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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期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时间:2014年11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服务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当前,公安机关在学习贯彻落实十八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畅通民生诉求渠道,加强警民沟通交流,找全、找准群众需求,及时顺应民意改进公安工作,成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做好群众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新时期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的现状

        一是群众监督的力量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信息化时代,由于手机、网络等传播工具的发展,尤其是微搏的出现,群众拥有了自己的高效平台,通过管控信息自由流通来管控社会信息的不对称做法,在今天已无济于事,甚至连媒体本身都不得不追逐网络的声音,跟随微搏的步伐。微博让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获得公共话语权,它扮演了议题设置的作用,基层群众通过种种议题,逐渐介入社会公共事件处理中,打破了过去只有特定阶层群众才能作决定的状态。表现在公安工作中,群众监督的力量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人都是公安机关和民警言行的信息记录者、发布者,让部分民警在工作中谨慎过度、缩手缩脚。

        二是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改变了传统的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由于民众看的多,知道的多,他们的想法和要求也更多,他们往往因为同一件事、同样的诉求,而聚集在一起,群众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壮大及其付诸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仅仅几年前,政府还可以通过“给钱”的方式,摆平绝对多数的社会矛盾、冲突,现在群众要求的,已不仅只是钱,更有权利、自由与尊严。现代人法制精神增强,不再畏官了。而多元化的社会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一个“无厘头”的原因,有可能引发“无利益相关者”的聚集和骚动。这种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任何政府能力可以应对的范围。如果仍然坚持传统的行政方式,政府象家长一样,将一切民间、社会事务都包揽起来,无意将自己变成了一个无限责任公司,不但费力不讨好,亦势必沦为千夫所指。

        三是多元化背景下,做群众工作缺乏有效的抓手。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多元化、分散化的社会。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城市就业人数中有90%多在正规部门,主要是集中在国有和集体部门。今天中国城市的就业人数为2.6亿多人,其中在正规部门,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外资企业只有1亿人,有1.6亿人属于非正规就业,再加上农村还有大量的农民工。所以,绝大多数人从事的是非正规就业,组织化程度急剧下降,大量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价值取向也由单一转向多元,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发生相互碰撞与冲突,做群众工作缺乏有效的抓手。

        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警对做群众工作有畏难情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等消极因素影响,集体主义、见义勇为等优良传统和正义感在一些人心目中淡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较为普遍。有的群众怕报复,看见犯罪分子不敢举报,甚至连自己受害也不愿报案、不敢作证,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群众不愿协助,更有甚者在民警遭到不法分子围攻或者追捕嫌疑犯时竟采取旁观态度或者是跟着别人起哄闹事,导致相当一部分民警也都对群众采取了提防心态,对做群众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

        二、新时期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派出所基层工作的缺失引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满。一是警力客观不足与“陌生人”社区现象交织,致使民警与群众沟通联系缺乏。客观上警力不足,“陌生人”社区已经成为常态,公安机关传统的“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警务模式遇到较大阻碍,传统的“邻里守望”等治安防范模式无法开展,制约了社区警务的做深、做细、做透。而另一方面,群众习惯于将现代警察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警察”作比较,很容易产生警民关系疏远的结论。如,在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对公安机关“社区管理类”的意见集中表现为: “部分派出所社区民警下段少、警民沟通联系少”,引起群众对民警工作精力投向的误解和质疑;打防关系把握不准,使群众安全感下降。突出表现为打防投入失衡、打防重心失衡、打防导向失衡。公安机关重打击、轻防范,重大案、轻小案,重案件侦破、轻可防性案件回访,重对象查处、轻案后追赃等现象还比较突出。例如,当前重大案件、“两抢”案件发案率较低,但破案率较高。而一些多发性、案值又不大的侵财类案件,刑队“破不过来”、派出所“不接手”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此造成案件实际破案率较低,群众有意见。应当承认,重大、“两抢”等恶性案件是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但也不应否认往往是一些发生在身边、小区内的常见、多发的可防性案件最能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管理学上有一个“250定律”,即每一名自然人身后,大体有250名关系人,得罪了一人,也就意味着得罪了250人。运用到群众安全感方面,特定案件的被害人安全感降低可直接导致关系人群安全感降低。

