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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和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

    时间:2015年04月0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和打击利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实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名录管理制度

        (一)明确名录管理范围。凡是收购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的经营者都应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二)名录管理经营单位设立的条件:

        *、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无从业限制情形;

        *、按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传输系统、身份证件识别设备、视频监控、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设立地点不得在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

        *、*公安*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技防设施建设应用。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至少要留存一个月备查(图像回放效果要清晰、稳定、逼真)。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四)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对拟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从业人员方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二、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行为

        (一)规范验证登记。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基本信息。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对出售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产生怀疑的,可寻求当地派出所核实确认。交易结束后,实时将登记的信息传输报送公安机关;配备“特信通”等移动简易采集传输设备的经营者应当现场采集传输交易信息,实现经营者验证登记率、交易信息实时传输率均达***%。

        (二)可疑情况报告。经营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以下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经办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交易物品合法来源证明的;

        *、经办人所持身份证明系伪造或与本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出售的物品成色较新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短期内连续多次出售或一次交易多件物品的;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经营者向公安机关(现场)报告时,应(秘密进行)注意收集相关线索和信息。

        (三)明确禁收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如发现上述物品,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纳入名录管理的经营者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坚持做好四统一: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从业人员着装,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台账资料,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三、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应用

        (一)积极主动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对已安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经营者,督促其做好系统应用工作并监督系统维护企业加强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对尚未安装信息系统的经营者,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服务上门,积极争取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促进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系统覆盖率***%,视频监控安装率***%。

        (二)强化信息采集管控,提高服务实战效能。切实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源头基础信息采集,提升信息实时、准确、有效传输的日常监管力度,促使经营者及时上传生产性废旧金属交易信息,努力实现信息系统和其他公安管理平台联网,确保交易信息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被盗抢物品、前科劣迹人员等信息库自动碰撞比对,为分析研判、关联比对、发现线索、查破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视频联网监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已纳入名录管理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的视频监控进行联网,并在公安管理平台建立后台,实现快速、实时、可控化管理,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技防能力,服务公安实战需求。

        四、建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培训宣传,促进规范经营。定期召开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治安例会,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操作流程,通报行业违法犯罪案件动态,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播放宣传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全面强化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主动创新举措,积极服务民生。紧扣服务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中心,简化审核环节,压缩审核时间,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名录管理业务委托授权市区公安分局,实行名录管理条件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的*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证上门,切实做到优服务、严管理。

        (三)强化日常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坚持严查严管,以严处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震慑,提高经营业主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对未按规定实时采集传输交易信息、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甚至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执行制度、依法经营和日常治安检查情况实行月通报考核制度,并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办法》对纳入名录管理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实行年度累计记分管理制度。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分以上的,给予书面警示;达到**分的,从名录中予以删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行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派出所每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不少于一遍,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确保日常治安检查达标率和记分管理实施率均达到***%。

        (五)密切部门协作,形成管理合力。一方面,整合公安机关内部治安、刑侦、交巡警、巡防等警种资源,加大对被盗器材的管控力度,严格废旧金属运输车辆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外部联席制度,加强与工商、商务(经贸)、城管、环保、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切实形成管理合力,共同解决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问题。鼓励、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并依托行业协会加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行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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