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升群众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若干思考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不外乎风险评估、情报预警、排查化解、应急处理等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但是,公安机关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社会矛盾,要在发挥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蕴含的强大能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和热情不断高涨,以适当的形式,把群众发动组织起来,激发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可以使矛盾化解工作更加灵活、更加有效。对此,个人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民警发动群众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所要必备的能力
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来说,会做群众工作是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的重要前提,只有把群众工作做通了,做好了,防范和化解矛盾自然会事半功倍。群众工作既是一项基本功,同时也是一门学问。要真正学会群众语言、读懂群众表情、了解群众心理,就需要在实践工作切实提高相应的能力。
一要有“沉得下去”的能力。就是能够深入群众去做工作,就要求在思想上为群众着想,心里装着群众,凡事都能够做到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尤其是基层民警,要善于深入基层一线,走进群众家中,与群众促膝谈心,与群众进行心贴心的交流,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只有真正沉到群众中去,才能被群众当成是“自己人”,才能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才有化解矛盾的底气。
二要有“叫得动人”的能力。就是能够把群众组织起来、带动起来,让群众听你的话、跟着你走。公安民警不仅要通过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感化群众,更要以自身优秀的品德修养、过硬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公仆形象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党员干部的威望逐渐弱化的情况下,强调公安机关公正、规范、文明的形象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自身素质高、形象好,群众就信服,你说话群众就会听,就愿意跟着你干,反之亦然。
三要有“说得上话”的能力。就是能够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沟通是建立信任的桥梁和手段,只有真诚交流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这决不是靠生硬的说教能够实现的,必须具有与群众平等互动、有效沟通的能力和本领,多说群众能懂的话、多办群众认可的事,善于把法律和政策说到群众的心坎里,转化为群众的自觉力量。同时,要畅通民意渠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保证群众能够有序地反映意愿、表达诉求。
四要有“讲得人服”的能力。就是能够做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思想教育工作是矛盾化解最常见、最基础,但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思想做通了往往矛盾就消于无形。在具体个案中,基层民警要有足够的方式、技巧能够去说服群众。在更高层面上,要善于对舆论宣传特别是新兴媒体的正确引导,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牢牢掌握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的话语权,把公众情绪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上来。
五要有“办得了事”的能力。就是能够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空口千言,不如实事一桩”,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从涉及群众利益的小事做起,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急迫的问题入手,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全面掌握群众诉求,把好事办在群众开口之前,把实事办在群众急需之处,从各个方面、不同层面增加群众的福祉、赢得群众的认同。
二、提升群众矛盾纠纷处预防化解能力的关键环节
当前社会矛盾虽然呈现出新的特征,但也有其共性规律,概括来就是:小中有大,再大矛盾往往都是由小事引起的;杂中有序,繁杂的矛盾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事出有因,导致矛盾的产生往往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到位。在实践中,我们要牢牢把握这些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一是工作重心要自下而上。矛盾化解工作要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只有真正“向下”,潜心深入,才能倾听到真实声音、了解到真实情况、掌握到真实材料;才能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要做到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带头到群众中去,到基层一线去,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警民互动的机制。只有重心下移,才能为我们工作赢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二是工作主体要由点到面。矛盾化解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涉及到全社会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受限于职能、精力、资源等制约,仅靠一家单打独斗难以“包打天下”。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参与、合力推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广大群众的参与。只有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行政力量与社会协同机制互联、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矛盾防范和化解网络,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是工作内容要从急到缓。公安机关在处理矛盾问题时,往往会容易就事论事,重视一时一事,而忽视群众思想沟通和教育引导。公安民警要把矛盾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要在感情上与群众融为一体,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我们不仅要身入更要心入群众,把人本理念植根于群众工作中,同群众零距离接触,主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了解民生诉求,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矛盾最突出的地方去化解矛盾,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四是工作方式要循序渐进。公安机关要让群众信服、认可,最根本的还是要有为群众解决困难的办法、为民办实事的本领。当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作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自身打击、防范、服务等职责方面还有改进提升的空间,我们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念百姓之安危,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要通过一件件小事、实事、好事的办理,一项项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的推出,累积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五是工作措施要变堵为疏。化解社会矛盾犹如治理水患,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不能动辄动用警力,把群众推向对立面,将群众的诉求强行压制下去;不能靠强制力将深层次问题掩盖起来;更不能靠违法手段,简单粗暴处理社会矛盾。要着力在加强同群众沟通联系、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上下功夫,着力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上做文章,尽可能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调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提升群众矛盾纠纷自防化解能力要尽量避免的误区
一要避免不实际的工作目标。传统社会矛盾化解的理念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稳定、没有矛盾的理想化目标。如果我们在工作抱有这样的假定目标,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就容易忽视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这种观念在当前高度开放、高度流动的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切实际。因此,公安机关要调整工作思路,树立起动态平衡的维稳观,一方面要承认社会矛盾存在的客观性,保持对适度社会矛盾的容忍,并科学设定矛盾化解的绩效考量标准,而不是一味理想化地要求彻底消除矛盾。同时要努力探寻,形成公安机关调处社会和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方式,不断增强对社会矛盾的鉴别力、承受力和驾驭力。
二要避免不准确的职能定位。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时时刻刻处在遭遇、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是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的主体。当前社会矛盾涉及面极广,贫富差距、拆迁征地、官民冲突、医患纠纷等等均可能是引爆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无职权、也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彻底摆脱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公安为主的现状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所要做的是尽量避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防止出现“社会事务公安化”的倾向,应该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找准自身的定位,在法定范围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有效作为。
三要避免不科学的定性判断。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往往会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难以静下心去分析矛盾的类型、特征和性质,也难以客观理性地评判其潜在的不稳定性,总担心小矛盾会引发大的社会动荡而过于敏感,往往有把正常的利益表达和细枝末节的矛盾严重化的倾向,使公安机关在摸排、评估和处置社会矛盾时候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而另一种是,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对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司空见惯、熟视无睹,容易将一些政治矛盾、宗教矛盾、意识形态矛盾混同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漠然处之,警惕性不高、斗争不够坚决。上述两种倾向,公安机关在矛盾化解工作中都应尽量避免。
四要避免不稳定的工作状态。每逢重要活动、重要的节点,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通常都会形成“党政主导、全体联动”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模式。在这类的特殊时期,上级重视、部门配合、措施超常,公安机关会有“左右逢源、得心应手”的顺畅感。但这种集中力量、集中资源的运动式矛盾化解模式,其权宜之计的特点注定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如果公安机关依赖于这样的工作模式,在客观上会忽视日常对社会矛盾的监测、预警、调处工作,相关机制会反应迟缓乃至失效。公安机关要扎扎实实的夯实基础,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工作状态持之以恒。
五要避免不连贯的工作机制。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工作制度,这些好的做法需要我们认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化解工作的新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社会矛盾排查、防范、化解工作的新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种途径协调利益关系,使矛盾化解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
总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切实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是公安机关值得认真思考和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只要我们善于在工作中探索积累,敢于尝试、勇于创新,就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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