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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当前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参与下,通过说理教育,

        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缺点、错误,化解矛盾,达到长期和睦相处、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方法,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治安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意义在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主观因素引起的纠纷而导致的治安问题。当前派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重,范围广泛,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各项专项行动接连不断,大量矛盾纠纷牵制了不少警力。对此,探讨如何提升基层民警的调解水平,化解矛盾纠纷,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民警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当前派出所的业务是很繁重冗杂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纠纷数量大幅上升,二是纠纷种类日趋繁杂。过去的纠纷主要涉及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的争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问题、饲养动物问题、物业管理问题、供暖问题等都可能引发纠纷。基层派出所开展调解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导致了一些基层民警产生了抵触心理和畏难情绪,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据统计,治安调解工作占基层派出所民警将近**%以上的工作量,但上级有关部门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认为只要是民警,不用培训和学习就应该会治安调解,忽略了治安调解的潜在要求。

        (二)调查不充分错失调解良机。个别单位、个别民警认为对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可以少调查取证,往往只具备当事人双方甚至一方的材料后,就将当事人叫在一起进行调解,这样固然节省了时间,但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反悔,再去调查取证的难度就加大了。大多民警在调查取证中能抓住机会、积极搜集确凿的证据,为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打实基础。少数基层民警在工作中执法不规范,取证不及时,贻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调解无法顺利进行。一些基层民警在受理群众因琐事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纠纷案件中,常常以为事小,就忽略了基本的询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调解陷入僵局,双方当事人对某些细节问题产生争议,主持调解的民警无法正确评判,调解就会失败。而事后再做补救工作,则步履维艰,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导致事情无法查明,最终往往会引起群众上访。这样既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又给群众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部分民警调解能力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有些民警尽管事前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民警)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想法和责任分担的情况下,就草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与民警之间新的矛盾。有的明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派出所却偏偏要反反复复地“做工作”,甚至上门“做工作”,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上访上告,事与愿违,把好事办砸,甚至引火烧身。当调理结果与期望值差距较大时,当事人往往中途变卦,不再同意调解,转而通过信访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寻求法律救济。

        二、解决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问题的办法

        (一)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民警综合能力。办案民警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治安调解能否顺利进行。因此,要切实加强基层民警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民警学习治安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请经验丰富的老民警现身说法、传授经验。各单位内部要经常性地学教训、找短板、变经验,找一些调解失败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体剖析、总结,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使同类性质的问题不再发生。此外,还应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吸取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好经验和正确做法,不断实现自我提高。要通过培训,使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和熟练掌握调解的任务、原则、范围和程序,不仅懂得办理案件,还懂得调处纠纷,不仅懂得法律知识,还懂得怎样与群众沟通,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调解纠纷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二)遵循自愿调解原则,合理运用方式方法。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要注重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走调解程序。在治安调解中还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要按照“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最终达到调解目的,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三)强化证据收集意识,严格依法进行调解。治安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调解案件所引起的案件事实,应该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调解取证。在治安调解前,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因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导致调解不成、调解不公,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强化证据意识,凡是接报的纠纷,无论大小,都应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切不可错过时机,造成证据缺失,给调解工作带来被动。治安调解不但要以情感人,而且要以理喻人、以法服人,而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更不能因为私心杂念,置国家法律和民警信念于不顾。调解前要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听取本人对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的最后陈述,帮助其认识自己在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和应该分担的责任;调解时,务必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作调解笔录。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联调协作机制。基层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办事处、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牵头下,建立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机制,在当地街道、镇综治中心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从而使大量的治安纠纷从基层派出所剥离,盘活基层警力,确保有更多的警力、精力投入到基层基础、治安防控、侦破打击和服务群众等工作中。要积极协调司法、民政、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直接参加调解工作,健全镇、村、派出所整体联动机制,积极营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改变过去纠纷调解大多由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通过拓展调解力量、构建纠纷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纠纷压降到最低限度,营造“人人参与人民大调解、个个关心治安防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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