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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再谈如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使校车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这一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为孩子们上下学乘车画出了“安全线”,有利于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能否保障条例贯彻实施、如何迅速落实相关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是摆在各级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此,笔者结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辖区县域实际,浅谈一下校车安全管理的粗浅认识。

        一、当前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当前校车配备严重不足,远远不能适应学生上放学交通出行的需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现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扶持校车发展的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尚未制定出台,配套保障措施不完善,校车发展近期难以有效解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此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在实施中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压力。

        (二)管理责任亟待明确。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涉及各级政府、监察、安监、教育、交警、交通、学校等部门,但部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等职责不明、缺乏责任意识,未能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

        (三)人车供求矛盾突出。近年来,教育资源调整配置使学校越来越趋向城镇集中化,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就学半径逐渐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增多,学生通勤问题日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家长倾向于车辆接送学生,从排查情况看,*县现有学校(幼儿园)75所、在校学生(幼儿)3万余人,而经审批的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仅有11台,庞大的学生人数、学生乘车时间相对集中性与现有接送学生车辆之间的矛盾突出,造成了大部分需乘车学生、幼儿无车可乘,给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提供了“商机”,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车状不良等交通违法行为,学生(幼儿)面临乘车难、不乘车不便、乘上车危险的困境。另外每到城区学校大休时,有几千名学生从城区回家、集中返校,学生客流集中,客运运力严重不足,在客车不能超员出站的情况下,学生又成群结队到一些路口路段等候伺机挤上客车,学生赶车和乘车途中安全问题突出。

        (四)接送学生车辆构成复杂,车辆状况堪忧,资格审核工作任务繁重。除经资格审核的校车外,接送学生的车辆还有:个人私家车,私营学校(幼儿园)租赁社会车辆,客运车辆、公交车辆等,车型有小型轿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许多车辆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车况老、旧,手续不齐、保险不全,有的驾驶人资质不够、准驾不符、甚至是无证驾驶,交通安全隐患大。

        (五)管理难度大。学校(幼儿园)没有监管权力,对校车、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制止、劝阻效果不明显。有的镇村干部对自行承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见到警车就跑、见到民警就躲,逃避检查、教育,交警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难以当场查处;学生家长对学生乘车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不强,认为孩子小、挤挤超员对安全也无碍,甚至对查处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不理解;学生本身也无法克服乘车超员问题,有的明知危险但不挤超员车就无法回家或返校,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和幼儿学生识别能力差,不能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置各种危险状况,甚至抵触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二、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契机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完善配套政策。教育、发改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和校车有关的文件、政策保障、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校车快步走入发展轨道。县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学校广泛调研,根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条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以减少幼儿集体乘车风险,因此,要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准入条件和办园规模;对现有的幼儿园逐一清查,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依法整改、取缔,根据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合理布局幼儿园,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二)尽快成立校车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公司管理、公益运作、统一标识、统筹管理、学生专用、部门监管”的原则,设立公益性质的校车管理运营公司,明确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才能从事接送学生,校车管理运营公司对全县校车和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纳入统一管理,统筹调度安排提供校车服务,严格校车运营管理,落实定车(固定班次、固定车辆)、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定路线(固定接送线路)、定人(固定驾驶员、固定随车照管人员)、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开学前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等“六定”措施,保障校车运行安全。要鼓励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政府争取财政资助发展校车。

        (三)迅速开展校车及申请校车标牌车辆和驾驶人资格审核。《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附则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同时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这就意味着近期需要对原有校车和申请校车标牌的车辆进行集中资格审核,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加强宣传、有序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校车、申请校车标牌车辆及驾驶人主体资格的审核,组织人员会同教育行政、安监部门,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申请校车标牌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严格核查校车、申请校车标牌车辆手续是否齐备,安全技术标准是否达到要求,严格审查驾驶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对校车、申请校车标牌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与驾驶人开展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及驾驶人,要逐一建立校车、申请校车标牌车辆及驾驶人档案,实行动态管控。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运,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不消除隐患禁止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立即报废;对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要严禁其运营接送学生。

        (四)尽快统一规范校车标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但并未统一规范校车具体外观标识,在路面行驶中不够突出。统一规范校车标志标识,喷涂统一的颜色、标志标识和外观图案,做到醒目、直观、形象、规范、统一。这样,既便于管理,加强日常运营期间的检查和集中查验,又便于提醒警示,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一目了然,及时提醒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让行,通过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意识养成,在全社会自觉形成礼让校车、校车交通优先的良好局面,还便于监督,动员各界人人关注学生、儿童交通安全,对校车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举报,全力保障校车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儿童的人身安全。

        (五)要迅速开展条例宣传工作。要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迅速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识,提高群众对校车安全的关注度,要突出校车车主及驾驶人的宣传,明确规定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的条件,要突出加强学生家长和广大师生的宣传,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大手拉小手,安全一起走”交通安全活动,组织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通过上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版、播放交通安全警示资料片等形式,对学校师生、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师生、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乘车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行为,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六)实行综合治理,凝聚工作合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不定期联合开展校车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校车安全隐患,实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局面,凝聚工作合力,促进工作成效。政府要落实校车扶持政策,健全管理机制,保障校车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校车运行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协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对需要改造路段、设置标志、施划标线、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取缔摊点的,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可行性措施,尽快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环境。要持续扎实开展“护卫天使行动”,持之以恒抓好护学岗制度落实,在学生上放学集中时段,规范校车停放、学生上下车秩序管理,严查校车不按规定站点停放、上下学生,严查校车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源头隐患。合理安排勤务部署,加大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坚持源头管、路上查,严厉查处校车超员、超速、强超强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货车、三轮车、拖拉机、报废车、拼装车、无经营资质的客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集中接送学生、儿童。

        (七)严格责任落实,保障条例实施。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要进一步细化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处理追究规定,严格校车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到实处,抓早、抓严、抓细、抓实,常抓不懈,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情况、校园周边秩序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校安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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