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快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缓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车、路矛盾日益加剧,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增多,事故矛盾化解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安排部署,结合公安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和“三基”工程建设的开展,各地先后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建设,探索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公安交警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努力寻求一种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新模式。
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弱化了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调解职能,改变了过去必须先有民警调解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民警下达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是,由于受到怕麻烦以及诉讼费用、诉讼周期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多年以来交通事故处理以调解为主形成的历史延革,群众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有顾虑,致使大量调解任务仍集中在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不仅增加了民警的工作压力,而且由于调解不到位易引发信访案件。解决这一历史难题,唯有建立一个工作机制,畅通公安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作渠道,才能真正的方便人民群众,减轻公安民警的工作压力。为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与支持,不断加强与各级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先后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和道路交通事故合议庭建设,逐步扭转了交通事故主要由公安交警独立调解处理的局面。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非常设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合议庭的职能过于单一等原因,这项工作一直未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此情况下,本着及时化解纠纷、确保权益实现、促进和谐稳定的原则,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集多种职能于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便成为唯一选择。
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具备的几项职能。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地交通事故处理“绿色通道”,实现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缩短交通事故结案周期,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该法庭必须具备以下职能:
一是立案职能。只有具备了立案职能,才能够让当事人避免出现先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后再到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进行诉讼的“两头跑”现象,真正的方便人民群众。
二是财产保全职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非因检验鉴定需要,不能随意扣押事故车辆。为避免出现因未扣押车辆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应当具备财产保全职能。
三是调解职能。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案情清楚,赔偿责任明确,各方争议分歧不大。因此,为缩短结案周期,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应大量使用司法调解,减少诉讼环节,尽快处结案件,方便人民群众。
四是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一个法庭最根本的职能,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也不能缺少这一职能。
五是缓缴、减免诉讼费用的职能。交通事故受害人,大多需住院抢救治疗。当事人在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同时,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开展诉讼需要立即缴纳费用,会造成当事人的双重负担。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应具备暂缓缴纳诉讼费用或者对于非常困难当事人给予减免诉讼费用的职能,最大限度的方便人民群众,促进和谐定。
六是执行职能。案件审理完毕,如果当事人拿不到赔偿金,对于老百姓来说,一切等于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应具备执行职能,力争让每一位交通事故受害人都能够拿到应得的赔偿,而不用再到法院的执行庭(局)申请执行。
三、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发挥作用的几项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和正常运转,涉及到法院
公安部门,要保证巡回法庭建设的顺利开展,切实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必须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设立法庭,明确职能。人民法院作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决定,明确成立独立地集立案、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等职能于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派驻当地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其它法庭并列,受法院党组领导,专职负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处理场所为巡回法庭提供办公场所,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巡回法庭需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官、法警、书记员等工作人员,配备车辆、电脑、通讯器材等办公设备,开通电子印章等管理系统,达到巡回法庭与法院机关微机联网、信息共享、网上审批,真正实现独立办案。
(二)独立调解,勘调分离。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明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与调解相分离。对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勘查民警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立即将案件移交调解机构,由调解机构安排调解处理。公安交巡警为调解机构配备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民警,与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判员共同负责调解工作。法院的提前介入,便于审判员尽早地知晓案情和相关的赔偿项目数额,为司法调解或审判作好准备,促成当事各方尽快达成共识,提高了交通事故的结案率。
(三)健全机制,各负其责。在巡回法庭建设过程中,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应联合制定下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事故处理运行程序,统一相关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确保公安交警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各负其责,且不越位、不越权,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健康运行。
(四)互相配合,共同办案。一是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工作,为案件的损害赔偿调解或诉讼审判奠定基础。二是下达认定书时,办案民警书面告知当事人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审判员在调解案件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动员当事人尽量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事故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冲突。四是对难以调解的案件,民警和审判员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故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上访、缠访。五是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对于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原则上应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作为案件处理依据,对于不能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征求办案民警的意见。
(五)密切加强协作,创新工作模式。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对案件信息、当事人思想状况等实行信息共享,通过加强协作、优势互补,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利用各自的人才资源、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努力形成合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减少上访、信访案件,促进和谐稳定,开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新模式。
*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自****年*月**日成立以为,与交警部门紧密配合,实行联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件,调解率达***%,执即字案件***件,执及案件标的*******.**元,免收诉讼费*****元,调解率***%,结案率***%,无反悔,无拒绝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开展工作以来,持续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架起了一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高速路,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绿色通道,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的具体体现,又是维护社会稳定、排调矛盾纠纷的拓展和延伸。实现了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决的直接对接,是人民法院诉讼调解推动行政调解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从便民、利民的解度出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处理好交通事故有利于避免人民群众的误解和减少上访案件,促进了警民关系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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