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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4年11月1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公安机关,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是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结合*市公安局*分局的具体做法,就基层公安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简要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市公安局*分局担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工作,辖区面积约***平方公里,人口近**万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分局辖区成为*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市委市政府及省市直属**余个厅局级单位坐落辖区,衡钢集团、丰顺车桥等***余家大中型企业以及南华大学、湖南科贸学院座落辖区,香江水岸新城、棕榈园、桂花苑、沐林美郡等**余个大型房产楼盘坐落辖区。同时,辖区人口数量持续增多、流动量不断增大。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得当前矛盾纠纷呈现一系列新特点:

        (一)社会矛盾的诱因复杂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由过去较为集中的民事纠纷,逐步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等并存。从社会角度来看,不仅有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矛盾,还包括企业改制、员工工资、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征地拆迁等众多矛盾。以*分局辖区为例,特殊的地理位置、宽松的外部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使得该地区的矛盾纠纷尤为复杂,特别是各类利益群体赴市委市政府频繁上访,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矛盾高发以及医患纠纷、安全生产引发的上访闹事层出不穷,等等。可以说,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造成各类矛盾的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矛盾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增加了社会矛盾诱因的复杂性。

        (二)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更多的社会主体裹入各类利益纠纷中,矛盾涉及面越来越广;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使社会矛盾由过去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为主,逐渐发展到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为主。从社会矛盾主体结构看,既有干部、农民、知识分子,又有下岗工人、离退休干部、分流职工等,还有涉及部门、集体、个人等多方利益的矛盾,增加了解决难度。仅****年,*分局就调处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安全生产等纠纷***余起,达到矛盾纠纷总数的**%以上。

        (三)社会矛盾的诉求激烈化。在新形势下,大多数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但也毋庸讳言,少数企地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大量的权益、利益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基层得到合理解决,当事人动辄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少数问题甚至酿成“民转刑”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四)社会矛盾的反应连锁化。过去的矛盾纠纷,一般是相对单一事由引起、单一群体参与、具有单一的诉求。但社会形势的发展,使社会矛盾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格局,发展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格局。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极易聚合诉求相同甚至对某些方面不满的群体,相互之间容易产生情绪感染,往往引发连锁反应。如果公安机关不在矛盾萌发之初主动介入调处,而等到“小事拖大”“小事突变”,再被动地采取措施去补救、处置,不但牵扯精力,而且容易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对立,甚至可能给敌对势力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引起社会局部动荡。

        二、*分局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做法

        近年来,*市公安局*分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总目标,通过大力创新社会矛盾排查机制、情报信息研判机制、重点人员稳控机制、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有效化解了一批群众关心、领导揪心、民警担心的社会矛盾,破解了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确保了社会政治大局的和谐稳定。

        (一)创新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破解“耳不聪、目不明”的难题。一是定时、定点、定事相结合。针对社会矛盾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分局采取定时、定点、定事相结合的方法,盯住苗头问题,扭住重大纠纷,超前开展排查调处。在定时上,坚持实行分局周调度、派出所日调度的方法,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工作的时效性;在定点上,针对改制企业、征地拆迁项目、医院厂矿、房地产开发等矛盾纠纷多发区域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在定事上,针对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敏感事项、特殊涉稳群体等进行定向排查。今年以来,分局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余起,其中重大矛盾纠纷**起,如“*.**”南华大学新建校区农民阻工事件、“*.**”中天星城部分业主闹事事件、“*.**”南华附二医院死者家属聚众闹事等。由于排查到位,工作超前,使公安机关最大限度的掌握了主动权。二是实行三级专报信息制度。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分局实行情报信息三级专报制度,明确派出所责任民警、归口部门、分局领导的信息上报责任。分局规定,除重大、敏感、热点问题可越级直接向上级报告外,对其他各类矛盾纠纷实行分级负责、专人报告。排查责任民警接到警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情况,派出所值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要求,再迅速向分局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向分局领导及上级部门或党委、政府报告,并根据上级指示进行督办或交接处理。实行三级专报制度,破除了过去基层派出所上报维稳信息不畅的“痼疾”,既强化了基层维稳工作责任的落实,又保证了矛盾纠纷排查的效率效果。三是发挥调解室的预警减压功能。借助市委、市政府“公共服务进社区”的东风,分局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所有社区警务室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大力推行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民政、社区基层组织直接参加的联动调解机制。社区民警借助于调解室这一平台,将日常治安管理与排查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既注重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又注重掌握当事人在纠纷处理后的意见,确保纠纷调解不反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派出所每月组织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召开一次例会,对可能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排查,对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人和事进行重点调查,并形成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