        (二)执法理念的偏差伤害了群众感情。一是“差异性执法”伤害群众感情。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别民警将警民关系片面定位为与本地区居民的关系,忽视外来人员和弱势群体,有意或无意将执法对象“人分三等”、“内外有别”。如,调解治安纠纷时,对层次较高的“富人”、本地居民较为重视,工作较为规范。而对外来务工人员,一些民警在思想上较为轻视,使外来务工人员感到对本地人和外地人“两种态度”、“两张脸”,感受歧视待遇,恶化了警民关系。此外,在外来人员管理方面,传统的防范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过渡,以往采取“以查建管、以证助管、以罚促管”的有效方法,与目前相当部分外来人员要求享受市民待遇、平等诉求日益提高、拒绝或不愿办理暂住证的现实产生矛盾。一些民警服务意识欠缺,习惯用“有色眼镜”看待外来务工人员,警民之间缺乏相互信任,民警与外来务工群体基本上处于“找不到人、谈不上话、交不上心、融不进去”的尴尬境地。二是执法不规范引发群众不满意。部分民警群众观念不强、群众意识淡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如,有些一线执法民警对群众的问询态度恶劣、回答过于简单,缺乏语言艺术;在接待群众办事、报案过程中,有些民警态度冷淡,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造成群众不满;在接处110警情时个别民警,能拖就拖、能推则推,敷衍了事、置若罔闻,或以管人者自居,以命令方式解决,引起群众的投诉或不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三是执法“机械化”激发群众不满意。主要表现在执法尺度的把握与社会效果关系处理上存在偏差。一些单位片面追求简单绩效,重打击处理数量、轻办案质量,重执法结果、轻执法过程,重法律结果、轻社会效果。由此,造成一些轻微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偶犯处理过严,处罚过重,不该打击的也打击,该轻打的也重打,产生出不应有的社会矛盾,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引起群众不满。此外,在行政执法方面,同样存在个别单位和民警将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相混淆,“以罚代管,为罚而罚”等片面认识和做法。

        (三)服务观念和手段跟不上群众的需要。一是公安受理窗口服务效率与群众期待存在一定差距。如,目前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工作效率较低,由于内部案件受理程序复杂、网速慢,1个一般性治安案件受理最少也得1个半小时,如遇案情复杂或网络拥堵,至少用半天,群众多有怨言。二是流动人口迅速增加与现行户籍政策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政策性因素,目前户口迁移矛盾比较突出。三是便民服务“重在长效”的要求与部分单位“短期行为”的做法存在较大落差。一些单位在开展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中,倾向搞一阵风活动,活动开展时全体投入,活动过后一如既往,未建立起长效机制,民警服务观念“跟着活动走、随着任务变”。部分单位和民警基于“利益至上”,只从事于“上级要求、吸引眼球”的便民服务事项,而对暂时无眼前利益的事则漠不关心;或是为应付考核、测评,搞突击、临时性的服务。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可能会出现一定短期效益,但不牢固,最终拉大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导致群众对公安工作不信任、不认可、不满意。

        (四)执法环境因素对公安机关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是公安管理职能泛化带来的影响。在当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刑事犯罪高发的特殊时期背景下,诸如黑恶势力滋生、流动人口管理、群体性不安定因素处置等社会现实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屡禁不止的社会丑恶现象,多数肇始于诸多社会矛盾交织、社会前端管理缺位或综合治理缺陷,最终显现于治安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中维护治安的职能部门,很容易演化为执法管理全责责任人。尽管,近年来政府已经十分注重采取源头综合治理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短期内要彻底改观显然有相当难度。二是群众方面的消极因素带来的影响。如,期望值过高问题。相当一部分群众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又是排忧解难的公仆。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如,以偏概全问题。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形成对整个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支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如,市民法制素养问题。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又如,社会风气问题。部分群众的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心理较为普遍,怕招惹是非,不管闲事,不愿协助,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

