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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民警执法安全防护的思考

    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随之猖獗,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基层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执勤民警安全防护工作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当前一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的现状、原因、危害,以及在当前日益严峻的执法形势下,通过建立民警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确保一线民警安全执法,维护法律和警察的权威。

        一、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一)恶意辱骂和无端诬告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少数违法嫌疑人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认知不足,对民警的批评教育、警告处罚、依法处理不能正确理解对待,他们往往先是软磨硬泡,想逃避处罚,如果民警“不领情”,便当场对民警进行恶意辱骂、扭打。有的则采取事后写匿名信、通过公开电话、网上发帖子、行风热线、纠风办、“110”、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诬告、诬陷民警。

        (二)当场威胁和打击报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有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面对民警正常履行职责时采取的批评教育或警告、处罚、强制等手段,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当场威胁执法民警、对执法民警本人或亲属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等。

        (三)围观煽动和群众误解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少数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民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百般抵赖、狡辩,利用群众同情弱者的心理,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对民警横加指责、攻击,极易造成群众误解,使场面失去控制,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对警察的要求相对苛刻,而对警察的保护几乎等同于普通公民,没有突出警察是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对暴力袭警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惩处不力,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妨碍公务”,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逃避抓捕而暴力“袭警”没有单独定罪,只是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妨碍公务罪”又将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国家公务员,处罚畸轻,与警察执法直接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特殊性极不相适应。而现有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只注重的是对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缺乏和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难以给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实践中许多民警都不敢轻易动用枪支。法律制度的欠缺和空白很容易被执法对象所利用,造成警察执法过程中潜在危险和执法难度日益增大。

        (二)民警素质有待提升。个别民警特权思想较重,工作方式方法欠妥,态度粗暴恶劣;有的民警甚至以权谋私;有些民警业务素质不精,在执行任务时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犯法。有的民警遇到突如其来的事故和突发因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和应变技能,不知如何应变,导致事故发生。特别是一些民警在执法权益遭到侵害后不知如何维权,不知如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现场应采取些什么措施,尤其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不会正当防卫,不会及时地寻找目击证人固定证据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也引起群众对民警执法工作的抵制,激发了社会不满情绪。

        (三)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警察严禁参与拆迁等工作,但个别政府部门认为出动警察能够增强工作力度,降低成本,迫使民警不得不参与其中,加大了警察与民众的对立情绪,成为民众发泄愤怒的对象。一些人受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民警的执法权益受损时缺少相应的援助与理解。民警在执勤执法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却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却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少数群众尤其是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人及其亲属、朋友,一旦遇上侵犯民警权益的行为时,不是支持民警执法而是围观起哄,甚至随声附和谩骂侮辱民警。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民警在权益受损时往往显得势单力薄,因为缺少相应的支持与援助而陷于被动尴尬的境地,而“取证难”又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侵害者在事后不能得到公正、及时惩处。近年来,市、区县公安机关虽然建立了相关的民警维权机构,维权工作力度也不断加强,但是受大环境影响,对民警受到不法侵害后处理当事人方面尚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四)宣传舆论有待规范。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记者,社会监督力度空前加大,网上炒作问题频发,一些关于“人权至上”的宣传铺天盖地,对公安机关文明服务的宣传和民警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宣传出现了失衡,更有不良媒体为了捕捉耸人听闻的“看点”和“卖点”,利用群众的好奇心理,过度追求“新、奇、特”和所谓“轰动效应”,将涉警题材放大成为愉悦读者的故事主体,一旦有公安机关与群众发生冲突的,受宣传报道的负面影响,群众就会认为公安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甚至存在少数分子故意“摆弄警察”、“欺负警察”的现象,“警察是弱势群体”的言论,似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公认,造成了公安机关工作的被动,从而导致警察形象在公众中产生了危机。

        (五)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少数群众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片面理解民警的职责和宗旨,一旦触及个人利益,立即产生抵触情绪,对执法民警谩骂、侮辱甚至殴打;部分群众认为民警就是万能的,一旦不满意,便想当然地认为是民警欺负百姓;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杀人、抢劫就不算犯罪,对执勤的警务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并没什么大不了的;有的认为法不责众,人多闹事公安难以一一处理,可以蒙混过关,逃避处罚;一些群众不懂得民警依法办案的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来判断民警处理事情的公与不公,一旦与自己的想法不符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不顾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不负责任的对民警的正确执法行为进行投诉,更有甚者纠集亲戚朋友对警察进行围攻、殴打。

        三、加强民警安全防护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保障。建议立法部门从立法的高度,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机制。

        (二)提高能力水平。要加强对民警政治思想的教育,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使用警械、武器实战技能与运用法律法规能力的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解决民警的素质、执法水平和当前的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要严格落实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武器警械配带等处警规定,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三项纪律等纪律禁令,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警容严整、着装整洁、装具到位、处警规范。要规范执勤执法,讲求语言艺术,善于总结和掌握违法群体的心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惩教相结合,使违法者变化为守法者。

        (三)强化自我保护。要加强对民警警力优势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和敌情意识的训练,使民警摒弃侥幸心理和个人英雄主义,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善于灵活运用战术,科学进行形势评估,选择进攻策略,注意自身安全。要坚持换位思考,采取灵活变通方式方法,积极采取让对方容易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避免不择言语激怒群众,妨碍执法。要坚持教育为主,认真听取群众的申辩,主动对当事人做好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解释,让其对执法工作心服口服,进而避免冲突。

        (四)整合各类资源。要加大经费投入、科技投入,提升公安信息化建设暨应用水平,减少民警执法权益受损风险。要通过严格程序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缓解基层民警工作压力。要落实安全防护标准,及时对现有装备进行清理,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装备,及时增购并做好武器、警械、防护器材的管理工作,杜绝刀枪入库现象,从客观上为提升民警战斗力和防护能力创造条件。按警务需要分时段安排警力,保障民警的休假体检、慰问谈心、合法权益等,让每一名民警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的同时,拥有健康的体魄、积极乐观的心态,让公安队伍时刻焕发活力。

        (五)优化执法环境。要强化专门权益保障机构的运行,专门为警察提供救助、维权,依法受理人民警察在正当执法时受到的各类侵犯正当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殴打围攻、推搡辱骂时,纪检、督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不实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诽谤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支持民警通过法律程序获取赔偿,同时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做到既防止民警违法违纪,又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要尽最大限度的减少民警的工作压力和思想压力,主动为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民警提供心理咨询健康服务,增强民警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心理健康。要秉承“打铁还须自身硬”的原则,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强化服务,遵章守纪,树立执法威信,让别有用心的人员没有机会。要加大宣传力度,掌握舆论导向,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公安工作,主动展示公安机关正面形象,加深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对公安队伍的认同以及对公安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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