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当前,人民法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实践学习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努力增强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新的形势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忠于职守、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规范执勤、保障诉讼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3、听从指挥、团结协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集体精神。当然,司法警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不是无原则的,或是完全被动的,遇到一些根本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或明显违法的指令,司法警察有权予以拒绝。在执行命令中遇到的与自己理解不相一致的,甚至有不同看法的,司法警察可以向发出命令的领导提出,供领导参考,若意见未被采纳,则仍应按原命令执行,个人意见予以保留。
4、注重仪表、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5、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像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还需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当前法警队伍职业道德现状看,应重点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风范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司法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不要眼高手低,不安心本职工作;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公正执法;要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不能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要作风踏实、严谨,不浮躁,不自由散漫;要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要注重效率,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不拖沓;要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不言而无信;要清正廉洁,甘守清贫,不贪赃枉法,受礼受贿;要注意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把好司法警察任用入口关
司法警察的任用是指法院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招收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与之建立司法警察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活动。司法警察任用制度是指司法警察人员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任用的方法和程序等规范的总称。警务人员的任用是法院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警务人员的任用应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2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择优录取。只有严格执行司法警察任用制度,把好进人关,才能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基本素质,实现法警队伍的优化、精干和高效。
四、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几种种工作理念:
1、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2、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实质和核心,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个重要部门的司法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要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践行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处处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无论是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应当充分尊重它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在执行押解、值庭、拘传、拘留、查封、扣押职责时,要给予执行对象以人文关怀,对于他们提出的诸如喝水、上厕所、站累了想坐坐等基本需求应予以满足,不应一概拒绝,不能对他们进行体罚或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训斥,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制威严的同时,也享受到基本的人格尊严。目前,有的法院将枪击执行死刑改为注射执行死刑等做法,就是法警工作人性化的有益尝试。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还体现在法警队领导的警务管理、警员与警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方面。在警务管理中,队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干警对警务管理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关心干警的政治进步和个人生活,从优待警,使干警能安心本职工作。干警与干警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在执行任务时发扬集体精神,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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