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党的十七大将民生问题提升到了重要高度,十七大报告对各种民生福祉都作了阐述,像教育、就业、三农、医疗、住房、低保、钱袋子、菜蓝子、社会治安等都有规划和安排。解决这些重要民生问题,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防止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也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格局的进一步变革,各种利益冲突增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大不安定因素。近年来,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呈增多趋势,群体性事件不仅牵涉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较大精力,而且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分析特点,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处置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实现和保障民生的一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作一粗浅探讨。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势必更多地触及一些社会深层次问题,各种社会矛盾将会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在我县,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品牌的优势升级、旅游经济向更高层次的深入发展,更多会涉及到城区、景区整体科学规划和设计,牵涉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因征用、安置、补偿等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企业改革产生的资产重组、人员分流。上半年,我县就发生了因游船(艇)改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牵涉了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 三是山地权、林权等归属争议。在我县农村,这几年尤其像山核桃等经济林的权属争议逐渐增多,已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 四是治安纠纷。在一般治安事件中,一方或双方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处理时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此类事件突发性强、使人猝不及防,并容易造成双方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些看似偶然,但是其背后都有必然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社会“多元化”的格局,利益分配多样化、信息多媒化及人的思想的多维化等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各种矛盾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二是一些地区存在着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少数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是少数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良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有很多群众矛盾,完全能够解决在基层,但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基层领导在接待、处理的过程中,方法简单,工作疲沓,致使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形成“老大难”,甚至扩大、蔓延,形成群体性事件。 四是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利益分配等政策规定,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不统一性和前后规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订标准时,忽视群体的利益,补贴标准就低不就高,造成群众反感,导致上访闹事。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应抓住的关键点: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处置难度较大。因此,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关键之关键,这样要比事后再花更多的精力去处置要更科学、更合理也更节约社会成本。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应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依靠群众、依靠基层建立完善情报收集网络。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定期开展基层基础大排查,及时发现因土地征用、拆迁和山林、水利等原因引发的矛盾和群体性闹事苗头,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收集的主力军作用,及时排查掌握各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当好参谋助手,积极主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要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在矛盾可能加剧的初期就进行有效化解。要按照“枫桥经验”在新形势下形成的“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办法,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主动出击,化解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落实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综合治理措施。要形成联动的工作力度,克服一部门、一单位单打独斗,其他单位部门观望的工作力度弱、处置不力的缺陷。做到一有矛盾,分析原因,部门联动,主动出击,及时化解。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初期,就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建立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处置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处置后,也不了了之,该追究责任的没有追究责任,该落实整改的没有很好落实整改,导致一些类似的矛盾相继发生,处置中一些矛盾久拖不决或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因此,要建立和严格落实对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追究制度。通过责任的追究,促使工作落实到实处,尽可能地减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用法律的办法解决发生矛盾纠纷。对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要超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消除盲区,不留死角,使每个群众都了解内容,吃透精神,自觉执行。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向现场群众宣传解释政策,解答他们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上访。强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强对《宪法》和其他法律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责意识,推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减少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要进一步完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事件的法律解决方案,加强法制宣传,让涉及利益的各方遇到矛盾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用群体性的上访、闹事甚至是暴力去解决问题,这样对于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护涉及利益群体的权利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四、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及时有效进行处置,笔者认为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对涉及民众的政策制定要最大透明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决策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倾听群众意愿。特别是在出台事关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前,要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是要健全完善纠纷矛盾化解机制。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纠纷缓冲化解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层层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排查、收集,及时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蔓延和升级。 三是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各级政府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认真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热情接待每一名上访的群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层层级级明确和坚特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的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综合协调功能,努力把矛盾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上访过程中。 四是加大对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实施方案》,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介入,及时化解,及时处置。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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