让治超工作流于形式。所以在法的适用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和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时,笔者建议借鉴别国经验,站到更高一层角度来看待超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立法的路子增加治理手段和力度。目前国外有的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超载达到一定限度时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这我们不是说什么动不动都要刑律)。因此,我们也可考虑在刑法损害公私财产罪中单设损害国家公路财产罪或其它罪名,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未达到追刑情况下,就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这样既能解决多头执法,又能解决治理出现的越治越超,越罚越超的现象。增设执法的威慑性和教育意义,就如醉驾入刑。

        (二)从管理上解决“被超载”现象发生,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管和现行“大吨小标”车辆的纠正工作。 “大吨小标”车辆从“出生”时就打下“被超载”烙印,因为车管理部门只能按厂家核发的有关数据进行装载核定,自然造成实际载重与核定的矛盾,因此要根治超载应从源头上把整顿生产“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作为整治重点,形成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牵头,整顿汽车生产厂家,规范车辆生产与改装,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行大吨小标的生产厂家停发合核证,取消上牌目录,直至取消其生产、销售机动车的资格,彻底杜绝“大吨小标”或变相“大吨小标”的现象。同时,对现行运行中的“大吨小标”车辆,要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部门进行治理,依照设计数据恢复装载量的核定。如笔者在检查时发现很多至少能载五吨的车,核载只*、**吨,对这样的车,如果不按实际设计时的数据恢复核载量,这种车永远只能是超载,否则,就只能灭亡,无法生存。

        (三)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的优势,联合物价部门合理规范当地货物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合理规范、调整货物运输价格,打击扰乱运费的不法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扰乱运输市场,切实保证货车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利益。让理性的市场引导驾驶员装载货物,不会产生通过增加运量、超载来获取利润,切断超载产生原因的这一恶性“肿瘤”。因此只有加强交通运输部门行业“静态管理”工作,才能抓住市场无形的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驾驶员、从业人员不通过超载获取利润的心理,才能给运输行业指明方向,驾驶员才有生存空间,其它执法才有社会基础。

        (四)加大路面超载执法,强化内部法制监督,防止执法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同样的道理,如果执法没有监督就容易形成徇私、枉法,因此,在治理超载工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治超工作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超载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方法和措施加大违法的查处力度。同时,在超载行动中,也要加强法制监督,做到执法过程监督、执法案卷监督和执法评比,这样才能把治超工作落实执法工作,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真正把国家治超法要求落实到实处,才不会让一些人借整治之机,大发个人横财,败坏公安机关和政府形象。

        (五)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强化源头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交警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中,加强以“反超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深入辖区内的货运市场或者货车集中停放的地方,利用一些超载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制作图片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开展反超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专职司机都知法、懂法、守法,了解超载运输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运输企业的优势,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强化治超工作,物价部门通过规范运价指导来防止市场恶性竞争,工商部门加强运输企业工商管理,形成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依职权配合的管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综合各部门出现问题,这样就能形成长效的治超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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