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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交警发挥主观能动性优化执法环境的思考

    时间:2012年02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线公安交警特别是身处“一队一所一岗位”执勤执法前沿的公安交警关于“执法难,难执法”的感慨:“交通参与者文化素质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无法开展”,“群众法律素养差,对公安交警管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公安交警执勤执法工作时常遭遇暴力或非暴力的抵制,公安交警执法权威不强”……诸如此类的说法不一而足。无法否认,在短时间内,迅速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文明交通意识提高到一定的高度,确实是一个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任务。因此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充分发挥公安交警主观能动性,主动构建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就是当前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公安交警要着力在苦练“八种基本功”上下功夫。

        一是练就“理念功”,增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融入到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由于公安交管工作的特点,公安交警的执法过程就是与人民群众接触的过程,如何在执勤执法中体现人性化,让群众理解、接受、支持、配合就成为公安交警在执勤执法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树立为民理念。在执勤执法工作中,首先想到的是为谁执法的问题。人民警察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定了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交警在执勤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处处为群众着想,做事不忘群众,群众的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这样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才能很好地体现。

        二是练就“基础功”,掌握熟悉基层的执法基础。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在公安交管执勤执法工作中的对象中存在着突出“不懂法、似懂非懂”的现象,因此如何适应此种执法环境,打牢执法基础,实现人法合一,顺应发展潮流,我们首先要做五件事,概括为“两懂三熟悉”,即“懂人情世故、懂群众的忌讳言行、熟悉道路条件、熟悉风土人情、熟悉群众习惯”。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为执勤执法奠定基础。

        三是练就“形象功”,树立可亲可威的执法形象。执法为爱民。以“爱民、利民、亲民、为民”为主要内容的形象工程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衡量标准,一是要与群众能帮得上、谈得来、融得进;二是要对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的伤害,最大限度增大群众的安全感;三是要把执勤执法工作变成为民服务的平台,因此,我们的公安交警要视群众为亲人,在着力塑造个人的形象,规范自己的一举一动,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切不可“推、拉、冷、硬、横”。

        四是练就“程序功”,形成公正透明的执法程序。程序体现的是执法的过程,形成公正透明的执法程序,是执法对象关注的焦点,要做到执法者依法办事,执法对象理解配合,两相其美。就必须:一是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二是修改完善处罚适度问题。法律法规均有一定自由裁量的问题,作为一个单位要有相对的统一,其目的是执法公正,特别是在处理交通违法案件中,众多违法人往往出现违犯规定的同一条款项,从实际执法时,处罚尺度的确不一样,有的多有的少,造成群众无端猜疑,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要将告知程序作为办案必备环节,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要将告知贯穿于案件始终,进行透明的“阳光办案”。四是建立个案监督制度。个案监督因情而定,要建立执勤执法监督员制度,将能代表和体现群众利益的各界人士聘为监督员,作为公安交警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由其对公安交管和公安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在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

        五是练就“亲和功”,坚定取信于民的执法态度。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人民群众对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交警工作的满意度。因此,每个公安交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的执法态度是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最佳结合点,能不能彻底杜绝群众到“一队一所一岗位”办事时“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三难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执法态度问题。要使人民群众感到我们公安交警有一种亲和力,关键是我们的民警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能不能先有一张温情的笑脸出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能不能送上一句暖心言语,最后用真情去感动群众。一般情况下,朴实的群众并不注重执法的太多细节,他们的第一直观印象对他们评价人和事起到很大份量。他们希望公安交警能对他们的诉求予以重视和关心,对他们的接待热情,和他们的接触对等,从而在心理上寻求一种帮助和满足。通过不断修炼这三种功夫,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练就“语言功”,会道动之以情的执法言语。执法语言是反映一个执法者语言表达能力的专业水准。一个好的执法者通过其准确的执法语言可以将复杂的事情迎刃而解,相反会导致一般事情复杂化。笔者在基层了解到有某个民警在调解一起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领导已经将双方当事人都讲好了,叫其去签一下调解书,结果字没签成,我们的民警被弄得气呼呼跑回来,原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签定后再出现问题时,不知如何解决。反映出我们的民警针对新的问题出现时,不知道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表达不出所以然。因此,作为执法者在对人、对事、对物,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机所表达的语言能力,要寻找问题切入点,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所有问题都有其共性和个性的东西,不断培养站着能讲、坐着能写的功夫。

        七、练就“知法功”,提高触类旁通的执法本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一个运用法律法规的过程,运用的如何直接反映出公安交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警在不同的情节,不同的时机,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人员、不同的群体,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如我们在处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因处置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大多是因为我们民警知法不多、知法不深,不能娴熟运用法律法规所引起的。因此执法必须知法,知法才能执法,这样既能保护人民,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民群众守法自觉性;也能保护自己,通过触类旁通地运用法律武器,使自己的执法过程中有了坚强的后盾作保障,就能做到“该出手时才出手”。

        八、练就“交友功”,培育为我说话的护法队伍。深入基层,广交朋友,这不是一句空话,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朋友多,门路通”。我们公安交警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离不开群众的支持。我们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做到既要能广交“红色朋友”,也要结识“灰色朋友”;既要广交本地朋友、也要结识外地朋友;既要广交特殊朋友,也要情结一般朋友。但切不可乱交朋友,我们交朋友最终目的是能做到在执勤执法工作中遇到阻力时,有群众为我们撑腰;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案件时,有知情群众为我们提供情报,有群众反映线索;当我们自己说不清、群众不理解时,有朋友为我们说话,为我们解释;当警力不足时,可以得到群众自发的支持和帮助,这也就是加强公安交警公共关系建设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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