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短刑犯的“分管、分押、分教”
****年*月*日开始,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将不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改由监狱收监。对监狱来说,这不仅仅意味着押犯数的增加,还意味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及时调整短刑犯刑罚执行中的具体措施以适应新的押犯形势的需要,尽快完善对短刑犯“分管、分押、分教”,已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课题。
参照《刑法》中对不同罪名应服刑期的规定,本文中讨论的短刑犯,指刑期在三年以下 (含三年) 的短刑犯。而****年以来,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更是成为监狱短刑犯的主力。这些罪犯具有犯罪情节轻、量刑轻、在监狱服刑时间短等特点,数量呈上升趋势,对他们的改造必将成为各监狱改造工作之重点。 短刑犯收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年*月以来,福建省各监狱收押短刑犯数量激增。以某监狱为例,****年*月至*月,共新收押罪犯***人,原判刑期在*年以下的有***人,占总数的**%;余刑在一年以下的***人,占新收押罪犯总数的**.*%。而****年全年收押罪犯****人,原判刑期*年以下的为***人,占比为**.*%;****年全年收押罪犯***人,原判刑期*年以下的为***人,占比为**.*%。不论新收押总数还是短刑犯占比,****年都远高于以往。 “短刑犯不好管”,每到新犯分流的时候,总能听到监区长们都为又多分了几个短刑犯抱怨不已。基层执法者们的直观感受,反映出了我们在短刑犯改造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有教育改造模式难以保证短刑犯的改造质量。 短刑犯由于刑期限制,“三课”教育时间本就紧张,尤其是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在监狱入监集训二个月后再分流出去,大部分还没有适应监狱环境,就已经面临出监了;甚至部分罪犯从监集训队直接分流到出监队,入监教育刚结束就开始接受出监教育。有限的法定刑期和教育改造的规律性之间产生了矛盾。教育改造只得服从于法定刑期的权威性,教育改造的水平自然就无从考究了。 *、现有管理制度对短刑犯约束力不够。 目前监狱一般没有针对短刑犯的管理制度,执法公正性的要求也不允许监狱对混押的短刑犯和其余罪犯区别对待。考核方面,短刑犯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或者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或者减刑不需要考核分。以考核分为基础的激励措施显得苍白无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暂时被迫服制而已,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在这样的环境下,短刑犯缺乏改造自觉性,混刑期成为普遍现象。 *、管理人员对短刑犯的管理重视不够。 监狱本身警力有限,管理的事情多而杂。短刑犯犯罪情节轻、刑期短,脱逃、自伤自残风险小,个别民警认为教育不会有什么效果,客观上也没有富余的时间对他们进行积极的、专门的分类教育或个别教育,而是采用常规的“大一统”式的教育,并且管理上容易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从而造成短刑犯服刑意识差、惰性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等情况。 *、长短刑犯混合关押容易产生“交叉感染”。 目前一些监狱长短刑犯混合关押。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存在交叉感染情况,不利短刑犯改造。 *、长短刑犯混合关押不利于劳动生产的组织。 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奖励与惩罚,是对罪犯最实际、最具体、最生动,也是最有效的教育方式。适度、准确、科学的考核奖惩制度能召唤更多罪犯走上正确的劳动改造之路。罪犯需要考核分时积极劳动,罪犯不需要考核分时普遍性地出工不出力,所以罪犯的积极劳动反映的是有改造动机,而非思想改造情况。 管理民警往往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即短刑犯大多是消极劳动的,因此在工种安排上多让短刑犯承做辅工,很少安排担任组长、值星员等特岗岗位。从生产角度出发,更多监区更愿意使用长刑犯,不愿使用短刑犯,也是由于短刑犯生产项目刚刚摸熟就将面临满刑。 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短刑犯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提出降低劳动任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警察往往出于“安抚”和避免麻烦的心理而做出妥协。劳动积极性差,劳动任务难以完成,这是短刑犯与中长刑期罪犯最明显的差别,表现为消极怠工,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或找理由、讲困难、讲条件,对劳动任务能减尽量减,磨到时间就收工,相当一部分未能完成基本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基本没有。长刑犯有些受到短刑犯的影响,也产生消极怠工的思想,这就更不利于监狱的劳动生产。 加强短刑犯“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对策 *、加强短刑犯“分押、分管、分教”工作,提高短刑犯改造质量,降低犯罪率。 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布局,把握住分押分管的原则。在长期对罪犯教育管理的实践中,通过总结,我们积累了好的经验和方法,其中根据罪犯不同特征将罪犯分别关押、分类教育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目前分类关押主要是根据犯罪性质,结合罪犯的犯罪手段、行为方式、恶习程度、人格状况和危险程度而对罪犯采取的分押措施。 随着****年以来押犯形势的变化,将长刑期罪犯与短刑期罪犯分别关押显得很有必要。这样做对短刑犯管理至少有*个积极因素: (*)便于短刑犯在改造中相互公平竞争,以免产生刑期短的“优越感”,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便于根据短刑犯存在的相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可以把握住大的教育方向,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 (*)便于探索简单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质量,减少事故发生。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 《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为监狱对不同刑期罪犯分类关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短刑犯的“分管、分押、分教”工作需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观念创新。 *、具备条件的监狱应尽快设立短刑犯监区。 具备条件的监狱应该及早设立短刑犯监区,一是有利于宽严相济措施落实,比如对短刑犯统一适当增加活动时间,适当放宽活动范围等。二是有利于开展针对性教育,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提高教育效果。三是有利于劳动安排,强化习艺目的。四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避免对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改革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已经有罪犯集中进行出监教育的成功经验可借鉴,只要我们制定好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教育等配套制度,配足配强管理警力,一定能妥善应对短刑犯激增的新形势。 *、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专业化矫正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未来之路。组建短刑犯矫正监狱,我们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改变短刑犯和中长刑犯“混合关押”的押犯形式,有效阻止没有改造好的人员重返社会;还可以借鉴国内外专业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创造出一套关于短刑犯专业矫正的新理论,新制度,新技术,有效改造短刑犯,既治标又治本。 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也为犯轻罪的刑释人员竖起了一块国家帮扶牌。刑满释放人员常因有污点融入社会时遇到阻碍,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的设立本身就表明了国家对这部分人的关注和实行区别性的政策,从而为刑释人员竖起一块对其实行挽救帮扶政策的标志牌,让他们更易于为人们所了解、接受,更易于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将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方针相一致的。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