        三、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时代的要求不适应。有的民警不作为、缓作为,引发群众投诉;有的民警抖威风、耍特权,引起群众反感;有的单位破案率不高,防控不到位,群众心生怨气;有的民警对新时期民众的心理变化研究不够,缺乏与群众沟通的技巧,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与“三懂四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有的民警认为信息化社会群众路线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认识不到一切信息都来源于群众;有的社区民警即使深入到群众中去,也是与干部联系的多,与普通群众交往的少,甚至个别民警平时很少在片区内现身,只有等到出现较急的事情,才会在片区露露脸,基层群众对社区民警的见警率和满意度不高。

        (二)警察职能扩大化,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足进展,广大群众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群体上访事件日益增多。然而,有些行政部门或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查堵上访人员、处置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群体性事件中,在没有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没有妨碍或干扰机关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动辄首先通知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出现场,越权行政,滥用警力,使民警做出与自身职责毫不相干的事,被推进各种社会矛盾的漩涡,使公安机关代人受过,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在实际的工作中,“强迁强拆、农村征地用水,甚至村委会换届选举等等,都要求公安局派民警到场。如果不到场与当地党委政府关系处不好,当地党委政府在经费支持上予以削减;如果到场势必与人民群众产生矛盾。”而群众则说:“职工群众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到上级机关合理寻求说法,也没什么过激的举动,却总能看到一大帮警察在那儿,心里很不舒服,本来气不大的,看到警察在场气也大了”。进而引发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有的地方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去处置一些非警务事件,从事非警务工作,造成警察角色定位混乱,致使警民关系紧张。

        (三)新闻媒体的不良渲染,对警察形象的损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娱乐类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追求经济效益,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费尽心思地挖掘有关警察的负面新闻,并且将事实扩大化,以此来吸引群众的眼球。部分媒体甚至为寻找新闻“看点”和“卖点”,不负责任的“制造”新闻,进行失实报道和炒作,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负责的言论,给人民群众一个错误的舆论导向,极大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另外,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也普遍缺乏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和技巧,在应对媒体时往往因为应对不当,激化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使一些原本能够控制在萌芽状态的事件被新闻媒体炒作。

        (四)民警队伍中自身存在大量的困难,影响到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和平时期,警察是一个风险系数大、极富挑战性而又高度紧张的职业,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心理压力普遍过大,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缓解。一些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爱岗敬业精神有所淡化,长期加班加点让民警身心俱疲,有的出工不出力;民警的经济待遇相对偏低,在住房、看病等环节上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缺口,同时由于职级待遇得不到解决,在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较时,认为自身的发展得不到保障,极易形成思想情绪低落;公安内部各种活动过多,警力不足,配置不合理,警察人员老化问题普遍存在。现行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不少基层机关还没有做到“让吃苦的人吃香,让实干的人实惠、让有为的人有位”,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公安机关经费不足,滥收费导致警民关系不佳、社会影响不好的主要因素。目前,为有效激发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部分单位领导,简单采用经费激励方法,想方设法为民警多争取经济待遇,造成部分派出所甚至机关单位不顾一切在节假日特别是春节,向乡镇、街道、村、企业等“讨钱”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给的少了,还要摆脸色,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其他政府或社会群众中的形象,也造成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不满,也直接地导致了警民关系的紧张。

        (五)社会信任体系缺失的负面效应向警界传导。今天,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假冒伪劣、欺瞒诈骗、贪污腐败、言行不一、背信违约等现象大量存在,这种信任体系的缺失导致的就是价值取向的混乱,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在一些人心中已经不再泾渭分明,许多人开始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只讲利益,不讲信用;只求目的,不择手段。这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而且这种负面效应或多或少传导到了公安队伍,撞击着广大民警的思想和心灵,少数民警开始迷失方向、丧失原则,违背了自己从警时的誓言,背叛了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业道德,成为无“信“之人。例如:有的民警在执法中耍特权、谋私利,甚至执法犯法,严重损害警察形象;还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对群众的承诺标准很高、要求很严,但在实际中却没能或无法践行诺言,反而给群众造成心理落差,影响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

