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二)
“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社会文明,进步所需要的基本精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道路交通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和谐的道路交通管理自然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在我们执勤民警中却存在一些与此大前提不和谐的音符。
一、由于当前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特殊位置,经费既未纳入国家财政又未纳入地方财政,为了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导致部分路面执勤交警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单纯的追求处罚,而忽视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很好地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单纯的处罚不但影响警民关系,容易激化矛盾,更影响基层交通民警的形象,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表现为:
(一)工作方法简单。一些路面执勤交警把上路执法作当成是一项单纯的简单的管理,片面地认为是在依法办案,是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自己怎么说,就得怎么办,理解的要接受处罚,不理解的也要接受,用不着解释,用不着做过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服务意识不强。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说话方式简单,语言生硬,有时以管理者自居,伤害了违法者的感情,使违法当事人难以接受,不愿配合执勤交警的执法工作,甚至拒绝、阻碍交警执法。
(三)执法的目的有所扭曲。有些执勤交警在路面执勤查纠违法行为时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没有做到“晓之以理”,不愿向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社会、他人、自己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告知其接受处罚时所享有的权力,而是一味地给予处罚,这样很容易使当事人认为交警上路不是为了交通的安全畅通,而是为了“创收”。
(四)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贯彻落实不够。有的执勤交警没有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能以平等的对待违法当事人,把违法者的申辩认为是侵犯了自己的尊严,而对当事人加重处罚,这样的交通管理往往得不到违法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往往使违法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和执勤交警产生对立情绪而引发冲突。
二、众所周知,人、车、路是构成道路交通活动的三要素,三者相辅相成,缺不可少,其中人是全部交通活动的第一因素,在整个道路交通活动中,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三者之间和谐、科学、高效统一运转,是关系整个道路交通行动安全畅通创建“平安*”的关键所在,也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要抓住的首要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道路交通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因此,构建和谐交通环境是公安交管部门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我们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贯彻胡总书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有效手段,交通民警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正确认识教育与处罚的辨证关系意义重大。只教育不处罚会使法律法规变得软弱无力,只处罚不教育就会背离处罚的本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能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它能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而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杜绝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以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针对上述的现实情况,就如何加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个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以人为本,服务大局。路面执勤交警在执勤执法时,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中心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以及紧密联系创建“平安*”、切实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的活动做工作。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正确和恰当的交通安全宣传在管理中的作用,在向违法当事人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时注意讲小道理不忘大道理,讲大道理不忘用小道理来说明和论证,切实掌握思想性和原则性。
(二)把握原则,灵活多变。原则性和灵活性是对立统一,原则是方向,灵活是方法,运用灵活的方法更有利坚定正确的方向。路面执勤交警在执法时所遇到的违法人员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干部也有群众,有老板也有打工者,有交通法制观念强者,也有交通法制观念淡薄者,有守法者也有一些社会上的游手好闲之徒,因此在针对不同管理对象时不仅要立场坚定,原则性强,而且要灵活多变,摸准违法当事人的性格,因人而宜,对症下药。对脾气爆燥的违法行为人不能针锋相对,恶语相加,要冷处理,以柔克刚;对死缠软磨的违法行为人要陈述利害关系,绝其妄想;对屡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人要点明要害,使其幡然悔悟;对托人找关系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使其自觉配合接受处罚。
(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执勤交警在路面查纠违法行为时应多换位思考,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执法中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尤其当违法人员为自己申辩时,要耐心倾听,让对方把自己的理由讲完,然后针对其辩解理由向其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其违法事实和拟对其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这样即能正确和恰当地向违法当事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又能起到促进交流,化解对立情绪,消除矛盾的效果,能使违法者认识错误,自觉纠正其违法行为以消除事故隐患。
(四)把握时机,适时宣传。应该说每一位在道路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员和行人并不都是自愿去听交通民警的宣传,因此,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向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宣传交通法规时要把握好时机,利用处罚的间隙用简明精练、正确恰当的语言向违法当事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哪怕是在同违法当事人的争辩之中,只要工作做细,解释透切,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之,基层交通管理工作岗位作为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平台,是公安形象的载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一面镜子。作为常年在基层直接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每天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以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从大局和长远的角度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融洽警民关系,创造更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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