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执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公安执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安机关不仅要在刑事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而且在大量的公安行政执法中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公安执法中如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结合实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正确理解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和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丰富和发展,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又是一脉相承的。这是一套全新的司法理念,公安机关要贯彻实施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切实弄懂并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简而言之,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倾向。具体到公安执法工作,“严”就是要公安机关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公安机关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要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纳入社区改造或矫正范围,由公安机关联合民政、社区、学校等多种社会力量,相互积极配合,尽力帮教和挽救他们,使其早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济”就是要保护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各项合法权利,畅通各项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民警执法能力不高,不能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能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含义和实质精神,存在特权思想,将法律赋予的权利视为私权,有的存在办“人情案”、“油水案”,导致该宽不宽、该严不严、宽严不济。
二是理论上缺乏广泛性和系统性。宽严相济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忽略了犯罪形态中的前期控制和惩处后的救济,即使在刑事政策上也没有集中反映出现代刑法理念的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因而作为一项刑事基本原则是有欠缺的。
三是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后期执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该政策在适用中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另外,公、检、法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上存在差异。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构成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判决,检察院可以决定相对不诉,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受检察、法院的监督,公、检、法对什么情形适用从重、从严,什么情形适用从宽,认识上存在不一致。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一案件中行为、情节、后果基本相当的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者同类性质不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同的宽严政策。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对本地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对外地犯罪嫌疑人则采取刑拘措施。
四是与现行考核民警的激励评价制度的冲突性。在现行的公安内部执法工作考核中,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考核工作实绩,将破案率、发案率和打击处理人员数等各种考核指标,具体分解落实到民警的各个岗位,并与民警个人的晋升、奖励或者福利待遇相挂钩,公安执法人员在适用这一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可能会因考虑其他原因而弃用或者谨慎适用,导致可诉可不诉的起诉,可劳教不劳教的劳教等现象。
五是具体执行政策的偏差性。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往往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在打击涉及盗窃、涉赌、黄、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只强调社会效果,偏面强调严打,而忽视对不同对象适用不同处罚。在具体办案中,忽视未成人、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忽视无罪、罪轻等证据收集,不能有效适用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轻微犯罪案件和解结案。对犯罪嫌疑人缺少人权保护意识,主观上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倾向。对没有证据证明犯罪的,不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撤销案件。
三、积极发挥公安职能作用,在执法活动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实践中,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中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飞车抢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侵财性犯罪。“严打”要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好大喜功,在数字上做手脚的做法,坚持出实着、抓实干、办实事、看实效。
二是对特殊对象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涉案对象为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特殊对象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除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外,要注意根据其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保障其生命健康,维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适用缓刑等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以及虽有犯罪行为,但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要注意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适用缓刑等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总之,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宽严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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