        (六)社会动态化发展客观上拉大了警民之间的距离。随着社会动态化的迅速发展,警民之间的距离客观上却在拉大。体现在空间上。面对人、财、物大流动、违法犯罪数量激增、治安状况日益复杂的今天,公安机关的警力明显不足,实行人海战术已经不可能,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推动警务信息化革命,实行动态治安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动态管理是一种“陌生人”的管理,它不像静态管理是通过熟悉“人头”去实行管理,而是依靠信息、技术、机制与人力相结合实行动态管控,发挥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优势。因此,在动态管理中,民警点对点、面对面、零距离接触群众的机会和次数与过去相比明显减少,警民之间的距离也随之加大。体现在心理上。社会动态化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违法犯罪率的上升,各种新型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得公安机关必须不断加大防范、打击、管理、惩罚力度。由于民警担负着特殊的职能,与人民群众之间必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服务与被服务等多种关系。在面对民警的严格执法,一些群众从内心中自然产生一种无形的、由诸多矛盾组成的距离感,制约着警察与人民群众间的和谐关系的建立。

        四、新时期公安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思考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的本质属性,牢固树立服务群众和严格执法的思想观念

        公安民警处于社会治理的最前沿,直接面对群众,实质担当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其能力和作风,都影响着当地群众对党和无政府的评价。一方面,要把“平安建设,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始终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特别是要扎实推进平安西安建设“五防五打五管控”工作,从整体上努力提升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关注民生,把群众满意作为公安工作最大绩效。微观上,要着力研究群众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的新要求,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把工作成效更多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并作为长效机制持续、深入贯彻下去。另一方面,要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始终作为公安工作的立足点。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利益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坚决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切实理顺工作思路,找准新时期做群众工作关键点和切入点

        一是找准群众需求,解决好“做什么”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民意测评机制建设,好的做法很多,如 “开门评警大走访活动”、民调评警、平安创建活动等,从服务群体角度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薄弱环节,接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但这些活动的关注点都在于公安机关的自身作风建设方面,而非以群众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即使有一些类似政风建设的调查,也还存在涉及的社会层面不完整、反映情况还不够客观、对业务工作指导性不强等弱点。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下,要更加重视通过社会舆情、媒体网络、公安信访等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将之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工作好坏的“反光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定期测评机制,邀请比较成熟的社会调查机构,采取任务委托方式,定期对各辖区公众安全感和派出所工作满意度开展测评。其调查测评结果将作为开展内部考评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客观依据。目前实践中,测评对象往往以常住人口为主,而易忽视对外来人员的意愿调查,应根据地区人口结构比例,相应纳入外来人员的采样比例。二是调整评估导向,解决好“怎么做”问题。坚持警务围着群众转,探索在居(村)社区成立 “群众工作办公室”,与警务室一间房屋,两张牌子,采取民意分析与治安形势分析同步。探索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服务群众的新路子,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平安西安”微博和警民联系QQ群,广泛推行“一站式”、“预约式”、 “自助式”服务,让群众在家里“敲敲键盘、点点鼠标”就能办成事,让群众更方便快捷办理业务,把更多的实惠送给群众。特别是把权威机构实施的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公众对治安热点问题的反映以及政风测评、地方政府满意度作为衡量派出所工作绩效的“高权重”项目。三是提高队伍素质,解决好“做得好”问题。通过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为民思想教育、警察核心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外,还要注重引入延安精神教育和对党和人民的“感恩”教育,潜移默化,润物无声,提升民警执法为民思想,在公平正义的执法中始终蕴含人性的温情,在艰苦条件下始终保持工作的激情;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案例点评、法律知识竞赛、执法技能培训等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教育培训活动,苦练执法基本功,提高公安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队伍;通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实行网上办案等,提升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从制度上预防民警执法问题的发生。

