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源渊久远,“人民调解”也符合我党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根本宗旨。“人民调解”在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最大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新车、新手上路剧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将越来越多,与支队警力严重不足产生的矛盾也会越发明显。如何实行公安交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利用“人民调解”大机制处理好交通事故,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是目前摆在支队公安交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湖南省常德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城市,自2009年率先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以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也因具有灵活变通的手段,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为矛盾纠纷的圆满解决提供了保障。笔者结合常德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的积极作用。不当之处还望同行批评指正。
一、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年下半年,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先期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年*月*日,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的要求。一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大幅度增多,警力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呈超负荷,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由于案件得不到处理和赔偿,群众对事故处理不满意,信访投诉案件增多,如何有效减轻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负荷,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家庭困难,案件得不到及时赔偿。当前,交通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部分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法院不予立案受理,使群众长期依赖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但由于行政调解的职能局限,群众的诉讼请求长期得不到实现,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三是交通事故双方均为乡亲近邻,但由于本土本乡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动用司法调解,虽然这部分案件经过司法调解,却难以执行。 (三)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要求。一是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受理中,因牵扯诉讼费用问题,交不上诉讼费的不予立案审理,往往将确属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挡在了“门”外,但群众往往只要求得到经济赔偿,有时无论交警部门怎样解释、做工作都不奏效,上访、投诉问题屡屡发生,成为影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二是司法部门代理案件要收取费用,但部分事故当事人因家庭困难或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债台高筑,往往交不起诉讼费,不愿意打官司,而行政调解又不成功,导致案件大量积压,群众意见纷纷,上访、上诉等不安定因素恶性循环。三是部分案件虽然经行政和司法调解可以结案,但往往时间较长,程序烦琐,且执行较难,时间一长,执行费用加大,造成赔者不赔,受赔者上访投诉,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四是当前,一些交通事故车辆保险齐全,但当时资金困难,车主提出保险理赔后再执行,但受害者又怕车方理赔后耍赖,造成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的案件增多,因此需要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并予监督执行。 二、常德实践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做法 2009年下半年,常德作为全国五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启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员机制实施以来,不仅加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途径,同时免费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化解了矛盾;同时将交通事故处理前期的事故调查与后期的赔偿调解分开进行,有利于整个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阳光作业”。提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精力和时间更多地投入到前期的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工作中去,提高了办案质量,更好的实现交通管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常德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为例,2013年,大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成功调处交通事故295起,涉案金额约1008万元,调处成功率达到100%。 (一)用“三高”总体谋划。一是高认识。在2009开始的五个试点城市中,常德是唯一的中小城市,这是公安部、司法部对支队常德工作的肯定和信任,既是荣誉,也是压力。常德交警支队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支队通过市委政法委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保险协会理事会等方式,学习上级文件,提高各级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解除思想障碍,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高标准。常德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法院、保险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对接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同时,以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订下发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综治办牵头协调,将其纳入“三调联动”工作的框架体系,由交警支队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将职责任务分解到综治办、交警、司法、法院、保险协会、财政和宣传部门。召开了有各地政法委分管领导、司法局长、交警大队长参加的高规格的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试点工作会,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亲自动员部署。三是高效率。试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且是新生事物,没有相关经验。为稳妥有效的开展好试点工作,走出具有常德特色的新路子,支队利用一周时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到基层走访等形式,进行广泛调研,针对试点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通过充分调研,形成试点工作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得到了领导认可和重视,决定将其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明确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考核。一个月之内,支队制定了方案,搭好了班子,建好了制度,选定了人员,布置了场地。国家两部文件下发一个月后,两部调研检查组到常德调研检查时给予充分肯定。 (二)用“三联”解决难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人员经费;二是人民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中的效力;三是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难题不解决,试点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支队采取“三联”方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首先,联系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多次反复给财政局领导汇报上级有关试点工作精神和实际工作困难,得到了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将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次,联系保险部门,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在理赔中的效力问题。以往保险理赔只认可法院、交警和仲裁调解。接两部文件后,支队及时与市保险协会联系,通报文件内容和我市试点工作思路,请求支持。保险协会立即召开16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会议,支队与其协商解决涉及保险的有关问题。各家保险公司表示支持试点工作,认可人民调解在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鉴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是试点工作,对于常德人民调解协议外地保险理赔不认可的情况,支队则采取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安交警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有效地解决了问题。再次,联系法院,解决法律文书法律效力问题。就人民调解法律效力问题,支队专门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沟通,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认可人民调解员调解协议,承认其法律效力。 (三)以“五老”选聘人员。