        (二)创新情报信息研判机制,破解“资源不共享,服务不同步”的难题。为有效解决情报信息零碎分散、实战效率不高等问题,分局由警令办牵头,建立了情报信息研判的各种规定、各项措施。一是建立专职情报研判机构。分局由警令办牵头,成立了情报研判小组,会同派出所、国保、刑侦、治安等单位和警种构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网状管理”格局。分局从采集、核查、传递、研判到会商、应用、共享、反馈、考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一目了然。同时,分局对警令办完善健全人才配备、软硬件配置、制度设计、工作流转。各职能部门和警种都物建务实高效的信息员,务求采集高精尖深信息,实行比对碰撞共享,落实情报指向与涉及问题的同步解决。二是出台情报研判工作细则。分局将各警种、派出所每月采集的情报信息纳入综合考评,实行每日采集、每周分析、每月研判,重大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研判、应急研判和现场实战演练等,机制灵活机动,务实有效。分局还建立了情报信息奖励机制,按质论量,逐条兑奖,有效地调动了民警的积极性。三是以实战检验情报研判的效能。分局以“立足实战,把握先机,讲究方法,注重实效”为原则,将情报研判与个案现场检验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效能。今年*月,中天星城业主因与万联阁房地产方拆建围墙之事引发多次暴力冲突,中天星城***余名业主准备到省政府上访滋事。因为分局国保部门有了精确到位的预警、预测和预案,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了防范措施,此事件得以化解。今年*月,华新开发区部分拆迁户因历史遗留问题拟集体赴京上访。华兴派出所提前掌握情况后,对为首者张某予以法制训诫,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对拆迁户进行法律宣传,使事态得以及时平息。

        (三)创新重点人员稳控机制,破解“神不知、鬼不觉”的难题。针对重点人员数量多、成分复杂、“类聚性”强且较为集中的特点,分局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把思想引导、措施落实、人文关怀融入到重点人员稳控工作的全过程,杜绝了“神不知、鬼不觉”的问题。一是坚持思想引导。对重点人分类、分区、分片进行政策宣传、法规讲解,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分局领导、所队负责人、责任民警均落实了挂点“涉重”单位,结对了重点人员,定期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特别是对政策、法律层面的问题,分局主动邀请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重点人员进行答疑解惑,促使他们从过去的“信访不信法”转变到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使其充分体验到党和政府的保民生、促稳定的诚意和决心。二是强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国保、治安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广建联系线点,广纳线索,做到情报导向、信息导处,一有风吹草动,即启动预案,将信息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对重点人员实行“五帮一”的管控措施。由于措施有力,今年国省市“两会”等重大敏感期,分局辖区没有发生一起重点人员赴省进京滋事事件。三是注重人文关怀。在开展重点人员工作中,分局各单位既坚持教育引导,又注重人文关怀,特别是针对那些家庭困难的老上访户、拆迁户等弱势群体,尽力从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真心实意助困解难。*区雨母山乡拆迁户刘某因多次聚众滋事,被分局国保大队列为帮教对象,民警在对其予以法制训诫的同时,结合刘某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的实际,联系民政部门为其解决医药费用,使刘某深受感动,自此不再参加群体滋事,并配合政府部门劝说其他拆迁户依法反映问题,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创新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破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因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这些事件大多因民生问题引发,其背后大都隐藏着经济利益诉求,试图通过“闹事”途径索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群众诉求与法度要求的“不对称”问题,是当前处置群体事件、实现定纷止争最棘手的难题。对此,分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把握三个环节:一是确定四条处置原则。即依靠党政、属地管理、教育疏导、依法处置的原则。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做到公安先期介入,党政组织协调;部门缺一不可,紧盯重点目标;立足调处化解,坚决打击“首要”。二是坚持部门联动联勤。即“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冷静稳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分局当好参谋,做好协调、建议和主动介入工作,派出所参与调解、维护秩序、先期处理;分局必要时出警处置并上报一级,关键时刻起到主力军、突击队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党政领导下,全程参与,联动处置,而不能把责任推给公安等少数几个执法部门。三是配合做好善后化解工作。每起群体事件初步平息后,分局都积极协同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化解工作。对完全有理的诉求,提请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尽快拍板答复,限期解决。对完全无理的诉求,会同相关部门当即训诫警告,坚决驳回。对部分有理、对错交织的诉求,则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兑现政策。今年*月,开发区的雁城世家小区业主***余人因房产证的办理问题,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堵门。分局国保部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市政府有关领导迅速督促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并依法妥善解决,赢得了大多数业主的认同,从而使该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理性思考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显性问题多,对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我们也看到,民主法治进程加快,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是我们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发展,人心思稳,期盼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的群众基础;“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的推进,为公安机关夯实了根基、增强了后劲,是我们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保障基础。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坚定信心,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履行好保一方稳定的神圣职责。

