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区矫正制度之适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制度起源于国外,社区矫正(commu?鄄nity correction),可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指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筒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的社区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的现实必要性 社区矫正制度以其公平、正义、保障自由等特点被世界广大国家所接受,笔者认为,我国引进社区矫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一,缓解监狱压力的现实需要。我国监狱在押犯众多,监狱经费存在压力。我国监狱运作费用是中央和各省两极财政预算解决,粗略地算也只能够保障所需经费的**%一**%,余下的**%一**%的经费,则需要从监狱生产收益中加以弥补。而社区矫正,则可以节约成本,缓解监狱压力。第二,促使犯罪人员再社会化的现实需要。监狱监禁情形下,犯罪人员服刑结束之后,回到社会,再社会化需要一个漫长过程,社区矫正则使犯罪人员容易融于社会,再社会化将比较顺利。第三,帮助未成年犯的现实需要。当前,未成年犯正在逐年增加,将其置于监禁之下具有很多不便.割断他们与社会的联系,不利于成长,而社区矫正则可以更好地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给未成年人和民族带来更美好的未来。 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基础 破窗理论 犯罪学家凯林提到过“破窗理论”:一座大楼有一扇窗子的玻璃破了得不到及时维修,那么,久而久之,这座大楼的其他玻璃很有可能被打破。她得出的结论是:外在的恶劣环境也是一个导致犯错或犯罪的诱因。应用于杜区矫正制度,即给犯罪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矫正、教育的环境,与监狱恶劣的环境相左,可以有效避免监禁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回归良好。 护花原理 心理学家威尔逊创造了“护花原理”:为了防止公园花朵被采摘,他写了一些诸如“把花朵留在枝头,让美丽留在心灵”之类的优美标语。他的解释是赞美他人的心灵,让心灵来护花。“护花原理”强调的是人的心灵的作用。应用于社区矫正,即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可以放大犯罪人员的心灵作用,发挥犯罪人员的“向善”的人之本性,从而更好地得到矫正。因此,笔者极力赞成利用社区矫正制度教育犯罪人员、感化犯罪人员。 天人合一思想 天人合一思想的传统观点是:自然与人的和谐统一,天人浑然一体。引用到社区矫正,笔者从社会与人的和谐统一来论证:首先,从人的角度来讲,人为至上,法律必须立足于人,围绕于人,支撑于人。犯罪人员也是人。法律有能力而且必须保障犯罪人员的基本人权。杜区矫正,为这部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平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其次,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对人的需求性表现在社会由人组成,社会的发展取决于人的发展。对于犯罪人员来说,社会需要犯罪人员的回归,要求犯罪人员实现人的发展。概而言之,社区矫正符合人与社会的相互需求性,可以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理性对待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 从****年*月开始,北京、上海等地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个省市社区矫正试点的基础上,****年我国新增了*个省(区、市)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在我国扩大。 ****年*月**日, 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做为我国的法律制度。然而,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将其移植到中国,必须要与我国国情相契合。因此,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结合我国国情,浅谈如何来理性对待社区矫正制度。 观念问题。“重刑主义”、“重打击、轻执行”等等传统观念应该改变。我们应该树立“服刑者是特殊弱势群体”的观念;政府和社会应该承担安置帮教义务,这有赖于政府的宣传与教育。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数据、事实、理论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报道、电影电视艺术化处理等多种途径改变人们的观念。而且,宣传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普通群众,也应包括立法者、司法者。 扩大化问题。法院应该转变观念,扩大缓刑等的适用率,以便于适用社区矫正,从而使社区矫正得以存活。此外,人大须加紧立法,形成社区矫正的统一指导规范,以便其适用扩大化。扩大化的要求具有其必要性。“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的产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文明程度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需要;而从其具体形成的路径来看,是非常典型的由国家推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从一开始在个别省市以极小的规模试点,到现在扩大到全国必的司法制度。” 移植可行性问题。外国的制度移植到我国,必然经历本土化过程。每项制度都必须经过毁灭与重生,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如果社区矫正制度经过我国的自主研究、分析与探索,通过巧妙的方法,必然能够找到契合本土文化的形式。比如费用问题,我们可以不采用电子监控技术,而用“耻辱刑”的方法。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做为一个新生事物被引进我国,并被全面适用。那么,法制移植与本土经验如何有机结合?如何找到契合我国社会的法治形式?限于论文篇幅与笔者水平,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 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部门担当日常“工作主体”。然而,公安机关具有自己的专门职能,维护社会秩序是其主要职能,难以兼任社区矫正这项专业化、技能化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更好的定位应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宏观调控者,而非微观参与者(日常工作主体)。因此,可以而且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并不会极大限度地导致政府机构膨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之后,其人员可以从政府部门各领域抽调具备这方面知识与能力的工作人员,而不必大量吸收新的工作人员。因此,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中也具备可行性。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与监管能力,需要具备一定的犯罪心理学知识且了解各方面知识。其工作特点要求工作人员系高素质人才,掌握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技能。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技术化要求反映到机构设置上来,就要求设置专业化、专门化的机构,以便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相互交流以及有利于有关部门顺利开展专业培训与再教育。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之后,具有政府机关性质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位为微观参与者,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制度操作与运作工作。 对矫正对象的管理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类,主要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不管是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还是四部门的《通知》,从理论上讲,此类犯罪人的危险系数较低,所以可以将他们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帮助下来实现改造;但是不能认为他们没有危险性,从我国的国情角度来说,我国民众对于犯罪人员普遍存在警惕心理与戒备心态。因此,在制度实际的实施中,必须合理分配矫正资源,根据不同危险系数的犯罪人员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根据对象而有所区别;并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比如安装电子监控;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督促作用等等。 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志愿者机制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依靠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如果人手不够,则从基层社区组织抽调人员充实到司法所,这样就会产生工作超负荷、人手不够的问题。因此,发展志愿者体制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须。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吸收志愿者参与,可以从在校大学生、中学生中吸收,也可以从愿意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教师、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专门技能掌握者中产生,还可以从实现成功再社会化的刑满释放人员中挑选。可以请志愿者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家庭教师、办公人员、信息工作者、一对一管理缓刑犯工作者、专业技术志愿者、公关工作者、档案保管员等;并且在实践中应该为志愿者提供系统的培训,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新的动向、技术,为志愿者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使他们能够分享、交流帮助矫正对象工作的经验。 作为一种新型的与社会零距离接触的刑罚制度,我们期待看到社区矫正制度能够真正地作用于犯罪人员,帮助他们有效地实现社会化,从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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