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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时间:2012年02月0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当前在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刑讯逼供问题、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使用法律规范不准确问题、办案违反法律程序问题等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职能的发挥。各级公安机关应该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和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改革公安领导体制

        实践证明,目前我国实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弊端较多,主要表现在组织管理权力分散、领导职责不清等方面,造成公安机关指挥失灵、警令不畅、效率不高。所以必须在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前提下,对公安体制进行改革,确保公安执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逐步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成“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政府提名,上一级公安机关任命;地、市公安机关对城市公安分局、县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实行单一领导体制;地、市、县公安机关对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以我国各海港公安机关为例,目前这些公安机关实行的公安领导体制就是不合理的。从块上说这些海港公安局属于地方港务局领导;从条上说他们又属于交通部公安局领导。由于各地海港公安局的财政来源是地方港务局,所以实行的公安领导体制就只能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仅仅是企业性质的地方港务局却能领导公安执法机关,这就造成了在指挥上是瞎指挥,在执法上是乱执法,尤其是一旦作为海港公安局衣食父母的港务局领导明示或暗示某案中的某人与自己有一定的关系,希望网开一面并从轻或免予处理的时候,海港公安执法机关是对港务局领导言听计从而手下留情,还是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听港务局领导的可能会相安无事甚至可能还会有好处;严格执法的后果就严重了,有可能影响到公安执法机关领导还能不能坐在领导位子上,也可能影响到全公安局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问题等等,这是乱执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下决心尽快改革公安领导体制,将这一体制改为一切警察统归公安部及其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体制,避免出现非公安领导机关领导公安执法机关的怪现象。

        二、加强公安立法工作

        我们必须加强公安立法工作,以确保在公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保证国家法律制度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公安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状况的局面,使公安法规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逐步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在某些执法工作中还无法可依等问题。

        我们应该尽快组织力量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公安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那些相互不衔接、不统一或者相互矛盾、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力量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

        具体地讲,以下的这些问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一)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现已被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联合国确立为被告人在获得公正审讯方面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当今的中国已经越来越开放,法制建设也应与之相适应,借鉴并吸收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实际上,我国已通过参加和缔结有关国际公约,间接地承认了这一权利的合法性,如《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定》便对沉默权进行了确认。那么我们为什么在国内法方面不可以对沉默权予以确认呢?确立沉默权的合理根据是:沉默权在道德上体现了对人格的尊重,在真实性上由于是在没有因不说话会带来恐惧感的情况下而做出的供述,所以口供更可信,在客观上还会预防和避免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另外还可能激发起侦察人员提高破案技巧的积极性。至于因沉默权的确立而给刑事侦察工作带来的难度的增加,则要靠提高侦察人员的素质的方法使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法律确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无效,公安执法人员恐怕就不会冒很大风险去搞刑讯逼供了。对此,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如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3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依靠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证据均宣布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的恶性发展和蔓延。但是,一方面,公安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刑讯逼供以及以此获取的证据无效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该抓紧立法。

        (三)增设若干新罪名以处罚公安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等问题:如以权谋私罪、挥霍浪费罪等,这样可以用以处罚包括公安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胡乱执法以及大肆浪费国家财产等问题。

        (四)研究制定公安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现在国家法官、检察官有司法考试保证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法律素质,而作为司法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却没有这样的资格考试制度来保证警察的法律素质,这必然严重影响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所以,警察资格考试应列入国家资格考试系列,制定不通过警察资格考试不能担任警察的规定。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是为了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制造冤假错案等问题而应该制定的有关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条文比较原则。我们应该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约束,规范警察执法活动。

        三、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公安执法机关要解决目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公安执法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也才能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具体说来,公安执法人员主要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

        (一)加强政治学习:针对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曾先后多次发出指示,我们对此应加强学习,并逐步加深认识,领会其精神实质,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公安工作。比如江泽民同志就非常重视公安执法工作,他针对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常气愤地指出: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的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人,必须依法查处,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绝不能偏袒姑息!在“二十公”会议上,有关领导同志也都有重要指示,我们也要加强学习。学习这些指示对于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及采取正确的对策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应该成为武装公安执法人员头脑的强大理论武器,此项学习活动应该成为经常性工作。

        (二)加强法律学习:公安执法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应把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于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乱执法,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培训,并将法律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使公安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成为自觉行动。

        (三)加强业务学习:公安执法人员应经常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公安执法机关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公安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治安形势;同时也要针对复杂多变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大力进行技能培训,苦练擒敌基本功,提高自身素质。

        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公正执法

        我们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杜绝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执法秩序,理顺公安执法政策。公安执法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执法责任制,并制定具体的考核项目和考核要求;要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既要对违法处理、违法处罚的行为追究责任,也要对故意放纵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进行追究,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执法人员严格进行追偿制度。 对于公安执法人员中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要严格查处,一查到底。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查办大案、要案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发生的大案、要案,查起来就更难,我们的纪检干部、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们有时是在自身处于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查办案件,其难度可想而知。

        正是由于办案难,也就使某些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难以查办,或者是某些案件查办了,也处理了,但打击力度明显不够。比如某些案件中的贪污犯贪污数额已经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而最后仍然只判死缓,使大贪污犯仍能捡得一条性命。有的案犯贪污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最后却仅被判处三、五年有期徒刑,而且还要缓刑三年五载!以这样的打击力度,公安执法人员违法犯罪问题能够轻易解决吗?

        所以既要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又要加大打击力度,这样才能使公安执法人员不能、不敢、也不愿干出违背自己职责的事情,从而逐步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公安执法活动、推动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广泛的刑事、行政执法权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十分必要。具体地说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工作:

        (一)要建立高效、健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凡是仍未建立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机关应该尽快建立,还要把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监察部门的不定期检查、信访部门接受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纪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先、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也要尽快理顺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使各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不立案、不受理、不查处等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重点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财物、乱收费、乱罚款等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上级公安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公安执法机关应进行督办或直接查处。

        各级公安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公安督察机构,按照督察条例充分行使职权,把督察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把公安机关内部分散的政工、纪检、法制、信访等监督部门与督察机构相结合,形成完善有力的监督机制。

        (二)公安执法部门也要欢迎来自外部的监督:这些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这些监督都要加强,使其不走过场,真正对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革命导师列宁说过:一般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执行呢?第一是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是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所以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必须加强。现以新闻监督为例加以分析。作为公安执法机关应该有胆量使执法工作暴露在阳光下,自觉接受包括新闻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作为新闻舆论机构,同样应该有胆量对公安执法工作中的违法犯罪丑恶现象予以及时曝光,在解决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作为新闻主管机关,则不应以行政命令压制记者发稿,实行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而应积极实施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而作为国家法律,则应坚决支持新闻舆论机构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记者对公安执法活动的采访报道权,并从法律角度来保证新闻记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具体措施上,警察执法监督可以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的做法:如*省某公安分局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责任、错案赔偿、追究程序、处罚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执法过错责任与警衔晋级、提职任用、岗位津贴、评优授奖等挂起钩来,使执法监督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又如某地公安局在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过程中建立了几个方面的制度,包括阅卷责任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检察院退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治安处罚裁决的执行监督制度、错案监督制度、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法制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等等,这些在当地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上级公安执法部门有必要加以推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公安部等执法领导机关以及国家立法部门可以考虑以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将这些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使公安执法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方面起到应有作用。

        总之,执法监督在保证公安执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应正视目前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形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弹性监督多、硬性监督少;内部监督多、外部监督少等问题,对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加以完善,保证公安执法工作公正、严格、合法、高效地进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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