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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报废机动车档案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

    时间:2015年03月0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本文中特指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两、三轮摩托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劳作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而进入寻常百姓家中。以县级市*市为例,截止****年*月*日,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辆。其中两、三轮摩托车保有量是*****辆,小型汽车保有量达到*****辆,近五年增幅都在**%左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驾驶报废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许多机动车报废程序不合法或报废车档案缺失对案件侦破工作造成诸多困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本文中特指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两、三轮摩托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劳作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而进入寻常百姓家中。以县级市招远市为例,截止****年*月*日,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辆。其中两、三轮摩托车保有量是*****辆,小型汽车保有量达到*****辆,近五年增幅都在**%左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驾驶报废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许多机动车报废程序不合法或报废车档案缺失对案件侦破工作造成诸多困难,规范报废机动车档案管理已成为车辆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结合多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报废车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一探讨。

        一、机动车报废相关政策和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档案从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属于撤消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机动车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之后,很大一部份机动车所有人并不能按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注销手续,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经车辆管理部门公告到期后仍不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二、综上所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车辆管理部门对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报废年限宣传不到位。

        自****年*月*日起施行的由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部的二*一二年第**号令,规定了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这一规定的实施,必将对相当一部分**年后每年两审的机动车产生影响。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不了解的话,会造成其违法行为的产生,形成交通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广大农村地区五小车辆实行报废政策困难较大。

        机动车尤其是两、三轮摩托车是广大农民朋友的主要代步工具。受我国传统的勤俭持家思想的影响,机动车相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个大家电,还是得到了精心保养,而现在由于城乡之间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两、三轮摩托车成为广大农民朋友探亲访友、上班下班交通工具的首选,而由于对车辆使用年限及报废规定不了解,认为只要车辆还跑的动,就可以无限度的使用。一部分车主为多卖钱,不到有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私自拆卸车辆发动机、车架等部件倒卖,为自己和他人留下法律隐患;或者车主不懂法图方便,为节省费用而将新购车辆挂上原车号牌使用,而不能按照《交通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和车辆登记手续。

        (三)电子档案留存具有时限性。

        由于大量的两、三轮摩托车及部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能在规定的年限内办理车辆的报废手续,而是由车辆管理部门在车辆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给予强制注销。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强制报废车辆的电子档案注销,在部数据库里查不到该车的任何信息,而该车却依然行驶在大街小巷,穿行于城乡之间,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并且由于电子档案的消失,给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其他案件的快速侦破造成一定的困难,这就对我们报废车辆(包括强制注销)档案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加大宣传新机动车报废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力度。

        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及报废年限规定,相对与大多数车辆所有人来说,知道的少之又少。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现有的媒体工具,宣讲国家对机动车使用年限和报废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将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受到严厉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当事双方家庭造成的危害及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车辆的驾驶人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道路上滚动屏幕对逾期未检车辆进行公告,并对即将到达年审或报废期限的车主提供电话或短信告知服务,提醒广大车主积极参加年审,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利用流动警务功能,在交警中队和下乡服务中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引起农村群众重视;四是在车管所、中队和违章处理窗口等交警窗口单位设立宣传图片或信息展板,提高车主和驾驶人的相关知识教育。五是在行驶证显著位置增加该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项目,并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变更缩短使用年限。

        (二)开展信息普查,了解具体报废机动车数目。

        车辆管理部门要充分公安交通管理统合应用平台,定期将报废车信息及时导出,利用信息平台,将报废车信息录入,进行属地化、量化分解到各勤务中队,各勤务中队再根据报废车信息,对辖区内的报废车辆逐台清查核实,了解查明车辆的去向和下落并记录在案。同时,车管所要建立报废车辆清查基础台帐。在清查过程中,对有报废车辆实物存在的和“名存实亡”的要分类逐台登记造册,对“名存实亡”类尚存行驶证、牌照及车辆登记证书的要全部收缴,此外,对已自然灭失的车辆,要求机动车车主出具机动车已自然灭失的证明或材料,在出具证明的材料上,注明行驶证、牌照及车辆登记证书是否遗失等情况,并复印身份证件,属单位的要复印有效期内的单位代码证书,统一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报废车辆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暂缓办理其所有车驾管登记业务,督促其直到将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完毕为止。

        (三)完善车辆报废监管机制。一是严格落实机动车报废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给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档案从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属于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的规定执行。二是利用报纸、公告、网络等媒体公示机动车报废信息和到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并在主流媒体制作电视专题栏目,以案例形式宣传机动车未按规定报废的危害,提高群众相关意识。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公安部门对驾驶报废车、非法使用、倒卖报废车零件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加强处罚力度,对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四)利用科技手段延长档案存留时间,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对没有按照规定在报废期限办理报废手续的机动车(特指

        “五小车辆”)或经车辆管理部门公告后仍没有办理手续车辆的档案,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技术,将已临界报废机动车的电子档案进行刻录,对纸质档案中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大架号)进行比对照相,建立起车辆电子档案,把已有的电子档案打印出来(包括注册登记收存的各种资料扫描信息)作为车辆基本资料,给予留存存档,但这样一来势必会使我们基层单位的工作量大增。二是适当延长纸质档案(特别是“五小车辆”档案)的保管年限,有利于对没有按照规定在报废期限办理报废手续的机动车而仍行驶在道路上,因挪用或者使用报废车辆号牌,从而引发的交通肇事尤其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帮助,毕竟车辆档案与其它档案不同,纸质档案一旦销毁,将因无法再生而永远消失。

        机动车档案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交通事故、违章等方面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做用。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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