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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执法督察的现状与思考

    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和生命线,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公安工作来说既是基础又事关全局。2008年公安机关将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三项建设”,加大了推进规范执法的步伐。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公安执法工作,警务督察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机构,必须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发挥作用。

        一、当前执法督察工作的现状

        作为最基层的县区级警务督察部门,承担着最繁琐、最实际的督察工作。上级的各项部署、任务均需一一贯彻落实,本级安排的工作需及时完成。工作千头万绪,极为繁重。而且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及历史因素,所面临的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认识模糊、支持不力,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和民警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能从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的高度理解和支持督察工作,认为执法监督的主体是法制、预审等部门的事情。主管部门平时有一整套的审核、考评机制和制约制度,督察部门再去督察和监督是多此一举。再加上基层所队的工作本身就很繁忙,督察部门去对其进行督察,基层认为是找麻烦,表现出不理解和不配合,甚至产生厌倦抵触情绪。

        (二)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开展督察工作。公安现存体制格局上条与块之间的矛盾,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空当。督察部门和被督察部门属同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不具备独立自主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现行的同级督察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面临很多困难,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督察职能作用;复杂的外部环境致使督察权力和手段制约十分有限,有的地方有案难查、查而难处,外部干预甚多,掺杂的人为因素甚多;加之督察部门的领导和民警同样面临人事任免、岗位调换等现实问题,工作不能大胆,很难有所作为。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导致督察民警在工作中备受困扰,一方面要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一方面面对现实状况,无可奈何。

        (三)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有效地开展督察工作。一是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督察警力长期严重不足,部分县级公安机关由监察部门兼职办公。而督察工作任务之重,内容之繁,涉及范围之广,可谓纷繁复杂,督察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往往是工作上有安排,有部署,有制度,就是无法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疲于应付的状态。工作繁重庞杂,对有些工作有心而无力。很难对公民报警求助、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检查。

        二、强化执法督察的思考

        (一)提高认识,理解支持督察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方法,换位思考,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教育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理解支持督察工作,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督察,主动接受督察。同时要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为有效实施督察监督创造条件。

        (二)全力配合,有力支撑督察工作。新《督察条例》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长由同级行政首长兼任,这将为督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警务督察工作涵盖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难以面面俱到,而各个具体执法部门最有条件、最能及时地进行事前、事中、近距离的监督检查。因此,各单位、各警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建设好自己的队伍,真正做到防范在前,关口前移,与督察部门相互呼应、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同时要不断完善、建立健全警务督察监督机制,要以目标管理为载体,教育防范为先导,监督制约为方式,奖惩激励为手段,形成四位一体,才能真正发挥督察工作在执法中的监督作用。

        (三)积极实施对大要案件的跟踪督察、随案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将主要精力从单纯检查警容风纪、内务卫生、考勤查纪上转移到执法督察这条主线中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运用现场处置权,对关系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大要案件,警务督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对重大案件进行随警督察、跟踪督察,确保在执法的各个环节 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办案质量,预防违反程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拘禁及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公民和法人财物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四)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动态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积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警务监督系统的功效,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监督,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疲于应付的工作现状,实现网上督察和现场督察的无缝对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对易发生问题的传唤、继续盘问、涉案财物扣押、取保候审等执法环节强化督察检查。努力实现执法活动延伸到那里督察检查就跟进到那里。

        (五)强化自身工作职能,提前主动介入。在实际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轻”现象,即重具体执法行为轻执法决策行为,重作为行为轻不作为行为,重办案行为轻管理行为,执法监督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甚至“盲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督察部门进一步强化自身工作职能,提前主动介入执法活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坚持“三早”,即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不仅要侧重于事前、事中督察,还要强化事后督察。从事后督察中分析发现执法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以后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做好准备。

        公安执法督察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认真思考、正确认识“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积极回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新期待,以实际行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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