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公安执法情况总体上看是好的,特别是近几年通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通过这次大接访看到,当前公安执法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与总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我区警务改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采取的警务措施也被动于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认同。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对流窜犯、逃犯和外来流动人口犯罪还缺乏预防和控制的机制、措施,金融、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缺乏合理对策。实施社区警务后,不少派出所民警仍沿用几十年来形成的责任区封闭式管理观念和工作思路。有的派出所民警不深入社区,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不了解掌握社区基本情况,特别在获取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上满足不了形势的需求,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等信息的掌握比较滞后,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内部单位、房屋出租等管理有漏洞,特别是对近些年出现的酒吧、网吧、话吧、烤吧、桑拿、洗浴中心等防控制缺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已经获取信息的分析判断力也不是很强。 (二)办案质量不高 一是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案件管辖、受案、立案或审批手续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到位问题。二是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运用不合法、不规范。超期超范围羁押,特别是取保候审问题突出,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有的取保后停止侦查,取保期满的不解除也不变更强制措施,有的对保证金收取、管理、没收和退还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扣押和收缴物品中也存在着不该扣押的随意扣押,或随意挪用扣押物品问题,个别的还存在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问题。三是不依法调查取证。有的询问讯问不分,笔录也不经当事人审核或签名按指印。有的自身业务素质差,对法定取证程序不熟悉,询问讯问抓不住重点,有些细节问不到,影响案件的定性和进一步取证。有不少上访户的案件就是发案时未能按法定程序及时、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造成案件难以及时处理。四是中实体、轻程序问题仍较突出,有的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有的法律手续不规范,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还有的执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时不按规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三)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工作责任心差,业务素质偏低 一些民警责任心不强,受案后拖着不办、不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动辄训人,态度蛮横,办案粗糙,调查取证不认真,工作粗枝大叶、马虎,办案水平不高,有的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耍特权随意职责训斥,对群众缺乏感情。 (四)执法受利益趋动执法权利商品化 由于受利益趋动,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有的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还有的替人追款讨债,有的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特别是一些赌博、卖淫嫖娼、交通肇事等案件直接罚款了事,不少地方把收取、没收保证金作为创收渠道,收取后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没收。还有少数民警利用执法权力为个人收受贿赂或捞取好处,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个别民警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更有甚者,有的把法院民事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纠纷又立为经济案件侦办。 二、存在这么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民警的执法思想不正确。为人民服务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人权观念、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单薄,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利,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以管人者自居,滥用职权。有的把维护稳定、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对立起来,有的不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缺乏爱民之心。 (二)内部执法监督不力。个别公安机关建立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流于形式,制定的制度往往是应对检查、考核,不认真落实。对上级公安机关批转督办的案件不积极办理和答复,甚至有的地方对上级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错案拖着不去纠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重访。对群众找上门的投诉控告案件更是不屑一顾。公安机关监督部门不少,但没有形成合力,而且监督权威也高低不一,存在着监督缺位失位现象,有的领导对民警的执法过错视而不见,发生问题后又袒护包容,该处理不处理,该追究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警随意执法。 (三)部分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不适应。这是基层执法办案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不少民警缺乏主动学习的自觉性,对应该掌握的法律、法规不认真研究学习,心浮气躁,热衷于社交应酬,讨好领导。部分地区的领导也对法律培训不重视,有的办培训班针对性差。这几年民警的学历水平提高不少,但个别民警法律水平甚至文化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连日常提请逮捕、起诉意见书都无法独立完成。还有的一线民警专业技能不适应实战需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搏击能力较差。 (四)公安经费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这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另外承担的大量非警务活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现象,损害了警民关系。还有的地方领导在出现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后,命令抓人关人,把公安机关直接推向群众的对立面。 三、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树立执法为民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公安机关不少执法问题的发生,源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的不正确。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理念,不断提高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在公安执法中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建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 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法、新闻舆论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一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重视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法制、纪检、督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这几个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加强和完善案件审核。要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监督部门领导和民警的监督责任。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和环节要加大审核力度,要积极推广网上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实现监督部门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监控,强化网上执法指导,提高执法监督和执法指导水平。要重点研究执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加强个案监督,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进行督办或直接查处,强化执法监督执能。三是深化执法质量考评,要科学确定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明确奖惩标准,将考评内容延伸到各执法部门、每一位执法民警和领导。要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使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成为推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监督功能,既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五是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解决目前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家丑不可外扬","抹不开面子下不了手"等问题,对执法违法、错误执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六是对突出的执法问题要适时进行专项治理。要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大接访"中反映出的突出执法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特别对一些屡纠屡犯的问题,要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不力的整改后仍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坚决追究公安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执法制度和工作规范 执法问题多发、高发和复发,除了民警个人思想、作风、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和社会外部环境影响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定得不具体、不严密、不详尽,给民警留下了很多自由裁量空间而造成的。要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障严格、公正执法。在执法制度建设上,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现行的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执法中易出问题的岗位、环节,建立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公安机关的每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都有严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在制定制度和规程上都必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目标,凡赋予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权力时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和监督措施,直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形成程序简单、权责统一的执法依据体系。 (四)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既是人民警察法律知识的体现,也是其执法能力的综合表现,队伍素质高低影响公安队伍建设的好坏和执法水平的高低。所以提高公安队伍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安执法水平的固本强基之策,而且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推行全区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执法部门和不同执法岗位对民警全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考试,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凡考试不合格的要强化培训,三次培训仍不合格的要通过法定程序取消执法资格,坚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公安执法工作。 2.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加大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对那些确实不具备公安应用法律知识、难以胜任执法领域领导职务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要制定相关制度。把具备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作为提拔任用旗县公安局及办案部门领导的一条重要标准。 3.建立公安局长出庭应诉和办案民警旁听庭审制度。凡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公安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案件承办部门的民警要旁听庭审。凡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审核人要旁听庭审,凡重大刑事案件审批人要旁听庭审。通过旁听发现自己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法庭裁决中对指控方的一般证明要求和证据规格,以减少侦查活动中的盲目与随意性,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逐渐实现由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的侦查理念转变。 4.推行旗县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民警和新任科所队长轮流在法律部门实习提高制度。使执法民警经过实习锻炼,都能具备执法所需的办案常识、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 (五)加强公安法律机构和队伍建设 法制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渗透到所有公安工作中,涵盖了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部的公安工作都要体现法制精神,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把法律工作作为统揽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纲,作为提高公安执法水平的强大动力和坚实保障,要进一步确立法制工作在全局中的主线和主导地位,公安工作的一切警务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的一切决策都要对法律负责。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法制工作和执法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特别对执法监督工作要给予坚决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对法律部门的干部要配齐配强。选素质好、有大局意识、能力强、懂法律的同志充实到法制部门,可以考虑把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派到法制部门接受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养。新提拔的科所队长上任前先到法制部门实习,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应优先从法制部门选拔。法制部门的人数一定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这样才能有时间和精力研究执法活动的特点、规律,指导基层执法,解决执法中存在问题。法制部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要进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 二是保证法制工作的条件。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必需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等都要优先保障。 三是加强法制民警的能力建设。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主动地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政法业务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高素质的综合型干部,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律专家,为完成公安机关肩负的历史任务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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