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科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决策、科学建设和科学应用,确保科技投入和科技效益的最大化,依照公安部、省厅科技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建设项目是指全局的各类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万元。项目除因涉密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科技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行管理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科技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科技信息化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局监察室、审计处、警务保障处和科技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科技处。
第五条 科技部门作为科技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受理、组织论证、组织验收、奖励申报及贯彻落实各类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科技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市局指挥中心、监察、治安、交巡警、刑侦、法制、审计、警务保障、科技等部门及各市局、分局选择相应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项目需求,经立项批准后,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用推广和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每年度三季度末,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拟定下一年度科技建设项目,且需对项目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项目的立项书、初步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调研情况、需求分析、初步设计方案、进度安排、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等),报市局采购办,并由市局采购办汇总批转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进行前期审核和可行性评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评审意见汇总后,由市局采购办上报市局党委审批。局采购办根据市局党委审批意见,编制年度科技项目建设计划,连同项目评审意见,书面通知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科技项目建设计划和审核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项目方案修改完毕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填写《立项申请书》,办理项目正式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履行完项目立项手续后,要加强市场调研,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后,提交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需求说明、建设目标、系统架构、拓扑图、硬件环境、系统规范说明及应用范围等文档)。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请书》和详细的建设方案进行细化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需求、技术、经费等方面。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细化论证后,提出评审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项目正式方案。评审通过后,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市局采购办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建设项目经招标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后,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承建方和监理方组成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调研,列出项目建设周期计划安排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小组根据每月工作进度填写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对项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方案调整申请,阐明需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经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和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设备到货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监察、审计、警务保障、科技等单位委派的联络员共同进行设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并试运行稳定一段时间后(*个月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应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设备清单、项目变更记录和试运行报告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市(分)局和派出所业务骨干组成业务专家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测试,形成测试报告。业务测试通过后,才能组织项目正式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正式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牵头,组织监察、审计、勤务保障、科技以及外聘专家共同开展,对照相关合同要求和技术标准逐项验收,技术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局采购办出具《*市公安科技建设项目技术验收报告》。
第六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正式投入应用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一年时间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挥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并编写效益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在公安工作中发挥显著成效的,按照《*市公安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成效特别突出的,经市局批准推荐申报江苏省公安厅科技强警奖或市科技局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厅或市科技局以上奖项的项目,对建设单位及主研人员给予*:*配套奖励和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申报或已经申报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展建设,对于已完成建设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正式上线运行,必须整改到位并经重新验收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二十四条私自开展建设并上线应用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作通报处理;经重新申报程序后视情决定是否允许上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科技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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