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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几点思考

    时间:2012年01月2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警民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建柱部长指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把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公安工作的一大主题,是推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的必然之举。

        一、一个形势:实现“警民关系和谐化”任重道远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正确判断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警民关系的现实定位。一是从公安机关职能发展变化看,警民关系仍是根本所在。警民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始终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并且带有鲜明的政治烙印。比较而言,过去公安机关是“枪杆子”和“刀把子”,现在则还要充当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但不管公安机关职能如何变化和发展,其职能归属始终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践证明,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仍然是公安工作的坚实根基,也是根本所在。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公安工作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从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看,警民关系不是简单回归。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期待也更大: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维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期待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还期待热情服务、优质高效。只有敏锐而准确地抓住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警民关系和谐化才具有实现前提和基础。三是从人民警察具体执法环境看,警民关系要有新的突破。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化,人民群众价值取向也日趋多元:涉及自身利益时,不顾法律约束,不惜以袭警为手段;与自身利益无关时,放弃道德准则,“见死不救、见贼不抓、见祸先跑”;别有用心时,极力发泄不满情绪,公然与社会对抗。面对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带来的执法环境恶化,公安机关必须找准密切警民关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警民关系新的突破。

        二、一个问题: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化”症结何在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从当前公安工作的薄弱环节入手,找准影响警民关系的症结所在。一是基础工作不扎实,警民关系逐渐疏远。受不良风气影响,部分民警作风不实,工作中与群众沟通联系少,群众“找不到人、谈不上话、交不上心、融不进去”现象普遍;受传统观念束缚,部分民警官本位、警本位思想严重,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空洞说教多,为群众办实事少,出现问题能推则推、能拖便拖;受片面政绩观误导,对群众公共安全需求把握不准,眼光只放在大案要案侦破上,而忽视了入室盗窃、抢劫抢夺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中小案件。由此造成的警民关系疏远,客观上有警力不足、经费困难、保障不力等原因,主观上则存在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等问题。二是服务水平跟不上,警民关系逐渐生硬。在窗口服务中,接待群众言语冷淡,答复群众咨询不耐心、不细致,服务质量差;服务窗口数量不足,群众办证、领证排长队,办事效率低;行政审批中,急事难事都按程序走,手续繁琐,环节重复,周期冗长;行政管理方面,管理欠缺人性化,过分依赖“以查建管、以证助管、以罚促管”等传统手段,在管理向服务型过渡上创新不够,方法不多。低质量服务,低效率服务,直接影响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互信,直接造成警民关系生硬。三是执法理念有偏差,警民关系逐渐背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机械”执法,对一些民转刑案件、轻微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处理过严,处罚过重,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差异”执法,有意无意将执法对象“人分三等”、“内外有别”,对熟人、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处罚相对偏轻,对外来人员和弱势群体处罚明显过重,过度行使自由裁量,造成处罚畸轻畸重,不能体现执法的公平与公正。“过错”执法,在利益驱动下,以执法创收为目的,收罚款不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不继续侦查,以罚代刑(拘),以罚代法;片面追求打击人头数量,系列案件不串并,团伙案件不深挖,人为地放纵犯罪,无法体现执法的社会效果。执法理念偏差必然造成执法效果异化,执法效果异化直接造成警民关系背离。四是社会矛盾在加剧,警民关系逐渐恶化。在处置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土地征用等群体性事件时,不规范用警,让警察冲在最前沿,造成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直接对立,把人民警察推上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在涉警事件处置中,新闻媒体推波助澜,失实报道和不当评价让负面影响无限放大,把公安机关置于“万夫所指、万民唾弃”的境地。另外,极少数警察受不良思潮影响,参与赌博、违规经商、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受利益驱使超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务之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致使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形象有非议,也是造成警民关系逐渐恶化的根源。

        三、一个目标:实现“警民关系和谐化”大有可为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警民关系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公安工作发展大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我们必须找准着力点,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在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中有所作为,努力实现警民关系和公安工作新突破。

        (一)警民关系和谐化,要立足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也是最大的民生实际。公安机关要立足主业,从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入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和指责。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全力清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联手开展不间断集中清查,加强对娱乐场所、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回收站等行业场所的协作治理,对“涉黄涉毒”、“收赃卖赃”等违规经营场所坚决实行一次备案,二次取缔,坚决扭转少数地区、场所、部位治安混乱的局面。对高危人群实行重点列管制度,抓好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逐步建立起包括指纹、毛发、户籍信息、相片及结伙情况在内的高危人群信息库,把握动态,形成震慑,坚决扭转崇尚暴力、雇请恶势力解决矛盾纠纷的不良倾向。

        (二)警民关系和谐化,要立足于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群众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实现警民关系和谐化的先决条件。公安机关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人民群众急需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有意见的地方改起,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转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一是夯实基层基础,拉近警民距离。大力加强公安基础建设,在警力配备、经费保障、从优待警上向基层派出所倾斜,为民警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解决后顾之忧。不断深化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合理布局、高标准兴建社区和驻村警务室,为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目标搭建发展平台;不断完善派出所警务运行机制,在工作中引入“一会”(恳谈会)、“二访”(走访困难群众、走访违法青少年家庭)、“三讲”(讲政策、讲法律、讲防范)、“四防”(防盗、防抢、防骗、防事故)、“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小区)制度,让民警融入群众,贴近群众,零距离服务群众,使民警真正成为治安防控的牵头人、社情民意的知情人、矛盾纠纷的调停人、基础工作的内行人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体现公平正义。引入执法办案回访制度,实现对执案的全过程监督,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不规范和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对警情当事人进行回访,看出警速度是否迅速、处警过程是否规范、处置结果是否满意;对行政、刑事处罚对象进行回访,看是否存在差异执法(执法随意性大)、不文明执法(体罚打骂、刑讯逼供)、不按程序执法(该告知不告知、家属通知书该送达不送达、不该扣押而扣押、不该收缴而收缴)等;对受害人进行回访,看是否存在立案不实、破案不力、赃款赃物追缴不积极,了解受害人对办案结果是否满意。通过不间断回访倒查,把公安执法环节全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执法规范化与执法效益化的和谐统一。

        (三)警民关系和谐化,要立足于提高人民群众认同感。推动公安事业发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用良好的素质形象和作风作为取信于民,全方位赢得群众认同。人民群众认同之时,正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之机。一是强化教育培训,用素质能力赢得群众认同。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思想练兵,消除民警“不相信群众、不理解群众的‘群众落后论’和不愿做、不必做群众工作的‘群众工作过时论’两大思想障碍,增强民警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在“三个必训”中引入 “三懂四会”(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培训,提高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技巧和能力。在苦练基本功活动中,重点就业务知识不熟、警事技能不精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解决民警身体素质不适应、业务技能不过硬等直接影响队伍形象的问题。二是强化内外监督,用良好警风赢得群众认同。在外部监督方面,面向社会公开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定期开展“开门评警活动” 和“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测评活动”,搭建“警民对话平台”,开通“网上110”,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使监督涵盖全警种、全时段、全过程。在内部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着力改善队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良作风;进一步创新纪委、政工监督职能,采取“禁闭”、“召回”等强硬措施,坚决防止队伍中发生“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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