        (三)深化六项警务改革创新,不断满足群众的新期待

        一是深化社区警务改革,促进警务回归社区。当前,扎实推进平安西安建设“五防五打五管控”活动,切实推进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民警队伍建设。要统一标准,配齐加强社区民警,走社区民警专职化的路子。进一步精简机关和非执法岗位警力倾斜基层,新增警力优先投向基层社区。对派出所的警力配置,要探索科学量化的配置标准,尽量减少主观性。要突出社区民警工作重点。将实有人口信息登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发现、社区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防止给其增加过多的责任,使其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区工作。要做活社区勤务模式。以社区警务工作室为载体,做实接待日制度,积极推行巡防工作制、弹性工作制以及搭档错时制等勤务模式,提高与群众的见面率。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逐步强化社区民警在社区综合治理中的组织、协调、建议和督导等作用发挥,做到责权一致。此外,作为社区民警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增强“自我推销”意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培育和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细节上可抓住4个环节:案件回访环节,日常管理环节,民警述职环节,便民服务环节,广泛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让群众得到温暖。二是深化严打工作改革,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实效性。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对于涉及群众安全感的治安大环境、大案件容易产生共识,却很容易忽视群众身边的小环境建设和小案子的侦破。因此,一方面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同时,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无论案件大小,都应组织警力不遗余力的进行打击处理。另一方面,要在破案后全力追赃,不光满足于案件侦查终结,更要通过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促进由案件引发的不和谐因素的终结。在组织实施上,加强刑侦大队、情报大队、便衣大队等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系列性、职业性及团伙性案件的串并侦破效率,以提升打击地区突出案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破案率,让破案成果更多惠及群众和社区。三是深化执法改革,推进人性化执法管理。要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指导执法工作,善于用和谐的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善于用和谐的方式来开展执法工作,融法、理、情于一体,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诫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一方面,要在执法尺度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如,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区别对待”,对游艺机赌博、盗窃、抢劫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管严处;对于非故意或对公共安全秩序影响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在政策执行上充分体现“法理兼顾”。四是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以服务民生赢得民心。分局要改变行政审批时限上的“临界操作”习惯,提倡在上级规定办结时限内的“靠前办结”。在职权范围内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提速”措施。通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办事事项的认真分析梳理和实践检验,尽可能清理审批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流转方式、压缩审批时限等,力求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同时,从方便办事群众角度出发,力求做到“一口受理——内部循环——一口反馈”,尽可能缩短和减少当事人申请办理时间和往返次数,提高一次办结率。要积极探索实施网络化管理,丰富服务手段。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公安机关办事项目的网上预约服务、网上预审、在线咨询、全程代办等,有条件的项目可实施“一次人工审核,全程网上服务”,从而使为民服务的渠道更便捷、更高效。五是深化警务改革,放大群众的“知情权”、“话语权”、“评判权。要重视网上警务公开。办好公安门户网站,通过开设警方提示专栏、社区网上论坛、“电子警民联系箱”等形式,加强互动,提高点击率。通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规范化的办事公开内容、流程、公开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服务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推进执法过程公开。探索推行公开认定、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制度,如在事故审理上落实“六公开”,即:公开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公开责任认定依据和结论;公开处罚依据和决定;公开损害赔偿标准和调解规定。要推进事关群众利益的警务决策公开。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安决策相结合的警务决策制度。如,试行社区治安防范听证工作,采取由街道(镇)牵头,派出所、物业、居民代表三方参与,对社区新建、改造物防、技防设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公开辩论、质证,在“一事一议”、形成方案基础上由居民代表公开表决,切实将治安防范工作决定权交给居民。六是改革公安宣传工作,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公安宣传工作的关键在于“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正面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法制环境。通过提高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提高群众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通过提高有关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宣传,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通过提高有关公安队伍模范典型的宣传,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此外,要快速处置危机舆情,针对不利于公安形象建设的突发事件,及时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在群众中展示公安机关“公正、客观、负责”的正面形象,防止产生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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