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探究
《*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其目的是要在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逐步改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局面。经过10年的宣贯实施,结合*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的现状来看,《条例》发挥的作用实际意义不大,为了破解现目前公共消防设施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这个瓶颈问题,专门配套实施的《条例》亟待修订及加强。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外沿首先应界定为市政公用设施,既非公安消防机构所属、也不是私人财产,具有多人(单位)共用的关联关系。由公共财产投入、用于公共消防安全、由市政维护管理的消防设施。 (二)、应当界定为城乡市政公用设施,而不能仅仅限于城市。 (三)、排除建筑内、小区内、厂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 (四)、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公安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及装备,消防指挥中心、有线和无线的消防通信系统,城乡公共消防车通道,市政消防供水管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市政公共天然水源和消防取水码头等等。 二、本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在出台的“十二五”规划期间,*市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障。但根据实际调查研究和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市消防规划落实情况还有待加强,特别是涉及到村镇一级的消防规划,往往由于资金、人员配套不能到位,无法有效实施。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室外消火栓的安装间距不大于120米,其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的布置要求,*市(城区)目前共有市政公共消火栓2725座,比照规划安装数量2899座的要求,完成率在94%,市政消火栓的完好率在95%,无法完全覆盖建成区。一旦在高层建筑和建筑密集区、仓储物流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区域发生火灾,消火栓数量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数量标准,将无法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三)、消防车通道按规划正在逐步实施,特别是*目前正在大力建设城市环线道路工程,比较以前的消防车通道有了质的转变,但是也存在部分新建道路因拆迁等历史原因成为断头路,迟迟不能完工,不能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 (四)、市政公共消防设施政府未明确维护、管理的部门,责任未落实到人头,加上资金划分不明,*各区、县都不同程度出现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主管部门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条例》在执行中存在的弊端,具体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社会有效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目的,建议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目前*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十二五”规划期间虽然有了一定改善,但是仍然欠帐较多。固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完全达到《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国家标准,有较大的困难。但是,做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主导管理者---人民政府,对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义不容辞的承担起对*市公共消防装备不足的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协调和管理任务。建议在《条例》中细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具体操作模式和拟定程序,并列出相应条款切实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应规范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的具体程序,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层级,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比例及其配套制度。 (二)、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兼顾,搞好*市消防装备不足的增建,改建、配置和技术改造的整体规划。建议,发展、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负责、规划落实、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之中。但应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免在工作中因职权不清而推诿扯皮。 在城市新区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应事先征求消防部门书面意见,同时应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按建筑群新区规划,严格审批制度,做到新城区与老城区,城镇与乡村,消防公共设施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 (三)、政府部门要明确目标,集中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经费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建议《条例》要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消防专用经费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的比例,尤其是要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基础消防设施,以保障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实际需要完成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量,特别要在《条例》中规定年度增加公共消火栓的比例,完善城市消防功能。同时,列出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专项经费,按照公共消防设施使用年限及维护保养要求,对已建成设施开展定期维护。 (四)、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建议本着首先靠财政,其次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强化经费落实。可在条款中加入,例如在消火栓的建设上,按市政要求,消火栓随城市街道和给水管网的铺设同时设计安装,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这些经费可以靠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落实经费加以解决。 (五)、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有法定义务,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段、人员密集场所、古建筑较多地区以及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棚户区按照国家标准增设市政消火栓。明确市政供水部门提供的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及其法定权利义务,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水资源丰富的城镇还应尽量利用堰塘、灌溉渠以及江河作为消防水源,并修建取水设施。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必须拆除。同时,应明确市政消火栓的设置维护权、管理权、使用权、验收权等。 (六)、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地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其中建议增加“设立消防特勤班”的相关条款。建议增加“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建设配备,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没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以及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基本装备。 (七)、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条例》的法定要求,强化督导检查。每年底,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完成《条例》规定的任务进行细化并纳入各地政府年终考核,同时要对本地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实施政府班子领导一票否决制度,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由于《条例》执行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落实执行力,造成每年政府考核下级政府消防工作,成了公安消防机构考核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态势。 四、对《条例》文本、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需要明确; 2、对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是不是行政许可需要明确; 3、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需要明确。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由谁来进行事前报告,报告后消防部门需不需要审批或者回复?需要在此条款中加以明确。 2、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之前是不是需要消防部门审核?(否则哪来的“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消防部门的核准是不是行政许可?这两点需要相应的文字说明。 3、建设单位是谁?建议直接写成由公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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