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当前的难点和建议
全国的国、省道公路和桥梁收费站全面取缔,国、省道车流量剧增,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所增加,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来看,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与电动车、摩托车有关。
全国的国、省道公路和桥梁收费站全面取缔,国、省道车流量剧增,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所增加,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来看,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与电动车、摩托车有关,但江西省目前对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还缺乏规范管理,这类车不到挂牌、办证和保险;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就难以处理,没满足他们的要求,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动不动就上访,这给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有钱的就闹机动车方和单位,没钱的就闹交警部门和政府,甚至纠集本村老百姓和老年人进行堵门、堵路;严重影响交警部门正常执法,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占用大队的**%的警力和时间,
国省道、乡村道路的道路交通事故较为频发,群众对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不满情绪增多,因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引起的复议、信访和治安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类矛盾容易激发,给事故处理民警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据此,笔者结合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辖区的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情况浅谈一些难点和建议。
二大队共有干警**人、协警**人,辖区人口***万,公路总长达****KM,每年车辆量逐渐增多,大队每年接警达****多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儿童多,这些人交通安全意识差,辖区的交通安全设施差;目前大队执法环境差,处理交通事故经常遭受老百姓的围攻,时常被无理的老百姓扯破衣服、打坏门;辖区的三轮、四轮电动车达****多辆,这些车既不需挂牌、办证、保险,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的难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往往达成不了一致,在事故调解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处”,给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多“难题”。
一、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
(一)警力少,接警多,任务繁重。二大队事故中队和五个国省中队接警,每个月要接警***多条警,可辖区**个乡镇,每各中队只有*名民警,目前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全部实行网上办案,各接处警单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值班人员必须在接处警平台实行派警,值班民警必须迅速出警,到达出警现场应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处理完毕也要向“***指挥中心”反馈;各接处警单位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接处警平台实行网上填项,填项内容:重点包括处警警单中的“处警人姓名”、“处置反馈内容”和反馈警单中的“出动警力”、“处理结果”等项;处置反馈时间(城区*小时、农村*小时)、警情反馈在**小时内;这大大增加了办案民警的工作量。
(二)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和伤情鉴定和施救停车免费“难”。按照省财政厅文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当事人收取费用;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酒精检测和有关车辆的鉴定费用,也不得收取伤情鉴定费;但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之前,必须对当事人和事故车辆进行相关方面的鉴定,这些鉴定必须由社会具有技术资质单位人员进行,如不收费,他们不可能去鉴定;这也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抵制。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中“难点”。
*、双方当事人在医疗费垫付上的矛盾。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在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前,当事双方均不愿“提前”支付医疗费用,事故中的伤者认为人伤就是硬道理,对方理所应当为其垫付医疗费用,自己受伤了就要“捂紧口袋”,让对方来出钱,而没有受伤的一方则是观望状态,等交警认定了再说,否则给对方垫付医疗费用可能会花“冤枉钱”。由此容易导致伤者的抢救及治疗受到影响,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因此不断激化和扩大,从而给事故认定之后的调解工作造成压力。
(四)当事人法律知识滞后与交警部门规范执法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公安交警部门几乎独立主导了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公安机关的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时的交通事故调解规定明显带有行政色彩;从****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交通事故押金制度;肇事车辆暂扣只作为检验鉴定的需要,交警在车辆鉴定完毕就不能再扣押,而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滞后等原因,赔偿权利人常常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强制对方垫付医疗费用或者没有扣押对方车辆是在偏袒对方和不作为,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常常面临误解、谩骂、投诉甚至上访。尤其是临川的老百姓在方面根本不讲法、也不要讲理,常常认为,谁去处理就是谁负责到底,有事要找处理民警,谁去闹谁就会赢,这给事故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五)能闹的得利。很大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法纪,不论责任,不分是非,认为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有理的就得理不饶人,漫天要价,无理的大吵大闹,不到目的不罢休,甚至骟动和唆使亲人闹交警、闹政府,甚至以吃农药、跳楼相威胁,最终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六)能告的得利。农村有一部分有田不耕,有地不种,有事不做,有利来劲的无赖,只要是他参与进来的,无论事故大小,无论有责无责,一谈到损害赔偿,常常“狮子大开口”,提出远超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达不到目的就“上访告黑状”,大队解决不了,到临川区政府告,区政府解决不了就到市政府告,使交通事故调解工作非常困难;政府为了维稳工作往往是花钱了事。
(七)强势的得利。当前农村还有一种家族观念和地域观念较强的群体,甚至还有一帮“打流的”(地痞),在车祸发生后,不管有理无理,纠集一大帮人,达不到要求,强行扣押对方的车辆财物,强行妨碍交警执法,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加,还声称自己有“靠山”有“关系”,胁迫接受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八)弱势无赖得利。在城镇、农村大多数弱势群体自己购买电动车(如电动蹬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这些车不用挂牌、办证和保险,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就“以老卖老”,伤到别人就无赖不出医药费;自身伤了就召集一伙残疾人或年老人静坐交警队或政府;甚至以“吃农药”、“跳楼”等方式威胁执法部门和政府,不给钱没达到目的决不罢休。
二、如何规范基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加基层交警大队的警力,提高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一是要充实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力,处理事故的警力应与面临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要加强事故处理队伍业务建设,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总队、支队定期举办事故处理民警轮训班,提高办案水平能力;同时,要注重事故处理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身体素质,确保工作的适应性。三是将事故处理所需交通装备、勘查装备配置齐全,大队办案经费要向事故处理方面倾斜,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推行事故处理“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为提高事故处理效能,减轻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压力,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交通事故处理要推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司法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一是在各级政法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加快推进事故处理“四位一体”;司法、仲裁、法院应按照创新社会管理和“四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现事故处理联调联动的目标。二是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省交警总队应与省保监会就“快处快赔”的有关具体问题,出台规范的政策性文件,便于基层操作。三是与基层组织建立事故处理协调机制。发生重、特大事故应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村民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党委、政府派出领导参与事故协调处理,做好维稳工作。四是强化农村派出所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能,明确其具体职责、任务和权限。五是设立了交通事故处理联调联动中心,司法部门在交警中队设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仲裁委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仲裁室,人民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法庭,有关人员和经费要由当地财政负责。
(三)加强鉴定机构建设,鉴定机构必须纳入政府财政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对事故车辆、车辆碰撞痕迹、车辆行驶速度和相关物证等作出相应的检验或鉴定,部分事故还应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但这些鉴定交警部门又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建议政府财政部门确保经费,总队、支队一级应统一建立相应的检验、鉴定机构,培养一支专业技术队伍。或者,鼓励、引导相关检验、鉴定机构在县(市)一级设立分支机构,为基层大队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提供方便。
(四)推行“快处快赔”,实行“勘调分离”机制。为进一步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预防和减少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拥堵及二次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的影响,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对一般或伤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推行“勘调分离”处理制度,有效缓解当前交警警力少的压力,减少交警与当事人的冲突,防止民警“一竿子到底”的办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防止出现违规办案的现象。
(五)完善事故处理法律政策体系,从严打击无理取闹事件。一是针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和疑难问题,尤其是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建议对一些法律条款作适当修改或明确。如事故车辆处理的问题、事故人员受伤抢救费用支付垫付或担保的问题以及事故肇事车辆保险承保公司应垫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损害赔偿中关于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员确定的具体问题等等,使事故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处理事故、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增加救助基金;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这股东风,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执法部门依法对无理取闹、妨碍交警正常执法者进行严厉打击,树立执法部门的威信,维护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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