        (一)把转变理念作为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切入口

        从长期的工作实践看,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相对的执法权威,且民警调解纠纷符合国情和传统习惯,大多数矛盾纠纷涌入公安一家调处,公安机关处于“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牵涉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而公安内部则有另一种声音:公安机关主业是侦查破案,化解矛盾属于不务正业,就会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如何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既不能包打天下,也不能消极应付,而应以创新理念为先导,努力把握好“三个角色”。一是当好参谋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具有触角广、信息灵、反应快等特殊优势,是其他政府机关所无法比拟的。它往往决定着化解矛盾的先机和胜算。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准确的收集、研判、上报情报信息,为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综合化解的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当好协调员。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因此,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社会矛盾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综合调处机制,及时从相关部门获取社会矛盾问题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协助化解处置对策;要将在工作中搜集掌握到的维稳信息在及时报告给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帮助其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要在政法委和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和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整体效果。要以部门之间的联调协作机制为平台,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处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和牵头配合单位以及具体办理单位责任人。三是当好服务员。公安机关始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更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服务者,要把服务民生作为应尽之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引导民警在认真宣传好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及时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及时将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愿所盼反馈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帮助群众呼吁解决的就积极帮助呼吁解决,能替党委、政府做说服解释工作的就尽力说服。特别是在解决公安信访问题方面,要认真查找民警自身方面的原因,查找执法办案中的不足,不刁难、责怪群众,不激化矛盾,减少警民之间的对立。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尽可能团结和争取绝大多数群众,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群众理性上访,合理表达诉求。

        (二)把健全机制作为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点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牵涉面广、任务艰巨、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必须以健全机制为重点,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减少社会对抗和对立,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一是排查为先。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平时经常性排查与重要时期集中排查的有机结合,善于在排查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视出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研判和反馈,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党委、政府和上下级公安机关,以便对症下药,因势利导,科学决策,掌控局面。二是分类处理。对于因具体利益引发的社会矛盾,要查清问题症结,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工作对策,不拖沓、不推脱,尽早解决;对因个人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能做说服解释工作的要耐心做说服解释工作,理顺其思想情绪,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对借社会矛盾经常上访闹事的重点群体和重点人,要在重点关注、加强控制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要高度重视公安信访工作,强化公安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切实解决好公安信访积案难案,创新警务和解模式,减少新的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以人为本。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关键要靠人来做,关键是要做通具体人的思想工作。要教育广大民警在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在做好当事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当好党和政府政策的宣讲员,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逐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尽量减少误解和怨恨,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大环境。要尽量粗暴干预、野蛮阻止、强势压服,令群众心生怨恨。同时,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引导,认真采纳合理化建议,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时效与实效。四是完善预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妥善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过去,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坚持“三慎”原则,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极端个人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仍呈高发多发之势,我们要继续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规律和特点的调查研究,完善预警制度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对策,严格执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警力审批使用的权限、程序,强化精力、警力和装备保障,强化处突能力演练和专门力量建设,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反映迅速、处置得当。

        (三)把强化责任作为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助推器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就要在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晰主次矛盾的同时,以责任落实来保障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强化领导包案。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来说,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对重大矛盾,要实行领导包案调处制,认真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个处置方案、一个处置期限”的工作要求,主要领导亲自上阵,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以领导的表率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是强化督查督办。要采取全面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督办与协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业务部门督办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处理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对未按规定程序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对未按规定反馈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对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推诿、敷衍、拖延的,对以各种借口不执行已经形成的调处意见的,都要通过督查督办,使之得到妥善处置。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加大对引发矛盾及矛盾纠纷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使那些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负责人以及由于不作、和乱作为造成矛盾纠纷的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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