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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人身伤害案件的反思

    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案情简介

        *是公交公司*路车的司机,*系*路车沿线住户。*经常试图免费乘坐*路车,并威胁过其他驾驶员。****年*月*日,*着旧式警服手拿长约**cm的不锈钢单韧尖刀,在某县干校公交车站上了*驾驶的*******号*路车,上车后即对*右肩砍去,声称自己有残疾证可以免费乘车,并与司机继续纠缠**多分钟,后乘客报警,经鉴定*右肩被一处*cm长的伤,构成轻微伤。该案发后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

        二、办案中存在的不足

        办案单位以“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不予处罚,被害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从阅卷和了解的情况看,此案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处警不规范。对人身伤害的警情处置,没有做到“快速处警与取证同步”。按照规定,处警民警在处置人身伤害警情过程中,应当做到快速处警与取证同步,及时拍照固定现场,寻找目击证人。

        (二)没有及时控制违法人员。该案中,由于现场处警不规范,没有及时抓获违法嫌疑人。法医鉴定做出后,构成轻微伤,受害人及工作单位到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可能要“走程序”了。不控制嫌疑人,程序将走不下去。为此,办案民警于*月**日才找到*。据办案民警介绍,找到*后,发现其属于持有“精神残疾四级证”,就草率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而受害人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凭定量表Ⅱ》对精神残疾四级的界定,提出“精神残疾四级证”不属于医学证明,不足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办案单位没有查实*在作案时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状态草率办案。由于没有第一时间控制违法人员,无法界定其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给办案工作带来极大被动。

        (三)证人的询问材料不到位。对案发现场唯一证人的询问笔录陈述事实部分虽然比较详细,但在对于违法人员砍伤受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对违法人员作案过程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三、办理人身伤害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我们要高度重视人身伤害案件的办理,充分履行职责,做到“作为到位,作为规范”。尽最大可能减少因此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投诉。

        (一)要高度重视人身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人身伤害案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所关注。从信访情况看,人身伤害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占信访首位。笔者认为,不重视、不规范办理是其主要原因。常常听到少数民警有“打架天天有,我可管不了那么多?”、“他们打架双方都有理,就我们警察没理”、“他们赔偿达不成协议,不可能让我掏吧”的议论,这些都反映出了我们少数同志没有重视人身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没有去规范办案,没有带着感情和责任去办案,没有从法、理、情上下功夫去攻克案件中的各个难关。

        (二)现场处警取证要规范。接处警民警在处置人身伤害警情过程中,应当做到快速处警与现场取证同步,及时拍照固定现场,并查找作案工具,寻找目击证人等。现场所获证据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照片、录音录像应当妥善保管。

        (三)调查取证要及时。一是应当及时查清案情。主要查清案件来源;违法嫌疑人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间、地点,案发的原因、经过;作案手段及工具;被害人受伤的情况,造成的后果及危害;有无帮凶;本人对行为的认识等事实。二是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告知人身伤害相关法律及当事人注意事项,不要再纠缠,要冷静听从处理。特别是要告知加害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和“犯罪后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三是依法作伤情鉴定。受害人对伤情要求法医鉴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对有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办案单位应当说服受害人作伤情鉴定。这样能防止降格处理,能防止受害人事后说我们公安机关不给其作伤情鉴定。这不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安机关形象、保障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应当跟踪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及相关费用。办案民警应当经常跟踪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及相关费用,并及时收集相关病历、治疗费用等证据;伤情发生变化有可能构成轻伤的,应及时报所领导;对有生命危险的,办案单位应及时报分局领导。对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垫付必要治疗费、抢救费用的,办案民警应当支持,尽量说服加害人垫付必要的治疗费、抢救费用。说清垫付治疗费、抢救费的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具体表现。对拒不提供费用,不肯垫付必要的治疗费、抢救费用的,办案民警应当向加害人讲清利害关系,在笔录中加以固定,作为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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