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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长期以来,由于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缺少了解、甚至产生误解,其主要原因之一往往就在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从而违背了公正、公平原则,进而引发了各类执法矛盾,交通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如何掌握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控制,笔者浅谈几以下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为范围、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交通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在执法中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交通警察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警察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根据交通警察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交通警察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包括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等。首先,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交通法立法目标的重要管理手段。裁量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实践的核心管理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人们的法治信仰尚待树立,各类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各不相同,加上执法时需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因此,即使相同的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可能因时因人因事而异,而适度的处罚裁量权,可以体现行政执法的灵活性,能促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作出更富成效的管理。其次,法律的普遍公正和交通行为中个案的不公正之间的矛盾,需要行政裁量来调和。现代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而各类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面对法律的普遍性和个案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时,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因而偏差往往不可避免。在法治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有利于调和法律的普遍公正和个案的不公正之间的矛盾。最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交通警察执法客观实际的需要。在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上留有一定的自由度是客观实际的需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域经济、文化各项运行体制等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每起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个体差别。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规条文应付无穷的社会事务,交通警察要履行行政职能,维护法律稳定,尊重个体,服务个案,存在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客观必要性。

        二、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在行政处罚中,已极大限度地为群众关注。在老百姓的眼里,法律法规总是有弹性的,超员、超速行驶通过关系可以少交罚款,无证驾驶找熟人可以少罚款少拘留几日,甚至不拘留等等。执法办案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造成了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所以有人将自由裁量权称为“橡皮筋”或“伸缩棍”。从法治的角度细究,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要做到过罚相当,必须直接面对以下难题:

        一是擅自取消“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在行政处罚中,已极大限度地为群众关注。从法治的角度细究,推行基准制度以做到过罚相当,必须直接面对以下难题:自由裁量,一罚就是“上限”。《交安法》中不少条款对应的处罚数额为二百元至二千元。由此,法律要求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客观过错、违法情节轻重、所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执罚裁量。但在目前,有些基层单位和民警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打着“严管重罚”的旗号或抱着“让违法者心痛”的心态,在实施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不适用于自由裁量权,无论违法轻重成都“一律上限”处罚,这种做法,不仅缺乏“人情味”引起群众反感,而且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偏离人性化管理的方向。

        二是随意运用自由裁量,一罚就是“送情”。目前,有些交通警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就是合法,在“合法”范围内想怎样施罚都可以。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讲人情,拉关系,甚至搞腐败;有的随意使用裁量权,造成同样违法情节,因违法者身份不同而不同,如朋友、亲戚、同学、战友等与普通群众的处罚就不同;因违法者关系不同而相异,如领导打招呼、亲戚朋友出面讲情就与不打招呼,不讲情的处罚不同;因违法车辆单位不同而有别,如政府、军警、职能部门车辆就与民用车处罚不同。这样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送情”显然不公正、不公平。

        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一罚就是“滥罚”。在交通违法的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交通警察的一项基本权力。交通警察根据交通行为人违法的危害后果、情节轻重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的处罚理当有所不同。但是,个别民警不分违法程度的轻重、凭着个人好恶感情用事、违法行为的差异,滥用自由裁量权,“合法”地造成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或经济损失。例如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可以处警告或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处罚。但在同一城区对该项违法的处罚,却因为不同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同;或在同一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因不同民警对应的处罚标准不同,同一民警在不同时间施行的处罚方案不同,使群众难以接受。再例如对无证驾驶摩托车和无证驾驶营运汽车驾驶人同样给予*天拘留处罚,而两者交通违法其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显而易见,不分情由地生硬处理必然会对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

        三、如何制约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

        从统治社会的角度说,交通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越大越好,但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应该给警察自由裁量权一个控制。法治的关键是行政法治,而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警察自由裁量权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错误的使用。现代法治并未要求广泛取缔消除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的存在能够规范、控制其行使。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所以我们必须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防止其被滥用。

        一、从立法层面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国家立法机构授予行政机关的,是在法律法规界定范围内的裁量“自由”权,所以加强立法控制是制约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第一要义”。

        二从行政控制层面制约自由裁量权滥用。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加强行政控制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角色培训。

        三、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滥用。加强权力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由于监督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加强权力机关对政府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被当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控制行政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对政府领导人行使罢免权等方式来制约行政执法部门对自由裁量权滥用。

        四、强化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处罚是一种严肃的执法过程。在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我们少数民警对处罚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处罚时想多就多,想少就少,甚至不了了之,要杜绝此种现象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的纪律制度和考核措施,强化程序办案、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和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自身行为,使之在执法的过程中,摆脱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摆脱随意、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远离“关系案”“油水案”“糊涂案”,为交通民警公正执法提供保证。

        五、平衡行政执法者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一个是赋予执法者相当的权力,另一个是平衡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对警察权力进行规范控制,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别一方面对公民赋予了申诉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了很好的维护,改变公民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六、树立执法者自觉监督意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树立自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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