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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 “三早”工作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执行新交规

    时间:2015年01月2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据有关材料显示驾驶员死亡档案中近**%与酒后有关,酒后驾车危害之大,可见一斑。鉴于其危害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始终把对酒驾的查处视为工作重点,保持高压态势,严抓、严管、严罚。新交规实施后,酒驾记**分扣证*个月,醉驾吊销驾照*年不得再考以及酒驾入刑等变动有效震慑了大部分心存侥幸的驾驶员,但仍有不少铤而走险者继续触碰法律的高压线。面对严厉的处罚,酒驾驾驶员面对警方的查处往往采取逃避、抗拒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执法,增大了对酒驾驾驶员的查处与取证难度,民警在查处酒驾时受到不法侵害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呈上升趋势,以往的工作经验已不足以应对目前的情况。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以及违法者为逃避处罚所做出的种种举动,笔者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尝试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法与小窍门,以资参考借鉴。

        一、“早发现”即结合工作经验,尽早发现酒驾“高危”对象

        *.执法民警可根据车型以及车内乘坐人员判断其酒驾的可能性,乘客比较多的,尤其是男性乘客较多,并且车内气氛比较热闹、或者驾驶员神情恍惚,其他乘客睡意朦胧的车辆往往是刚刚应酬完准备回家或转场继续的,对其要加大关注力度。此外对于天气寒冷却开窗通风的,驾驶员不停喝水、嚼口香糖、看见民警后开始抽烟等影响口腔气味的行为也值得怀疑。

        *.车辆的行驶状态也是先期判断驾驶员是否酒驾的一项重要标准。对车辆不开灯或故意打开远光灯影响民警视线,发现民警后变换车道,停车倒车,先减速后加速企图冲卡这些异常状况要尽早发现、尽快处置。

        *.民警也可通过与驾驶员的交谈发现酒驾嫌疑,酒驾驾驶员面对经验丰富的民警往往存在畏惧心理,民警可利用这种心理直接询问其是否有酒后驾车行为。在实际操作时,利用与驾驶员交谈中所闻出的酒味,或是即便闻不出酒味但驾驶员承认“喝了一点点”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确认的酒后驾车行为也不在少数。

        二、“早控制”即尽早对嫌疑车辆及嫌疑人进行控制,不给嫌疑人暴力驾驶及暴力抗法的条件

        *.车辆停止不前或靠边停车的。机动警力应立即呼叫岗点民警,并将车辆停至嫌疑车辆后方防止其倒车逃跑,同时注意观察车内动向,尤其是驾驶员座位上的人员是否更换,对其进行照相取证,待岗点民警到达后协助进行控制。

        *.车辆发现前方卡点后反复变道的。后方民警可呼叫岗点提前截停车辆,挡住嫌疑车辆前后道路后对其进行检查。

        *.驾驶员直接下车准备逃离或更换驾驶员的。民警应在照相取证的同时上前控制驾驶员,可采取喊话、使用战术手电的办法,让嫌疑驾驶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从心理上起到震慑作用。

        *.车辆掉头逃窜的,面对此类容易造成安全威胁且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了及时呼叫指挥中心用监控探头把握违法车辆动态,同时也可以采取关掉警灯警报,跟随但不逼停的战术,违法驾驶人往往因为心理紧张,酒后反应速度变慢以及开快车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种种状况导致车辆熄火甚至发生事故,民警可待到此时再进行处置,万万不可上演“城市追逐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员拒不配合进行呼气测试的。这个环节往往是查处酒驾的难点所在,驾驶人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败露,但出于本能的侥幸心理,往往会做出各种拖延时间、利诱、威胁民警的行为,比如来回走动、打电话、要求休息、耍无赖等等。此时民警应沉着冷静,调整好心态,以规范的语言告知其必须配合民警正当执法检查工作的义务,否则警方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已经进行呼气测试但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民警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带至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测处理。对于经过再三教育仍顽固不化,拒绝配合的,可呼叫指挥中心通知就近派出所民警进行处理,以妨碍执行职务为由,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的调查询问。

        三、“早取证”即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法律上不给违法人可乘之机

        当今中国已步入法治社会,证据逐渐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程序。新交规出台后,酒驾入刑,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力度,辅以来自社会、家人、朋友的“帮助”及“提示”,酒驾违法人往往会对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种种做法、材料、证据提出异议,企图抓住办案取证过程中的种种瑕疵,为自己洗脱罪名甚至倒打一耙状告警方违法。同时,不少老民警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往往还固守着当事人已经签字就是板上钉钉,不可能翻案的错误想法,导致最终无法定案。因此,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也应在执法现场就养成固定证据的习惯,不给违法人任何空子可钻。

        *、取证工具必须齐全。在临检设卡前检查录音笔,照相机,皮尺,酒精测试仪等装备是否带齐且完好可用,保证在整个设卡过程中录音设备始终开启,录音材料应具有完整性。

        *、在进行呼气测试显示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后,应在第一时间指示驾驶员将车辆熄火并对其车辆及车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积极询问驾驶员及乘客是否喝酒、喝了多少酒、为何酒后驾车、是否知晓现在对酒驾的处罚力度等等。

        *、倒车甚至掉头逃逸的,记下其车牌号后可联系指挥中心调取就近路口的高清监控探头,确认驾驶员面貌特征,以便之后开展工作。

        *、更换驾驶员且拒不承认的。这种情况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又非常棘手的状况,如果没有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处理违法人的情况,一点点微小的瑕疵就能使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发现驾驶员下车或在车内调换座位时,应上前拍照以及进行言语喝阻,指示其留在原位,车内人员全部下车并分开进行询问,基本上能使违法者出于心虚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对于仍旧拒不承认、装疯卖傻的,在告知妨碍执行公务需要面对的处罚以及相应的义务后,寻找目击证人,联系指挥中心通知就近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处理。

        在不断打击酒驾违法的同时,笔者也对如何更加有效的抑制、预防酒后驾车,震慑潜在的酒驾群体加以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我国现有法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的惩罚较轻,违法人的违法成本过低,这直接导致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在日本,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中,针对酒后驾车还增添了许多新条款。例如,对于拒绝接受呼气检查的驾车者,罚金从五万日元增至到三十万日元以上。再如,乘坐酒驾人员车辆的其他人员也需处罚,旨在履行乘客提醒责任,阻止司机酒后驾车。同时公安执法部门需要保持经常性的路检,并且杜绝“以罚代管”、“人情招呼”等问题。不定期、不定点、经常性地开展检查,而不是仅限于“集中整治”。

        *、警种联动,各显技能。交警部门的警力是有限的,道路交通工作单靠交警部门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足以满足整治酒驾的客观要求。因此,是否能够采取警种联动的方式,将交警、巡警、特警等警种联系起来,比如在交警查处酒驾的同时,派出所民警能够一同参与,用自己的特长协助交警控制违法人,巡车、特警也能够在卡点周围加强巡逻,及时对冲卡逃跑的车辆进行追踪与拦截。

        *、部门联动,加大约束。公安部门能否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县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可以考虑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酒后驾车的背后是交通文化与饮食文化的冲突,实质上是人命大于天思想的匮乏,是敬重生命意识的淡漠,是人文精神缺失的集中体现。治理酒驾,不仅仅是公安部门一方的事,同时考验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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