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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3年08月2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公安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救济途径。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笔者从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视角,谈几点看法。

        一、公安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依法行政的迫切需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了从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到执法制度完善,再到全面推进法制化的历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行政执法力量,其执法活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行政相对人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必然要寻求申诉的途径,要释放不满和怨气,对公安机关来说,行政复议不仅要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更要化解行政纠纷,消除相对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对立状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参与行政复议法律服务职业群体迅速发展。行政复议作为救济监督的法律制度,救济和监督是其主要功能,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参与行政复议法律服务的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以大连市为例,通晓行政法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迅猛增长,参与公安行政复议的律师人数大幅度上升,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权利主张,委托代理人和代理律师都能够从法理和法律规定出发阐述意见,提出很多法律专业性的见解,委托代理人和代理律师服务相对人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审查能力,对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从单一趋向多元。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种类已经从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向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类案件延伸,复议案件种类几乎涉及公安行政执法各个方面,公安行政复议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道审核关口,确保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公正,是法律赋予复议机关的职责。在工作中,要全力做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程序、证据、裁量结果、被申请人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内容的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保障执法民警正当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依法、合理的原则,对其中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的行政行为,向申请人讲清事实、依据,消除申请人的疑虑,从而维护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依法保障公安民警履行职责。

        二、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职能还未真正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的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对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功能予以了强化。据了解,目前尽管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开展了此项工作,出台了和解、调解工作规范,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还属于起步探索阶段,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的特点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导致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效不明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不突出。

        (二)公安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还未全部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救济效果。据了解,有的复议机关尽管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下达了行政复议撤销或撤销重作的决定,但对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还没有跟踪检查,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致使发生执法问题的单位和民警没有充分认识到发生执法过错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在整改执法问题上下功夫,导致类似执法问题重复发生、出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复议机关尽管出台了履行复议决定工作规范,但在工作落实上存在死角,纠正执法过错力度不大,导致一些执法问题屡禁不止。

        (三)对一些应当开展听证式审理的案件没有开展听证工作,弱化了复议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听证不是一项简单听取申请人辩解的过程,包括事前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自己主张进行举证、查阅行政案卷、发表意见、辩论等权利。由于目前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有的被申请人往往只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而对其不利或者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要么不去收集,要么收集到后不放入案卷中;有的案件经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也未将有利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证据放入案件卷宗,甚至对复议机关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从一开始就失去了事实依据的客观性。同时也要看到,尽管有的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进行了复议案件听证审理,但听证案件数量相当有限,没有真正将此项工作开展起来,复议公正还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行政复议相对人知情权、附带赔偿权等合法权益在执法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规定,复议程序一经启动,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申请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更重要的是复议机关未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权利,或者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担心申请人查阅案卷材料后,会对自己办理复议案件和出庭应诉不利,就根本不想告知申请人具有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合法权利,致使申请人的知情权在无形中被取消,甚至有的申请人提出查阅案卷材料请求时,有的复议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予拖延。《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但在实践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没有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下达行政赔偿的决定,有的甚至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赔偿请求权,这种做法是违背立法宗旨的一种不作为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附带赔偿权的合法权益。

        (五)对行政第三人权益保障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行政复议法》对行政第三人只在第**条第*款作了概念上的原则规定,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和其参与复议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条对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留下了操作空白,导致有的复议机关对第三人参与复议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数量少、经费保障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复议工作的开展。据了解,尽管各地公安机关都加大了对公安复议工作的保障力度,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人员、经费保障方面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任务还是有相当差距,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削弱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思考

        (一)充分发挥和强化公安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作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执法公正为目标,在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要坚持以化解和消除行政争议、实现合法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履行、增加社会共容性和减少冲突为原则,充分发挥和强化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作用,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规范,确保和解、调解手段的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适用范围、步骤、程序等各个环节,确保和解、调解手段的准确实施,减少公安信访案件产生的数量。二是要加大和解、调解工作开展的力度。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办理的复议案件有选择性地开展和解、调解工作,化解行政争议,消除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二)加大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容易发生执法差错和行政争议,而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是法定最简捷和有效的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救济措施,对经复议撤销、变更的案件,要采取案例点评、下发复议意见书等有效措施,巩固和扩大行政复议监督成果。一是要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考评制度。要坚持行政复议案件两人办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案件评判制度、书面审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强化对行政复议程序和办案质量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情况进行考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进一步规范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二是加大执法问题整改力度。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梳理、分析,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有效措施,强化执法问题的整改,对执法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促进办案单位在整改执法问题上下功夫。

        (三)加大开展复议案件听证式审理工作力度,强化复议案件实体、程序保障。从提高复议案件办案透明度视角出发,在坚持将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办案流程等全面公开化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开展复议案件听证式审理,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办案单位收集证据能力和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问题,进行分析,防止类似执法问题重复出现。同时,组织复议民警进行观摩,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还要切实保障当事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权利,积极探索第三人参与复议案件程序和办法,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四)逐步开展复议案件网上办理,全面提高复议办案工作效率。要紧紧抓住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有利时机,开展复议案件网上办理。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办理规定》,规范网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便民的原则,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开展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全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复议人员的培训,切实提升复议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复议应诉民警要全面掌握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知识和技能,要更加熟悉掌握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和了解民法、商法及国际法等各个法学领域和范畴,培养复议应诉民警加强与政府各个部门和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沟通交流能力,增强与相对人、律师的融通能力。对内部各执法单位要严格、公正,使复议工作真正发挥监督、纠错的作用,在政府、法院和相对人面前展示公安机关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汇报的同时,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通报。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建设,把政治可靠、法律精通、清正廉法的民警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增加区市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专职民警数量,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的公安行政复议队伍,建立完善复议专业经费保障机制,配备车辆、电脑等办公设备,保障公安行政复议各项工作的开展,树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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