选好人民调解员是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一种临时性的身份,二者之间不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但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又很高,必须有丰富的做群众工作的经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一定的文化素质。为了既满足调解工作业务需求,又解决调解员劳动关系问题,支队研究确定了“五老”选聘原则,即从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员、老交警、老律师中选聘。“五老”系退休人员,不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又能满足人民调解工作业务要求,在确实无法选聘的情况下,补充极少数法律专业大学生。根据“五老”原则,常德各地选拔了42名同志。每个县级交警大队设置2个调解室,每个调解室2名人民调解员。 (四)用“四制”规范调解。一是建立调解工作制度。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了道路交通委员会的组织性质,组织机构设立原则,明确了调解委员会的四条工作职责。还确定了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从制度上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为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管理,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定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办法,与市保险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通知》,按照个案奖励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奖惩。三是建立内务管理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统一标识标牌,室内统一悬挂“人民调解”徽标,悬挂调解员公示牌,规范办公桌椅摆放,调解流程和有关赔偿标准一律上墙。调解室统一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录音器材等办公设备,为当事人提供茶水。同时规范档案管理,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台帐,统一法律文书和案卷标准。四是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不定期了解各县区(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协调涉及保险、司法等部门相关工作。召开人民调解员座谈会,了解工作情况和工作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三、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正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精神的一项创新工作举措。该举措的推出和不断完善,可以化解大量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可以使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心服口服,减少可能的诉讼、上访甚至是影响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预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为例,自2010年以来,大队没有出现一起交通事故信访案件或有效投诉案件,群众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二)有利于节约警力,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商,争辩的过程。而以往这种情况民警都要在场见证、协调。无形中,调解工作牵扯了大量的警力,民警工作压力沉重。在原本就警力有限而案件负荷沉重的压力之下,调解的质量和调解质量也很可能受到影响。如今,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既让人民群众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过程,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提升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公信力也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调解质量,也进一步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直属一大队2013年为例,大队交通事故接处警接处警3243起,立案处理997起,分别较2012年增长11%、6.3%,交通事故数量增长后,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并没有增加,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压力维持原有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反映,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后续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落实便民服务举措,方便群众。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要让当事人各方满意,有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是关键。组建人民调解室以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调解过程不会中途中断,节省了当事人的往返时间。同时还可随时接受群众前来进行调解或咨询,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讼和司法的成本。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费时、费力、费钱。而人民调解室根据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特点,推行交通事故标准化、格式化的调解文书,简化登记表和调解申请书等卷内文书。调解员还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好受害方因伤损失的费用清单,以便在调解时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一切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年*月*日下午,家住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社区的熊先生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手中接过了*万元赔偿款,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年*月*日,*籍男子蔡某驾驶一辆*的小车在行驶至*城区*大道与*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时将横穿马路的熊先生的母亲*女士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在大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耐心细致工作下,最终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这只是两个典型例子,*年至*年*年时间里,有统计说明,大队人民调解员共计调处交通事故案件*起,涉案金额*万余元,案件调处成功率*%以上。 (五)有利于提高交警队伍和业务水平整体。交警和人民调解员紧密联系,共同做好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知识水平,交警具有较丰富的交通事故办案经验,双方在工作中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从而促进了交警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为此,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先后荣获了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中队、人民满意基层中队、五星级政法单位等多个荣誉称号,成为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杆中队。 四、今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思考 常德4年多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研究对策,全力推行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分析总结常德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得知,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得到政府大力支持、重点要解决经费、人员、场地和法律认可几个环节的现实问题。对于今后更加完善这项工作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一)加强宣传,深化协调,谋求合力。交通事故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作为一种创新,必须被外界所认可,其中保险公司认同、法院支持是一个核心环节。由于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体制,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有着与其它纠纷不同的特殊性,当事方多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如不能成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当事人势必不愿进行人民调解,该项工作也势必形同虚设。一是要积极会同司法局动用各方力量,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与在连经营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实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与交警行政调解协议在各保险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项做法在常德市已经基本落实,证明只要政府协调,部门合作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二是积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借助交警“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和社会宣传力量,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流程,让更多的人乐意接受人民调解。(二)创新机制,多措并举,提高成效。我们应该在现有人民调解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网上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网上调解成效。通过向当事人发放印有事故处理民警和调解办公电话、互联网“QQ”号码的“交通事故处理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网上受理平台,通过远程网上调解,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交警、法官或人民调解员的共同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